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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刑初字第00094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6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夏刑初字第0009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5-08-06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及辩护人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在以许某某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许某某(另案)等人自行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某某会长为组织、领导者,专职讨债,调解纠纷,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许某某为首,户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另案)四个副会长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某1等三十多人积极参加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发展成员、收赃、分赃,犯罪活动分工都有明确规定,并规定谁不听话就开除谁,以此组织多次强索债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2、经济特征:被告人赵某1等人利用残疾人“协会”组织,以弱示强,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该“协会”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平时所有成员都可以“拉活”,即找线索,谁的线索多提成2%,组织成员找到线索直接向许某某汇报,许某某和户某某分别通知团伙其他成员到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路口“刘家店旅社”集合开会,以委托人自愿把纠纷的钱或者债务捐献给残疾人协会为幌子,用来逃避打击,然后许某某安排或者亲自带领团伙成员租车(成员内部的车)找到受害人,强迫、威胁受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规定追回的钱数20%至50%的提成,除去租车、吃饭、许某某和户某某的手机费等费用外,平均分配给参与的团伙成员。通过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团伙在夏邑县周边一带形成一定的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

3、行为特征:该组织在形成演变过程中,该组织成员以夏邑县政府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为借口,组织二三十人到夏邑县王集乡、刘店集、杨集镇、车站镇、李集镇、何营乡、桑固乡、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业庙乡、郭店等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强行索要钱财;还组织二三十人到多个乡镇替他人讨债,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辱骂、殴打、摔砸物品、卖粮食、非法拘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受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照不等年份的债务提取20%至50%的好处费;该“协会”组织发展到威胁乡镇政府,受雇于他人对抗政府部门执法,对抗公权力。通过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个控制一方,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4、危害性特征: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多次纠集二三十残疾人利用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滋事毁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利用组织恶名聚敛钱财,在夏邑县一带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谈残色变,拿钱消灾,致使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灭蚊、灭蝇、灭鼠药经营行业,致使很多门市部不敢正常经营,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二)妨害公务罪

马头镇刘各村杨庄的村民杨某某家违章建筑房屋,杨某某的舅刘某甲便纠集赵某1等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天分给110元钱,班子成员一天160元的标准发给残疾人,让残疾人吃住在工地阻止执法,2014年8月4日,马头镇副镇长洪某某等人不让其违章建筑,许某某指使朱某某、徐某甲、王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等人把马头镇副镇长洪某某打伤,经鉴定洪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三)非法拘禁罪

刘店乡太庙村曹油坊的刘某某索要刘某甲赔偿的四万元钱,2012年阴历11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刘某甲家要账,采取辱骂、让人看守等手段非法控制刘某甲的妻子郑某甲二十七八个小时,第二天中午,刘店派出所出警才逃出;还被拉走两千多斤小麦和一千多斤玉米,致使刘某甲家损失8000余元。

(四)敲诈勒索罪

1、2009年罗庄乡将各村的蒋某某修路用蒋某甲1700元的柴油,经肖某某给了蒋某甲,而在2010年3月份的一天,蒋某甲的哥领着被告人赵某1等三十多个残疾人到蒋某某家,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蒋某某拿钱,蒋某某被迫给2500元钱。

2、七八年前,马头镇杨市园村的杨某甲与刘各村的刘某乙有经济纠纷,在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某乙的哥刘某丙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残疾人到杨某甲的养鸡场,采取辱骂、摔砸物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杨某甲向其要5000元钱,一直辱骂、缠闹到天黑,杨某甲被迫给了1300元才走。

3、2013年5月4日5时许,朱某某以五六年前张某甲给朱某某的弟弟朱某甲盖房子私自用朱某某的瓦和要工钱为借口,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三十余人,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张某甲,讹诈张某甲12000元钱。

4、因会亭镇十里铺村张某丙的女儿张某丁与郭店乡骆天庙村徐某乙的儿子徐某丙离婚,经协议张某丁退给徐某丙2000元彩礼钱,而在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张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并把邻居张某戊和司法所的殷某某打伤,到下午3时许,田某某家被强行索要10000元钱。

5、2013年农历六月初三,彭某某家办小喜事时,朱某某酒后与彭某某发生争执。朱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彭某某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彭某某,向彭某某索要4000元钱。

6、2013年8月10日,袁某某以25年前户某甲的内弟朱某乙领走袁某某的媳妇,殴打户某甲被拘留,现在想起有点亏为由,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人向户某甲索要10000元钱,采取堵门、跺门、随地乱吐、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户某甲,户某甲被迫给3500元钱。

7、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甲以二十年前离家出走的妻子是因朱某丙通知朱某乙逃脱为借口,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多名残疾人到朱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朱某丙,朱某丙被迫给11200元,还被强行拉走四五袋小麦。

8、2013年阴历11月14日上午,罗庄乡孙王庄高楼的李某某在济阳镇会上与徐某某闹着玩时,发生口角;到11月16日早上,徐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找到李某某向其索要10000元钱,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门框上摸屎、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李某某,李某某被迫给1700元钱。

(五)寻衅滋事罪

1、夏邑县何营乡丁瓦房村的何某某与本村的村民何某甲因为地皮纠纷,在2014年4月26日早上,何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赵某1、徐某甲等二十多残疾人,到何某甲家门口殴打何某甲,并在有纠纷的地皮上挖了宽5米左右,长约26米的沟,毁坏树木9棵。

2、三四年前,夏邑县交通局李某某的女儿和李某乙离婚,法院判决李某某的女儿给李某乙五万元钱;到2014年3月29日,李某乙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交通局家属楼找李某某要钱,采取堵门、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李某某拿钱,到4月1日早上又纠集这些残疾人到李某某家要钱,李某某被迫给50000元钱,李某乙当时就给许某某15000元。

3、因夏邑县城关镇东光街南段的蔡某某的老公公胡某某欠王某乙20000元的工钱;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保健院南边路东蔡某某的门市部,向蔡某某要钱,蔡某某说不欠钱,这些人便采取堵门、殴打、辱骂、乱吃乱拿、恐吓等手段威胁蔡某某拿钱,蔡某某被迫借了17000元钱给了他们,又给其两条红旗渠烟。

4、因城关镇东光街北段的涂某某与李集镇段胡同的段某某有经济纠纷,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东光街北段涂某某的门市部要钱,采取堵门、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涂某某拿钱,到12点左右,涂某某被迫给了80000元钱,徐某某等人得到提成32000元,平均分得1100元,因徐某某联系的,多分600元。

5、2012年的一天中午,许某某等人为了替刘店乡刘双楼的刘某丁向李集镇杜楼村杨庄的杨某乙索要退婚的财礼,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人到杨某乙家采取堵门、辱骂、恐吓等威胁杨某乙的母亲李某丙,长达四、五个小时。

6、2012年7月6日早上,许某某为了替马头镇司庄的司某某向虞城县黄冢乡刘庄村李庄的李某丁索要儿子司某甲退婚的彩礼,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人到李某丁家采取堵门、辱骂,殴打、恐吓等威胁李某丁的父亲徐某丁,由于徐某丁说还没有算清帐,就被殴打,被迫给20000元钱。

7、2013年秋天,许某某等人为了替郭某某向太平乡三包祠村的前妻闫某某索要退婚的二万元财礼钱,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人到闫某某家采取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威胁闫某某的母亲赵某某,被迫给20000元钱。

8、2014年3月28日,因夏邑县济阳镇的郝某某与中峰乡的朱某戊离婚要彩礼,郝某某的父亲郝某甲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朱某戊叫索要彩礼,发生争执,并把朱某戊的母亲刘某戊、嫂子张某己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9、2014年春天,许某某等人为了替刘店乡顾楼村的宗某某向刘店乡王阁村的王某丙索要儿子宗某甲退婚的财礼,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人到王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殴打、恐吓等威胁王某丙的父亲王某丁,殴打王某丙的哥哥王某戊,被迫给28000元钱。

10、2014年2月22日8时许,因太平乡谭庙村的朱某己的儿子朱某庚与刘店乡郭李集村李某戊的女儿李某己离婚要彩礼钱,朱某己(另案)便承诺给残疾人21240元的费用,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刘店乡郭李集李某戊家要账,并发生争执,把李某戊和李某己打伤,经鉴定李某戊的伤为轻伤。

11、三年前的秋天,杨集镇关庙村的张某庚与其哥哥张某辛打架,经杨集镇派出所调解,春节后张某庚给张某辛赔偿款3000元,而在一天早上,许某某领着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张某庚家,采取堵门、辱骂、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索要这3000元钱,张某庚说协议上说好是春节后再给,那些残疾人就在张某庚家一直吵骂,中午还被拉走两袋子小麦,到下午三点多钟,张某庚被迫给3000元钱。

12、三年前,郭店乡的杨某丙与韩某某合伙干生意,韩某某欠杨某丙24000元钱,到2012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杨某丙花1000元钱雇佣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韩某某家中索要钱,殴打韩某某的妻子,并在韩某某屋内小便,到中午,韩某某夫妇以出去借钱趁机逃脱,许某某等人便把韩某某家中的摩托车和摩的三轮车骑走卖掉,吓的韩某某一家人至今都不敢回家。

13、2012年秋天,桑固乡高楼村的刘某己建房子时,由于桑固乡政府和高楼村委不让其建,刘某己便花10000元钱雇佣赵某1等人在建房子处助威。?

14、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农业局的赵某甲不让姜某某建在其住处前边建房子,姜某某便花钱(每人每天110元)雇佣张某某等残疾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姜某某建房处助威。?

15、2014年7月份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赵某1和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五人收到骆集乡苏王庄村的苏某某的1500元经费,到骆集乡政府为苏某某的儿子要低保,在骆集乡政府闹了半个多小时。

16、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业庙乡南街张某子嘉施利复合肥店,以该店内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并索要800元钱,该店卖的是许某某推销的蝇子香,也被迫给了300元钱。

17、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济阳镇济北村老板综合门市部,以门市部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吐痰、谩骂、恐吓等方法,向刘某庚索要1000元钱,被迫给300元钱。

18、2014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桑固乡高楼村东头刘某己的小卖部,以该小卖部卖蝇香和蚊香为由,到门市部采取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由于相互认识,便向刘某己要了200元钱。

19、2014年6、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桑固乡高楼村高道业的门市部,以该门市部卖蝇子药为由,到门市部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被迫给300元。

20、2014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孙庄路口王某己饲料、兽药店,以该店里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吐痰、恐吓等方法,向王某己索要2000元,被迫给600元钱和5盒帝豪烟。

21、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卫生院北面路东王某庚的一文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王某庚索要1000元钱,被迫给600元钱。

22、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后老家路西张某丑一分利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张某丑索要1000元钱,被迫给600元钱。

23、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王集程某某华联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钱。

24、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刘店乡派出所对面刘某辛的农技站门市部,以该超市内卖蚊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砸坏物品、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钱。

25、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刘店乡政府门西旁彭某甲的微利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索要400元钱。

26、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对面何某乙万家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向何某乙索要2000元钱,被迫给400元钱。

27、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车站镇文化路东段路南刘某子的二元超市,以该店内卖蚊香为由,向刘某子索要1200元,由于夫妻二人不愿意给钱,夫妻二人被打伤,物品被毁坏,最后被逼无奈给400元钱。

28、2014年7月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业庙乡东街王某辛的金满园购物广场,拿着蝇香说该购物广场内卖的,要罚钱,王某辛说没有卖蝇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谩骂、恐吓等方法,索要200元钱。

29、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业庙乡转盘西南角王某子万家福超市,以该店内卖的蝇子药不是进的他们的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300元钱。

30、2014年7月份下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南街程某甲苏果农家超市,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程某甲索要9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随意吐痰、恐吓等方法,索要200元钱和三件百事矿泉水。

31、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街路南孙某某评价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孙某某索要5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300元钱。

32、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街加油站对面路西的杜某某的大京九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杜某某索要10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被迫给300元钱。

33、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中心转盘西路北团结购物广场,以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向何某丙索要10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了600元钱。

34、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何营新街三高超市,以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向何某丁要1000元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了300元钱。

35、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何某戊的门市部,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何某戊索要1000元钱,由于何某戊也是残疾人,不愿意给钱,便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了300元钱。

36、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村王某丑惠友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王某丑索要12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了800元钱。

37、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村孙某甲处,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孙某甲索要12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了200元钱。

38、2014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牌坊村王某寅的家和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随地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向王某寅索要800元钱,被迫给280元钱。

39、2014年7月底一天的11时许,夏邑县车站镇任某某的百氏康大药房内自己用的蝇子香,被许某某安排的人发现买走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便到该店里,以该店卖蝇子香为由,向任某某索要2000元钱,不给便采取在店内堵门、随地吐痰、毁坏物品、威胁、恐吓等方法,最后被逼无奈给了500元钱。

40、2014年7月底一天的11时许,夏邑县车站镇刘某丑的小卖部内自己用的两盒蝇香药,被女儿卖出去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便到该店里要罚刘某丑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最后被逼无奈给了300元钱。

41、2014年8月的一天的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业庙乡东街朱某子晨光文具店,以该店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朱某子索要钱,由于朱某子的妻子徐素琴也是残疾人,不愿意给钱,也被迫给300元钱。

42、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郭店乡骆天庙村骆庄骆某某在郭店乡政府西边路东的五金电料日杂门市部,以该店内不准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骆某某索要2000元钱,被迫给600元钱。

43、2014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西边沈某某开的公牛安全插座日杂门市部,以该店不准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沈某某索要2000元钱,被迫给500元钱。

44、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李楼村西头杜某甲的优雅超市,以该店卖蚊子贴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方法,向杜某甲索要900元钱,被迫给400元钱。

45、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李楼村西头李某庚的李楼超市,以该店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李某庚要钱,被迫给300元钱。

为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1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1辩称,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第1、6起、寻衅滋事罪第1、3、4、5、6、7、9、10、11、12、14、15、17、18、19、22、23、27、33、34、35、36、37、42、43、44、45起我没有参加。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家庭困难,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属坦白,且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在以许某某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等人自行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某某自任会长为组织、领导者,伙同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许某某为会长,户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四人为副会长,赵某1等三十多人参加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发展成员、收赃、分赃,犯罪活动分工都有明确规定,在犯罪活动中统一行动,成员之间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多次实施强索债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经济特征:被告人赵某1等人利用残疾人“协会”组织,以弱示强,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该“协会”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平时所有成员都可以“拉活”,即找线索,谁提供的线索多提成2%,组织成员找到线索直接向许某某汇报,许某某和户某某分别通知团伙其他成员到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路口“刘家店”旅社集合开会,以委托人自愿把纠纷的钱或者债务捐献给残疾人协会为幌子,用来逃避打击,然后许某某安排或者亲自带领团伙成员租车(成员内部的车)找到被害人,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追回钱数的20%至40%的提成,除去租车、吃饭、许某某和户某某的手机费等费用外,平均分配给参与的团伙成员。通过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团伙在夏邑县周边一带形成一定的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

3、行为特征:该组织在形成演变过程中,以夏邑县政府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为借口,组织二、三十人到夏邑县王集乡、刘店集、杨集镇、车站镇、李集镇、何营乡、桑固乡、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业庙乡、郭店等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强行索要钱财;还组织二、三十人到多个乡镇替他人讨债,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辱骂、殴打、摔砸物品、卖粮食、非法拘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问题,按照不等年份的债务提取20%至40%的好处费;该“协会”组织发展到威胁乡镇政府,受雇于他人对抗政府部门执法,对抗公权力。通过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个控制一方,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4、危害性特征: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多次纠集二三十残疾人利用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滋事毁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利用组织恶名实施妨害公务,插手经济纠纷,强行索债等行为,在夏邑县一带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谈残色变,拿钱消灾,致使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灭蚊、灭蝇、灭鼠药经营行业,致使很多门市部不敢正常经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我们残疾人成立一个叫“互帮会”的残疾人帮会。我是会长。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是副会长。每次我们五个人谁联系的活谁负总责。

每次有事,我们帮会的领导成员都在一起商量:去多少人,怎么去,谁负责,要多少钱等问题。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后,所有负责人通知到自己管的人。

聚集的地方在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刘家店旅馆”,事情完后分钱。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我们的会长是许某某,我们有四个分会长,分别是我、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我们五个是班子成员,其他人是成员。我们会里许某某说的话管用,其次就是数我了,接着就是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我们一去哪办事,许某某负责通知县南片各乡镇的残疾人,我负责通知我们县北片各乡镇的残疾人,张某某负责通知王某牟,老崔(马头镇),还有个叫宗某乙的。

刚开始残疾人入会的时拿一二十块钱,我入会时还拿三十块钱,这两年入我们的协会规定都得拿500元,到现在我们发展了有二十七八个成员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我们二十七八个残疾人自行成立了残联会,现在的会长是许某某,班子成员有户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和我,许某某在我们会说话最算数。制止正常人卖灭小四害的药品。另外,我们残联会,还帮助一些个人要账,所得的钱也是按我们所去的人头平分。还有就是替我们会里面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亲友摆平一些事,但是,为谁办事,谁得管吃管喝。有袁某某、朱某丑、四行,县南歧河那一片的胡某乙,胡某甲(女),胡桥的王某某、房某某(女),太平的小燕(女),会亭的兰花(女)等二三十个人,其他的都叫不上名了。

4、同案犯张某某供述,我们成立的这个“盲残协会”,也不是什么正式的一个组织,而是我们二三十个残疾人自己组织成立的一个组织,也没有任何部门的审批。设会长一名,由许某某担任,副会长四名,有户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和我。下面还有二十多个会员,有朱某某、袁某某、朱某丑、郭店乡的“增增”、胡某乙、赵某1、王某牟、高某某、刘某寅等人。

5、同案犯黄某某供述,许某某是会长,主要负责人是他,他指令我、张某某、徐某某、户某某我们四个当副会长,我们下面有三十来个残疾人。有事都是许某某、张某某、户某某三个人负责通知我们,他们三个各负责通知下面的人。

给人家要账一般是被欠钱的人找到我们会里的人,我们就去给他们要钱,要了钱一般他们给我们提一部分钱。他们这些被欠钱的人想着我们是残疾人,我们一去都好多人,再着说现在都知道残疾人要账好要。

6、同案犯袁某某、徐某甲、刘某甲、朱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牟、房某某、朱某丑、何某己、崔某某、徐某戊、崔某甲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五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我们残疾人协会会长是许某某,副会长徐某某、户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会员有朱某某、徐某甲、徐某己、黄某甲、老谢、刘某丙、蒋某乙、刘某寅、高某某、袁某某、朱某丑、王某牟等三十余人。

我们有时候给人帮忙要账,有时候给人帮忙摆平事,还在每年的麦罢,在一些乡镇查一些超市、小卖部,不允许健康人卖小四害商品。要是发现健康人卖这些商品,我们就会采取堵门或者去闹的方法,问超市或者小卖部的店主要钱。

俺会长的嘴能说,我们每次去要账、平事的时候,主要是徐某某和户某某,户某某唱黑脸黑虎人家,徐某某从中说好话,然后让人家出钱,其他人就是跟着起哄,事主都不敢给俺们硬,都怕俺们闹,就给俺们钱了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妨害公务罪

马头镇杨庄的村民杨某某家违章建筑房屋,杨某某的舅刘某甲便纠集赵某1等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天分给110元钱,班子成员一天160元的标准发给残疾人,让残疾人吃住在工地阻止执法。2014年8月4日,马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洪某某带领夏邑县住建局马头镇住建所工作人员张某牟等人制止时,许某某指使朱某某、徐某甲、王某某、高某某、王某甲等人把马头镇副镇长洪某某打伤,经鉴定洪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2014年8月一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外甥要盖屋,镇里不让盖。大约过了两三天,我和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甲的外甥媳妇我们七人一起到马头镇政府,找到洪副镇长和镇土管所姓朱的,问他们这事咋办。他们说:“我们不当家,你们找镇长、书记去。”当时镇长、书记没有在镇政府,我们就回去了。又过了三四天,我们残疾人有十几个人一起到刘某甲外甥盖房子的地方,此时房子正盖着,其他人当天都没有走;第三天一早我又到刘某甲外甥盖房子的地方,马头镇政府人员去六七个人不让盖并说:“宅基证作废。”接着我们残疾人就和马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吵了起来。大约过了三分钟左右,我也到跟前对洪副镇长说:“你身为镇长,你说话没有水平,事大事小得让我们说话。”之后吵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马头派出所民警就过去了。当时王某某躺在地上,洪副镇长脖子上有两道红印,上衣被撕烂了。

当时去了十七八人,除了我们五个领头的,还有胡某乙、高某某、王某某、增增、朱某某、袁某某、赵某1,其他的我不记得了。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2014年8月3日,许某某打电话说刘某甲的外甥他家盖房子乡里不让他盖,让我通知会里的几个人先去夏邑县城集中第二天去马头刘某甲的外甥家,他给我说如果马头乡再去人阻止他家盖房子,我们就给乡里的人说理去。我就打电话通知了我们协会里的徐剑锋、四行、黄某某、朱某某、袁某某、王某戌、河他们几个人,当天晚上都住到县城“刘家店”旅社了,我们第二天一早开了四辆摩的去了马头刘某甲的外甥家,我们总共去了十九个人,在刘某甲的外甥盖房子的工地上住了两天乡里没去人,第三天上午,我在工地搅拌机跟前的缸前洗着脸时,听见来了一辆车,然后听见我们的人给人吵架,我就掂着我的褂子,拄着棍往吵架的方向摸,后来听俺会里的人说,乡里有一个干部被他们打伤了,王某戌给人家撕扯的时候被人家拉倒了。

主家给我们按天开工资,一天每人110块钱,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会长和副会长五个人每人按160块钱开工资,一天一结,这次在马头住了三天,我得到480块钱。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我接到马头刘阁村刘某甲的电话,他说杨庄村他外甥盖房子来,他姐的老公爹叫乡政府的干部打了,然后刘某甲通知我,并纠集了徐来东、户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徐明生、黄某某、王某戌等十九人,到马头镇刘阁杨庄村刘某甲外甥盖房子的工地上,到了地方之后,刘某甲拉着我们十九个人一起到马头乡政府,把马头镇土管所的一名干部堵到乡政府大院里了,跟他们讲道理,那个干部称要下乡,一闪身就走了,我们就回到刘某甲外甥的工地上了,掌柜的想让我们在工地上守着,以防止乡政府的干部过去拆迁。到了第三天上午,马头镇政府的干部去了,刘某甲姐的公爹就偎上去了,说镇政府的干部打他了,然后我们会里的残疾人也跟着偎上去了,和乡政府的干部撕扯起来,当时,这个干部的上衣被撕烂了,俺这边王某戌也倒在地上了,后来听说这个干部是副镇长。我们去了大概十九人。

4、同案犯张某某、黄某某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户某某、徐某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刘某甲供述,我外甥杨某丁家里盖房子,乡里面不叫他盖。我外甥媳妇去我家找到我,叫我们出面帮忙。我就给会长许某某联系,给他说了情况。许某某说“可以,咱们弄着看,会员一天110元,中午饭主家负责,四辆车费每天30块钱主家付。”我的外甥媳妇也答应了会长的意思。许某某就带着副会长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和我、王某某、高某某、朱某某、袁某某、赵某1、刘某寅、蒋某乙、增增、徐某己、四行等二十个人,来到杨庄。我们在那儿看着我外甥家盖房子。一天下午两三点钟,马头的乡干部去了,朱某某、增增把一个乡干部打伤了。我就看到朱某某和增增用巴掌打了那个乡干部几下。我们一共在那儿呆了三天,会员按每天一百一十块钱结的账。我分了三百三十块钱。

6、同案犯袁某某、朱某某、徐某甲、高某某、王某某、房某某、刘某牟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五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洪某某陈述,一个多月前在马头镇各村庄巡查时发现马头镇刘各村丁杨庄村民刘某戌在耕地上违法建房,当时给刘某戌下达了《违法建筑停工通知书》,并口头告知他,不要在耕地上再盖房子。8月4日上午,我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辰、朱某牟,住建所工作人员张某牟等人巡查到刘各村丁杨庄刘某戌盖房子的地方发现刘某戌又开始盖房子了,还看见二三十个残疾人在刘某戌盖房子的地方,对他说:“给你们说过了这里是耕地,不让你们盖房子你们怎么还盖?”刘某戌的父亲就对这群残疾人说:“就是他不让我盖房子。”这时其中一个残疾人(后来听说他叫朱某某,家是夏邑县王集乡的)说:“就是他不让盖房子,打死他!”接着一个年轻的残疾人(听说叫增增,是郭店乡的,看样子二十七八岁,较胖)说:“艾滋病人过来抓他。”然后这群残疾人就偎了过来,朱某某和增增上前掐住我的脖子,并实施殴打。我吓跑直接去了派出所。

8、证人张某牟证言,2014年8月4日上午十点左右镇政府干部洪某某、朱某牟、刘某辰、龚某某到辖区看有没有群众进行违章建房,走到刘各村杨庄北地,见到杨某某在大田里面已经打好地基正准备盖房子,我们就到这个盖房子地方,没有见到杨某某的家人,我们从他家出来的时候,发现屋子后面有人正在打架,我看到一个人用手掐住了洪某某的脖子,后来被我和龚某某拉开,洪某某的脖子被掐了几道印,衣服也被撕烂了,过了一会我们四个就走了。

9、证人朱某牟证言,2014年8月4日上午和龚某某和刘某辰三个人去刘各庄杨庄下乡。在杨庄北地大田地上看到有建房子的,我就看到很多残疾人在地上坐着,我们车刚开到这些残疾人在的地方,这些残疾人就都站起来了,我们就向洪某某副镇长汇报。上午十点左右,镇政府干部洪某某就领着我、张某牟、刘某辰和龚某某又去了刘各村杨庄北地杨某某盖房子的地方,我就去和济阳的那个残疾人做工作。这时候洪某某就和两个人吵了起来,接着就打了起来,我看到一个人用手掐住了洪某某的脖子,后来被张某牟和龚某某拉开,洪某某的脖子被掐了几道印字,衣服也被撕烂了,过了一会我们这些人就走了。

10、证人龚某某证言,案发当天和张某牟还有镇政府的洪某某、刘某辰、朱某牟一起下乡巡查违法建房,到刘各村杨庄的时候,发现这家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几天前,我们巡查就发现该村村民杨某某已经在大田地上打好了地基,我们就已经通知他们不许再盖。)我和张某牟就下车找杨某某的家人,但是没有找到,我们回来的时候就发现洪某某和人打起来了,我看到还有人掐住了洪某某的脖子,我和张某牟就去拉起洪某某,一会我们就走了。

11、证人刘某巳、杨某戊、杨某己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龚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2、鉴定意见,经夏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13、被告人赵某1供述,2014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接到许某某的电话叫我明天我马头镇干活,第二天上午我开着我的摩托三轮车就去了马头镇,我也不记得是啥庄了,我见俺残疾人联合会的人都在那里,一共有十九个人。那是一家盖房子的,怕马头镇的干部不让他盖,让我们残疾人请过去给他帮忙,如果镇里的干部不让盖,我们就给镇里的干部讲理。后来马头镇的干部去了,那家盖房子的老头就镇里干部昨天打他了,他就去撕扯镇干部,朱某某上去就勒住那个干部的脖子,增增上去就打那个干部,后来被拉开了,那个干部就跑了。在那个干部跑的时候,他的上衣被撕烂了。

我们去马头帮人家说事,人家把钱给会长许某某了,具体给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每人每天分100来块钱,我分了200元。谁开车去给30块钱加油,我去两趟,给我60块钱的油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非法拘禁罪

刘店乡曹油坊村民刘某亥让残疾人帮助向刘某甲要赔偿款40000元。2012年阴历11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刘某甲家,采取辱骂、让人看守等手段非法控制刘某甲的妻子郑某甲二十七八个小时,第二天中午,刘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才逃出,拉走刘某甲家2000多斤小麦和1000多斤玉米,致使刘某甲家损失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离现在有一两年了,我们会的几个领头的,我、徐某某、黄某某、户某某、张某某带着一些会员,具体有谁不记得了,去刘店集乡太庙曹油坊村替死者家人要账,事情的起因是因为死者和她的邻居吵架,一气之下气死了,这个事情经法院判决了,但对方没有钱给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不知道是谁联系我们会的人,我们几个商量后,就去太庙曹油坊村替死者家里要钱。具体我们到后事情怎么进展的,怎么要的帐我现在不记得了。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我们去刘店一个村里帮人家要过钱,一天早上,我们会里基本上都去完了,我们到被要钱的那家,当时男的跑了,一个妇女被俺堵在了家里,我们把她堵到屋里,看管起来,让她拿钱,她拿不出钱我们就不让她出门,白天看着她,晚上就让我们会里胡某甲、房某某、小燕、兰花等女的看着她在里屋里,我们把她家的大门也锁上都住到她家里了,一直弄到第二天上午12点左右,派出所的人去了,她才跑掉。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前年11月份,我们去刘店一个村里帮人家要钱,主家和被要钱的人家住斜对门,这个活是张某某联系的,是因为两家生气死人的事,法院判对方给死者这家赔四万块钱,但这个钱没有赔到位,我们会里就王某牟、崔某某、张侠,其他人都去完了。我们到被要钱的那家,当时一个妇女在家,我们把她堵到了家里,让她拿钱,她说她亏,我们就说那亏也得拿,她就不拿,我们就不让她出门,就这样我们在她家里看了她一天一夜外加一上午,到第二天上午她偷偷的跑了。

我们堵住那家的妇女不让她出门,白天看着她,晚上就让会里的胡某甲、小燕、房某某、何某庚(现在不一个会)、兰花看着她,我们把她家的大门锁上,都住在她家里了,到第二天上午12点左右她跑了,我们也走了。

4、同案犯黄某某供述,前年的事了,两家因为吵架死一个人,经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死者一方几万块钱。死人的这家找我们帮忙向对方要钱,会长许某某领着我、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兰花、房某某、胡某甲、赵某1、小燕、刘某甲、胡某乙、王某某、增增、孙某乙、朱某某、袁某乙等二十多个去的。我们是早上七八点钟到的对方家,我们刚到,这家的男人就跑了。我们会员房某某、胡某甲、小燕、兰花便拉住这家的女主人(四十多岁)不叫她走。逼着她还钱,为了防止这家的女主人跑掉,我们还把这个女主人关在她家的堂屋里,在里面挂上门,让房某某、胡某甲、小燕、兰花等人看着。这个女主人解手的时候,我们几个女会员都紧紧抓住这家的女主人,就怕她跑了,在这家呆了将近两天一夜,该吃饭的时候,会长许某某就安排赵某1等人开着三轮车,拉着这家的粮食小麦去卖,卖的钱我们买饭吃。正好这家厨房里面有大米,我们还用他家的锅熬米汤喝。

5、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12年的事,在刘店乡太庙村,两家因为吵架,一方的媳妇死了。法院判决赔偿死者方几万块钱。找我们帮忙去要,先给了我们这边一千块钱。我们二三十个会员在这家呆了一天一夜,晚上在这家住,这家的男人跑了,只有媳妇在家,我们看他家不想给钱,就困住他媳妇不让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派出所的人来了后,这家的媳妇才跑掉,我们在后面追,没有撵上。这件事我们每个人分了一百多块钱。

6、同案犯袁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刘某甲、王某某、朱某丑、房某某、刘某牟、何某己的供述与前五同案犯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妻子郑某某和刘某亥的妻子宋某某吵架后,宋某某死了。刘某亥就起诉赔偿,法院判决我家赔偿刘某亥40000元。因一时拿不出来这些钱迟迟未给。刘某亥找了二三十个残疾人到俺家里要钱,其中一个五十多岁的人照我胸口打了一拳,我就吓跑了,这些残疾人在我家困住我妻子郑某某不叫走,吃住在我家一天一夜。这些残疾人把我家的一池子小麦(有两千五六百斤)、玉米一千多斤(十五六袋子)用摩的三轮车拉走卖了,还要卖俺家的猪。一袋子大米也被这些人用俺家锅做着吃了,家里的酒也被他们喝了,这些残疾人还在俺家随地大小便,屙的尿的满地都是。

这二三十个残疾人是上午的十点多钟到俺家来的,第二天下午两三点钟走的。后来我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我妻子才趁机跑了,连鞋都没穿。

8、被害人郑某甲陈述,在2012年的阴历11月份,二十多个残疾人来到俺家,拿着法院的判决书,问我家要钱。他们是早上没吃早饭的时候到的,来到俺家就大声说“你打死人为啥不给钱,给你一样我打死你!”还要打我,我吓坏了,就赶紧给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回到家,这些残疾人就一起围上,抓住刘某甲就要打,嘴里嚷嚷着“打他,打他,反正咱打了他没事,他要是打了咱,叫他吃不了兜着走。”我看到一个人照着刘某甲身上打了一拳,刘某甲一看这些残疾人一点道理都不讲,就赶紧找机会跑了。这些残疾人看到刘某甲跑了,就赶紧把俺家的大门在里面挂住。有个人大声说“男的跑了,不能叫这个女的再跑了,派几个人看住她。”俺家大门底下有几个残疾人看着,大门在里面挂着。他们不叫我出去,也不叫外面的人进来。几个妇女看着我,我走一步,这些妇女就跟一步。就连上个厕所,这些人都跟着,就怕我跑了。夜里,我在楼上睡,三个妇女看着我。就这样持续了一整天和一整夜,又加上一个上午,把我困在俺家二十多个小时。直到第二天的上午,派出所的人来了,我才趁这个机会跑掉。

9、证人贾某某证言,那天上午,有二三十个残疾人开着几辆摩的三轮来到俺村的刘某甲家,把他家的麦和棒子卖了好几摩的。这些残疾人在刘某甲家蹲了一天一夜,在他家吃饭睡觉。不让刘某甲妻子出去,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刘某甲的媳妇郑某某跑了,这些残疾人在后面撵。

10、证人宋某甲证言,两年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我姐说在县城邵家寨有一帮残疾人专门要账,于是那天下午我和刘某亥、刘某亥的弟弟等人就到县城邵家寨的一个旅社去找那些残疾人,找到后,我给那些残疾人先说要什么钱,残疾人听后说保证能给我要来钱,他要是不给钱,我们有办法,我们就尿他锅里,屙他锅里。残疾人还让我先交一千或是两千元押金,那些残疾人还说要到钱得给他们提成。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到那旅社领着二十多残疾人来到刘店集乡孔祠街上,那些残疾人就去了刘某甲家。后来我听说那些残疾人在刘某甲家住一夜,也没要来。

11、证人刘某亥证言,两年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接到小孩舅的电话,说:“我想找些残疾人,到郑某甲家要钱。”第二天没吃早饭,我在家门胡同口见到二十多残疾人骑着五六辆三轮摩的车来到斜对面郑某甲家。那些残疾人下车后,有一些进到郑某甲家里,有几个坐在大门口。那天二十多残疾人没有走,把郑某甲控制在她家,晚上都在她家住的,我还听说那些残疾人拿郑某甲家的粮食到外面换饭吃。第三天一早,我就上县城了,我11点多回到家,看见派出所的人来了,在那里劝说好长时间,那二十多残疾人才走。

12、被告人赵某1陈述,有一次许某某说去给人家要账,具体日期想不起来了,当天下午我就去了,我们在县城“刘家店”旅社集合,第二天早上就去了。我们到地方就问那家要钱,那家没有给钱,我们就在那大吵大骂。天快黑了那家的女的还没有拿钱,我们就在那家一直没有走,我们协会的几个妇女,房某某、兰花、胡某甲、小燕看着那个妇女不让她走,晚上在那家住的。第二天中午,派出所的人去了,这家的女的不知道咋跑了。朱某某还拉人家的粮食卖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证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敲诈勒索罪

1、2009年罗庄乡将各村的蒋某某修路用蒋某甲1700元的柴油,经肖某某还给了蒋某甲。而在2010年3月份的一天,蒋某甲的哥领着被告人赵某1等三十多个残疾人到蒋某某家,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蒋某某拿钱。蒋某某被迫给其25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有三四年了,当时王某辰的会长,罗庄乡蒋阁村的两家有经济纠纷,王某辰通知我们后,第二天我们就去了,当时去的有我、王某辰、许某某、徐某某等二十多个人,当时罗庄乡的蒋某甲和蒋家点领着我们去对方那家要钱,那家说是账不清,不愿意还钱,我们就在那里闹了一天,后来对方还打110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去了现场,后来经过协商,那个人才拿钱,具体多少钱现在想不起来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离现在有四年了,罗庄乡蒋阁村的蒋某甲的哥说有人欠蒋某甲的柴油钱,对方不承认了,让王某巳叫我们去给他要钱,后来王某巳通知我们后,第二天我们就去了,当时去的有我、王某巳、郝某甲,许某某我们几个,还有几个现在不干了(不在会里面了),是蒋某甲哥的朋友,蒋某甲的哥带着我们去的那家,那家说账不清,不愿意还钱,后来还打了110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张某戌去了现场,后来经过协商,那个人才拿钱,具体多少钱现在想不起来了。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是户某某或者许某某通知的我说“有活”了,让我去夏邑县城关镇“刘家店”旅社集合,我一大早开着摩托的三轮车到“刘家店”旅社,我和我们协会里的朱某某、高某某、赵某1等人开着自己的车带着我们协会里的人去了罗庄乡,啥地方记不住了,我们是早上吃过饭到的,到那里之后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他们四个人找人家“谈判”,我们其他人在人家家里呆着,给许某某他们助威、捧场,人家不给钱我们就不走,在他们家里呆着,一直到那天天黑,那家人把钱给了我们才走的。

我记得这次去的人有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和我,还有朱某某、袁某某、朱某丑、增增、四行、胡某乙、赵某1、兰花、王某牟、高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徐某戊、房某某、胡某甲、孙某乙、小燕等人。

(4)同案犯袁某某、高某某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蒋某某陈述,2009年3月份我们村修路,经我的手赊蒋某甲1700块钱的柴油,施工结束后,施工队将款项全部给蒋某甲结清了。2010年3月份的一天,蒋某甲到我家找到我要1700块钱柴油钱,我说施工结束后,工程队就把欠款全部结清了,蒋某甲硬说没给他。蒋某甲看我不给他钱就走了。临走时对我说了一句:“你等着。”次日下午,蒋某甲的哥领着三十多个残疾人到我家,我妻子打电话我到家后,这些残疾人把我围在院子里问我要钱,我说:“你们要啥钱?”其中一个光头说:“你该蒋某甲钱,蒋某甲把钱给我们了,你就得给我们钱。”我说:“我不该你们钱,我不会给你们钱。”这时,光头就打我,朝我脸上打了两拳,还有一个高个朝我腰窝打了两拳。之后,这些残疾人就在我家里乱撒尿,恶心我,有三四个残疾人,朝我水池子里撒尿,还有一些残疾人在我屋里、院子里乱遛哒,我怕他们再打我,我也不敢问他们,只有任由他们在我家闹。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问残疾人怎么回事?残疾人说我该蒋某甲的钱,他们来是向我要钱的。派出所民警让残疾人把蒋某甲叫来,蒋某甲拿来一张自己写的条子,让我给他钱,我说钱已经结清了,我不能再拿钱了。派出所民警就劝这些残疾人走,这些残疾人说只要我不给他们钱他们就不走。然后这些残疾人又开始缠、闹,使我们家不得安生,无法正常生活。后来我实在没办法了,问你们要多少钱,他们说要2500块钱,我把钱交给了派出所民警张某戌,张某戌又把钱转给了蒋某甲。一个瞎子对蒋某甲说:“这个钱你不能要,得给我们。”还有一个残疾人说:“别管咋说,算讹过来2500块钱。”这些残疾人拿到钱之后就走了。

(6)证人蒋某甲证言,在2009年,因为村里修路用我的柴油,蒋某某欠我1700多块钱,我要了几次他不给我,还给我打架。在2010年的3月份的一天,我把这事给我哥蒋家本说了,他又把这事给济阳的一个残疾人协会里的负责人许某某说了。后来许某某带十几个残疾人,到蒋某某家里要钱,这些残疾人在蒋某某家闹了一个小时左右,蒋某某给了1300块钱,我给这些残疾人四五十块钱的油钱,他们就走了。

(7)证人肖某某证言,我是包工头,我在他们村修路时,用了蒋某甲的柴油,当时是赊账,修路结束后,欠账已全部结清。当时是当着蒋某甲、蒋某某的面结清的帐,还在人民医院附近一个饭店请他们吃的饭。

(8)证人蒋传峰、岳桂云的证言内容与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罗庄派出所出警证明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七八年前,马头镇杨市园的杨某甲与刘各村的刘某乙有经济纠纷,在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某乙的哥刘某甲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残疾人到杨某甲的养鸡场,采取辱骂、摔砸物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杨某甲向其要5000元,一直辱骂、缠闹到天黑,杨某甲被迫给了1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几年前,我们在马头镇帮助刘某甲办过一回事,刘某甲说是几年前与其弟兄们发生矛盾的事,具体啥事,我也弄不清楚了,刘某甲领着我们二十七八个残疾人到一个养鸡场向人家要钱,一直在那里闹到吃过中午饭,后来人家给了1000多元,我们才走。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离现在有三年了,当时是刘某甲村里的一个妇女给刘某甲家人吵架来,好像刘某甲说以前那个妇女没结婚的时候借了刘某甲弟兄们六百块钱,后来没有还。再要时,那个女的说还过了,他们吵了一架后,那个妇女回马头镇杨市园她丈夫家了。刘某甲让我们一块去找她,我们找到那个妇女,刘某甲就让她还钱,她说她不欠钱,还过了。那天我们是上午八九点钟到她家的,到天黑经过她们大队的人说和,她给我们不是1000块钱就是1600块钱。她还说不是还的钱,她不欠谁钱,这钱是给我们残疾人吃饭的钱。

这次我们几个领导都去了,去了二十七八个人,会里的人都去完了。

(3)同案犯刘某甲供述,这是前年的事了,张某辰给我兄弟媳妇吵架。我领着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徐某戊、房某某、袁某乙、四行、增增、赵某1、王某某、董某某等十七八个人,去了杨市园南地张某辰家的养鸡场,我们是吃罢早饭去的,到下午两点多钟回来的。派出所人的一直在现场。后来经过大队主任调解,给我们1300块钱。加上我兄弟刘某乙给的700块钱。除掉车费,我这次分了六七十块钱。

(4)同案犯袁某某、高某某、房某某、徐某戊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杨某甲陈述,七八年前马头镇刘各村的刘某乙欠我们家800块钱,后来不承认欠我们钱,我岳母就找他闹了几回,他始终不承认欠我们家钱,后来这个事就不了了之了。

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八点多钟,荒的大哥(刘某甲,残疾人)带领二三十个残疾人来到我的养鸡场向我要钱,说:“前两年,你小孩姥姥给荒闹,荒的媳妇病了,你拿钱!”我说:“你问我要不着钱!”接着这些残疾人就开始砸我的东西,把我的洗衣机砸毁了,到我鸡圈里赶我的鸡,把我的鸡吓死一百多只。我就劝他们不要砸我的东西,不要吓我的鸡,他们就骂我,骂不堪入耳。我看劝不了他们,就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到劝他们走,他们也不走,在我养鸡场的房间里、院子里,到处坐的都是人。一直闹到中午,中午他们强行拉走我两袋饲料卖了,用卖饲料的钱买的饭菜,他们在我养鸡场吃过饭,继续闹。我又一次报了警,派出所民警来到还是问不了,就又走了。我看派出所民警都问不了,而且他们这些残疾人又一直闹,我和家人实在受不了,就找中间人给他们说和,刚开始他们问我要5000块钱,我不同意,后来他们又要3000块钱,我还是不同意,老代和村干部看说和不了也走了。这些残疾人继续对我和家人辱骂,缠闹,一直到黑,我和家人确实受不了他们的缠闹,如果再缠下去,我都能神经,所以我再次找到老代和村干部又一次给他们协商,最后给他们1300块钱他们才离去。

(6)证人杨某己、杨某庚证言,这个事得有二年了,大约是5月份。那天上午将近9点,我接到书记的电话,说好多残疾人在杨某甲养鸡场闹事,让我去看看。到现场见书记及派出所的人都在那里与残疾人讲道理。当时得有20多个残疾人在养鸡场外面,好几袋子鸡饲料也被倒地上了。杨某甲说他媳妇那村的刘某甲带着残疾人来出气,因为前几天他媳妇的娘家人与刘某甲的亲属闹架来,杨某甲的家属也参与了。我听那些残疾人说,欺负残疾人的家人等于欺负残疾人,今天必须给个说法,得给拿钱看病的钱等等。当时那里坐的都是瞎子、瘸子,不让他人进出养鸡场,杨某甲说鸡怕吓,让这些残疾人离远一点,他们不听,还是闹。派出所的民警给残疾人讲道理,这些不听就是不走。到半下午,残疾人说还没吃饭、来一趟还得给路费。后来在派出所的民警说和下,给残疾人1000多元。

这些残疾人在那里闹了近一天。残疾人是拍不得、打不得,说不好,他们就一直给你缠、讹你,谁都怕。杨某甲还是没有法子了,才答应给的钱。

(7)马头派出所出警证明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2013年5月4日5时许,朱某某以五六年前张某甲给其的弟弟朱某甲盖房子,私自用其的瓦和要工钱为借口,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三十多个残疾人,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张某甲,张某甲被迫给其1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去年几月份我弄不清了,朱某某给会长许某某说,以前他老四盖房子时,包工头没经他同意,把他的瓦用到他老四房子上了,他找包工头,包工头给他吵起来了,他一气喝药了,后来还花了不少钱抢救,现在想让许某某组织人去找包工头,让包工头拿点医药费。许某某就给我们几个副会长商量,然后我们就组织人去找那个包工头,那个包工头家就在朱某某家附近的村子。这次组织了三十多个残疾人,我们围到那个包工头的大门口,会里的几个领导到包工头家里给他谈,要求他给朱某某拿医药费。我们在包工头家停了一上午,到下午那个包工头就给了钱,具体给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们每人分多少也记不清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的上午,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集乡前老家村盛庄的张某甲欠他工钱,找张某甲要,张某甲不给,还把他气病了,住院打针花了一些钱,让我跟他一块去要钱。当天晚上,我们三十多个残疾人,住在城关镇邵家寨“刘家店”旅社,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分乘5辆摩的到了张某甲的家,把张某甲的家围住了。当时张某甲想翻墙头跑,让我们拽住了。后来,他村里问事的来调解,算上工钱、医疗费、三十来个残疾人吃饭、住宿、车费,总共要了12000块钱。我们这一次每个人分了大约二三百块钱,剩下的都给朱某某了。

去的人有许某某、户某某、张某某、黄某乙,赵某1、孙某乙、兰花、袁某甲、小燕、胡某乙、胡某甲、四行、房某某、王某戌、增增等人,其他人的名我都叫不清。

(3)同案犯黄某某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户某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4)同案犯朱某某供述,2013年的一天,我给会长许某某,副会长户新发,还有徐某某联系,说张某甲欠我工钱,让他们联系残疾人帮我去要钱,停了十几天副会长户某某带着徐某某、黄某乙、孙某丙、胡某甲、黄某丙、张某某、王某午等二十多个残疾人来到张某甲家,户新发和徐某某给张某甲谈判问张某甲要钱,后来张某甲找来了村干部,通过谈判,张某甲给了12000块钱。到了县城“刘家店”旅社,许某某守着我们协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给了我6000块钱,剩余的6000块钱许某某扣下了。

(5)同案犯袁某某、刘某甲、徐某甲、徐某戊、朱某丑、高某某、刘某牟、何某己、房某某供述的内容与上述三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五六年前,当时我是建筑包工头,我领着二十几个工人给别人盖房子,朱某某也跟着我干活,工资一年清三次。当时我把工人的工资都清了,但是朱某某非得说我没有给他清工资,想讹我钱。我给朱某某的四弟朱某甲盖房子的时候,朱某某把我电动车劫走了,当时通过跟我干活的彭某乙调解的,让彭某乙还给朱某某160元,但朱某某不要。过了几年,朱某某纠集三十多个瞎子、瘸子到我家,这些人在我家又拉屎又尿,在地上乱吐痰,恶心人,两三个残疾人的领导给我交涉说:“朱某某说你欠他工钱,当时朱某甲盖房子瓦不够用的,你们用了朱某某的瓦,朱某某因这事喝了农药。”我说不欠他工钱。朱某某就让他们一直闹,还要把我家的玉米拉走卖了。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我通过张某巳给他们说5000元,他们继续闹,我又涨到8000元,他们还是不同意,我又说10000元,他们还是闹,最后我不得不按他们的要求给了12000元。

(7)证人张某巳证言,2013年12月4日早上6点钟左右,我刚起床,堂兄弟张某甲的妻子杨某辛来找,说朱庄村的朱某某领着三十多名瞎子、瘸子到她家要钱,让我过去处理。我刚走到张某甲家大门外,看到有一二十个瞎子、瘸子在他家大门前围着烤火,我问他们有啥事?有人说:“等这家的人(指张某甲家)。”他们的会长户某某、徐某某和我到张某甲家,我问他俩到底咋回事?他二人说是朱某某让他们来的,因为五六年前朱某某跟着张某甲的建筑队给别人盖房子,朱某某干了123个工,张某甲没有给他一分钱,这次朱某某让他们带着残疾人来要钱。我问张某甲欠朱某某多少工钱,张某甲说不欠朱某某钱,干活的工钱当时都给朱某某了。我们把朱某某叫来,朱某某说张某甲没给他工钱,朱某某拿木棍要打死张某甲,还说今天不给钱他们这些人都不走就在张某甲家闹,还要拉张某甲家的粮食。经过我和户某某、徐某某说和,张某甲被迫同意给朱某某5000元。过一会朱某某说前几年张某甲给他弟弟朱某甲盖房子,当时朱某甲的瓦不够,张某甲叫人拉他的瓦给朱某甲用了,后来朱某某和朱某甲因借瓦的事吵架,朱某某喝了农药,花了医疗费8560元,得让张某甲把他花的钱给他,我问张某甲有这事吗?张某甲说当时是朱某某的母亲让拉的瓦,给他们干活的人没有直接关系,朱某某说不给他医疗费他就让三十多名残疾人胡闹蛮缠,张某甲想给朱某某医疗费,朱某某和这些残疾人就闹,扬言要拉粮食,并踹张某甲家的门,张某甲被逼的没办法,最后东借西借给朱某某凑了12000元,朱某某他们才离开张某甲家。

(8)证人彭某乙、朱某辰、朱某巳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张某巳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协议书一份,证明经户某某、徐某某讨款,二人并作为证明人,朱某某给张某甲12000元。

(10)受案登记表及张某甲的反映信,证明因朱某某带领三十多个残疾人到其家吵闹,讹诈其12000元,张某甲向夏邑县王集派出所报案,并向商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反映。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因会亭镇十里铺村张某丙的女儿张某丁与郭店乡骆天庙村徐某乙的儿子徐某丙离婚,经协议张某丁退给徐某丙2000元彩礼钱,而在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张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并把邻居张某戊和司法所的殷某某打伤,到下午3时许,田某某家被强行索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有一年多了,许某某通知我让到县城“刘家店”旅店集合,许某某给我说明天去会亭十里铺村女方家帮男方要彩礼,我当天在“刘家店”旅店住的。第二天早上七点多,我和协会的二十多个残疾人,乘坐五六辆摩托三轮车到会亭镇十里铺村。到女方家后,女方的父母和我们吵,我们就把那家人的外门堵住了,后来去了一个司法所的人说这事他们问,不让我们残疾人插手,记不清是谁把司法所的人打走了。我们继续在那家闹,骂女方家的人。到了下午4点左右,那家人给我们拿了10000块钱,我们就走了。

这次去的人有我和许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袁某某、朱某丑、增增、王某某、房某某、王某牟、胡某乙、刘某丙、高某某、徐某戊、兰花、小燕、老纪、四行、赵某1、胡某甲、孙某乙、王玉江等人。这次是徐某甲接的活。

(2)同案犯黄某某供述,去年或者前年的一天,我们到会亭镇十里铺北边的一个村要过彩礼钱,我们是早上到的女方家,女方说司法所处理好了,后来女方还把司法所的人叫来了,具体咋说的我不知道。

去了20个人左右,有我、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增增、刘某甲、孙某乙、赵某1、胡某乙、王某某、朱某某、朱某丑、袁某某、高某某、四行,还有几个女的。

女残疾人参与一般都是胡某甲、房某某、燕跟着、这次可能都去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户某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4)同案犯徐某甲供述,给郭店乡徐平庄要过账,是骆天庙的,我就知道找我的人叫徐刘铺,他儿子叫徐某丙。

(5)同案犯何某己、房某某、崔某某供述的内容与上述四同案犯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张某丙、田某某陈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八点多钟,我家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这些残疾人说:“你们欠男方的彩礼钱,我们来要彩礼钱,你把钱退给男方。”我说:“我不欠他们钱。”我家那里都是残疾人,由于以前彩礼钱是经郭店司法所殷某某调解的,殷某某从我们家拿走了2000元,这事我们就算两清了,还签有协议书。我对这些残疾人说:“我们两家的事已经由郭店司法所处理好了。”我给殷某某打电话让殷某某来我家。一开始这些残疾人让我们给他们5000块钱,我不愿意,这些人就一直在我家闹。等殷某某来到说:“这事经我调解好了,你们来干啥?”一个罗鼓腰说:“你处理的不管,这事得我俺处理。”我们村的张某戊劝说:“你们也得弄个青红皂白!”这些残疾人就围着张某戊打。谁说话这些残疾人就打谁,殷某某看事情要闹大,不想搀和就想跑,几个残疾人撵上殷某某,又把殷某某打了一顿,殷某某的鼻子被打流血。这些人一直闹到下午2点来钟,最后向我要10000块钱。我让他们闹的没办法,再不给钱就要打我。

这些残疾人是徐某乙领着来的,殷某某来后,徐某乙说钱不要了,让这残疾人走,这些残疾人不走,徐某乙当不了家,后来徐某乙就先走了。

(7)证人张某午证言,2013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我正在诊所上班,见二十多个残疾人去了张某丙家,这些残疾人是因为彩礼钱,我去问咋回事?这些残疾人不让问,还些人吃张某丙家的东西、喝啤酒,问张某丙要10000块钱。我认识许某某,我说你看能少拿点不,咋咋也得让2000块钱,许某某说一分不能少。许某某还说再不拿钱,打,连老张(张某丙)一块打。最后张某丙没办法,在我诊所给他们10000元,他们才走。

(8)证人张某未、何某辛、殷某某、徐某乙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张某午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协议书、收钱证明、会亭派出所证明各一份,经司法所调解,已返还彩礼款2000元;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黄夫利、张某某收到张某丙现金10000元;因二十多个残疾人到田某某家闹事,会亭派出所曾出警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5、2013年农历六月初三,彭某某家办小喜事时,朱某某酒后与彭某某发生争执。朱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彭某某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彭某某,向彭某某索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去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朱某某说他在他老表那里受欺负了,要我们过去。当时我就和会里的成员还有几个副会长一起去了朱某某的老表家。给朱某某见面后,他说老表的孩子打了他,让我们给找回面子。我们到他老表家天已经黑了,朱某某进他老表家交涉,我不知道交涉的内容及事情的起因。事情结束后,朱某某在县里管的饭,还给每个车加了油,之后我就离开了。当时去了有十来个人,有我、徐某某、张某某、黄某乙,户某某,其他的人记不清了。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有一天夜里,许某某打电话说:“朱某某喝醉酒被人打了,我们都在打朱某某的人家,我处理不了,你赶紧过来吧!”会员王某未开摩托三轮车把我接到地方,二十多个人正在那家里闹,乱骂那家的人,最后那家人给了三千还是四千块钱,我们才走。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去年夏天六七月份的一天下午四点多,朱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刘店彭小楼挨打了让我过去,我给赵某1打电话让他拉着我,走到济阳又拉的徐某辛,当时去的不到十个人。到了之后才知道是朱某某和他老表闹事。朱某某的老表把我和许某某、户某某迎到屋里,商量朱某某挨打了怎么办,商量结果是朱某某的老表得给朱某某看病,我们也不能白跑一趟,得吃饭,得住店,最后朱某某的老表拿出来3900多块钱,才把这事了喽。我们每个人分一二百块钱,具体多少,时间长了,记不住了。

(4)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朱某某供述,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到我表兄彭某某家喝喜酒,喝醉后在我表兄家睡觉,三点多钟醒了,表兄让我再喝点,我俩又喝了起来。喝酒中间我俩吵了起来,表兄打我两巴掌。一气之下,我给我们协会的领导打了电话,说我挨打了,让他们快过来。我当时喝了不少酒,现在想不起来给谁打的电话了,那天来了多少残疾人谁领着来的,怎么来的,我现在都想不起来了。但是我知道这些残疾人确定去彭某某家了。

(6)同案犯袁某某、刘某甲、朱某丑、何某己、房某某、刘某牟、崔某某的供述内容与上述五同案犯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彭某某陈述,今年夏天俺儿子有个小孩,农历六月初三摆喜酒,没有通知老表朱某某,朱某某不请自来,朱某某喝点酒没走在俺西屋里睡觉。下午6点多钟,我把他叫醒,朱某某说没喝过瘾,我说没喝过瘾咱俩再喝点,俺俩在院子里弄点菜喝酒。在喝酒中间我说朱某某打他大嫂子的事,劝了他几句,朱某某一边骂一边说要把他侄子朱某午和他嫂子张某申娘家娘的腿弄断,我说你咋恁厉害,朱某某说这事你管不着,我是硬老表你是软老表。接着朱某某就骂,我说你骂谁?朱某某说骂你,我说你骂我我打你,说完我朝朱某某的肩膀上推了两下。朱某某拿出手机打电话说:“来几个人,我这里有麻烦。”然后他就骑摩的走了。过了二十多分钟,朱某某用摩的驮着袁某某来到俺家,我问袁某某来干啥?袁某甲说:“我来给您和事。”我说与朱某某没有啥事,他喝多了,袁某某也没有说啥,过了一会与朱某某离开了。又过了半小时左右,朱某某陆续叫来三十多个瞎子、瘸子,姓户的和姓徐的会长以及另外两个男子对我和朱某某说:“又没大事,您又是老表,给俺拿点吃饭的钱,俺就走。”朱某某说:“他有钱,能要多少就要多少,给我狠治他。”那四个残疾人说:“您也没有多大的事,既然朱某某叫我们来了,你就得拿钱,不给俺拿钱俺就不走,俺的出场费起步价是5000块钱,你啥时候给俺钱俺就走。今天不给钱,明天把砀山100多人也叫来。”这些瞎子、瘸子到俺家厨房,用俺家的碗喝水,锨俺家做饭的锅,在俺家乱吐,砸俺家的大门,还把俺家外面搭的篷布弄烂了。后来还有人说:“他家的房子盖恁好,咋咋能给他扒了。”我和家人受不了这三十多个瞎子、瘸子胡搅蛮缠,没有办法给他们4000块钱。

(8)证人彭道云的证言内容与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6、2013年8月10日,袁某某以25年前户某甲的内弟朱某乙领走袁某某的媳妇,殴打户某甲被拘留,现在想起来有点亏,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向户某甲索要10000元,采取堵门、跺门、随地乱吐、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户某甲,户某甲被迫给其3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许某某通知说袁某某的媳妇被人领跑了,袁某某让我们帮忙找那个领他媳妇跑的人要钱,让我去“刘家店”旅店集合。我到“刘家店”旅店后,和我们协会的二十多个人,坐五六辆三轮车去了王集乡,我们找的是领袁某某媳妇跑的那个人的姐夫,好像也姓户。我们到那个姓户的家后,就开始闹,在他家坐着,不包赔袁某某损失就不走。最后那个姓户的给我们3000多块钱。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去年8月份的一天,我们残联在“刘家店”旅店开会的时候,袁某某说二十多年前,被王集乡彭大楼的人打了,当时,派出所把他给拘留了,这件事他吃亏。会里面的人说得去给袁某某出出气,让对方得损失几个钱。中间隔了两三天,在“刘家店”旅店集合后,第二天早上,我们二十七八个残疾人到了王集乡彭大楼村。当时是袁某某领路去的,到那天才刚刚明,那一家还没起床,我们围住了那家的院子,堵住了门。那家人起床开开门,就和袁某某撕扯了起来。我们堵住不让他出去,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没有处理好,又经村里大队干部说和的。最后对方拿了3500块钱,我们每个人分百十块钱。

(3)同案犯黄某某供述,袁某某说二十多年前,户某甲的小孩舅把他的媳妇领走了,他找户某甲的老岳父闹,户某甲把他打一顿。

去年啥时候记不清楚了,袁某某领着我、户某某、徐某某、许某某、朱某某、孙某乙、刘某丙、赵某1、胡某甲、房某某、小燕等人,去找户某甲,说二十多年前户某甲打他了,向户某甲要药费钱。

(4)同案犯张某某供述,还有一次是在去年,几月份不记得了,户某某通知的我。在王集乡的彭大楼,袁某甲说被人打啦。我们这些人一起去帮助袁某某摆平事。事后,我们一个人分了一百多块钱。

(5)同案犯袁某某供述,2013年8月份的时候,由于在20多年前,我认为户某甲的内弟朱某乙把我的媳妇领走了,我去找他们说理的时候与户某甲发生了争执,因为这事我被拘留了。我一直觉得心里亏的慌,那天我们协会在“刘家店”旅店集合时,让协会的人帮我办事。当时我领着去了二三十个人,想让户某甲赔偿我被拘留期间的费用。开始户某甲不愿意给钱,我们就在户某甲家里乱骂人、乱折腾,闹腾了一整天。我出1000块钱管的饭。后经人说和户某甲给了好像3000块钱,会里把我出的1000块钱给我后,我又分了100多块钱。

(6)同案犯刘某甲、朱某某、朱某丑、徐某戊、何某己、房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内容与上述五同案犯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户某甲陈述,袁某某以25年前打其被拘留为由,领一帮残疾人到其家强行索要3500元。

(8)证人彭某丙证言,2013年8月份,袁某某领着一帮残疾人到户某甲家,以其以前打户某甲被拘留为由闹事要钱,最后闹的没办法,经我和彭衍亚调解,户某甲给他们3500元。

(9)证人彭某丁、朱某乙、朱某未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彭某丁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7、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甲以二十年前离家出走的妻子是因朱某丙通知朱某乙逃脱为借口,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多名残疾人到朱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卖粮食、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朱某丙,朱某丙被迫给其11200元,还被强行拉走四五袋小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2013年10月份,袁某某给会长许某某说他媳妇在二十多年前离家出走了,是因为他媳妇和他本村的朱某丙相好,让会长组织人到朱某丙家要求朱某丙赔钱。后来许某某领着二十多个人去了,袁某某把我们领到朱某丙家,我们在朱某丙家不到一天的时间,他家赔袁某某5000多元,这次每人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在去年十月份的一天,我和袁某某等会里的人在城关镇“刘家店”旅店开会,袁某某说他外地的媳妇被朱振付的儿子朱某丙挂上了,和朱某丙相好,叫会里帮他解决。停了两三天,我们在“刘家店”旅店聚会,二十七八个人去了朱某丙的家,堵住他家的门,给朱振付说:“听说朱某丙把袁某某的老婆卖了,这事咋咋办?”朱振付说他不清楚里面的事。我们又到朱某丙的姐家,朱某丙的姐给乾坤打了电话。第三天,朱某丙回到家,我们对朱某丙说:“你卖他(指袁某某)的人,卖多少钱,给袁某某多少钱,拿不出钱,不把人还给人家,这事不能算毕!”朱某丙不承认卖人。我们说:“不管你卖多少,你说拿多少钱了这件事吧?”当时袁某某要七八万。最终朱某丙拿出一万多块钱。除了吃饭外,每人分了二三百元。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去年的事,几月份,我记不起来了,我和许某某、户某某等二三十个会员到王集乡朱庄,帮助袁某某摆平过事。是袁某某的老婆给人相好的事。人家给了一万多块钱,我们每个人分了一百多块钱。这家五袋小麦被我们拉到街上卖喽买吃的喝的啦。

(4)同案犯黄某某供述,许某某通知人去王集乡朱庄村朱某丙家要钱,在朱某丙家缠了一上午,朱某丙给了两千多块钱,我们这次每人分了几十块钱。

(5)同案犯袁某某供述,2013年10月底的一天,我们协会在“刘家店”旅店集合时,我说家里有点事去给我办办吧!因为20多年前,我村的朱某丙和朱某乙把我媳妇倒腾走了,害的我这么多年没有媳妇。那天我带着我协会的二三十残疾人,去了俺村朱某丙家。这些人在朱某丙家折腾了一天,朱某丙也没有给我啥说法,我们又回“刘家店”旅社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又去了朱某丙家,朱某丙家给了钱后,我们才离开。具体给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分了二百七八十块钱,其他人分多少钱,我不清楚。

(6)同案犯刘某甲、王某某、高某某、何某己、房某某、崔某某、刘某牟、徐某戊的供述内容与上述五同案犯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朱某丙陈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傍晚,我村的袁某某来我家说:“二十多年前,我媳妇跑了,是你报的信,这个事咋了结?”我说我没报信,你媳妇跑给我没有一点关系。袁某某就在我家骂,骂了一会,在群众的劝说下,袁某某就不骂了,他蹲在我家不走,我去找村主任朱某申,朱某申让袁某某的二哥袁某丙把袁某某劝走了。次日一大早,袁某某又来到我家,在我家大叫大骂,因他是残疾人,也不敢对他怎么样,任由他在我家里叫骂,我和家人只有出外躲避。袁某某在我家连续骂了五六天,我实在没办法了,就去找村书记李某辛给我处理,李某辛问袁某某想怎么办,袁某某说不能白嚷嚷,必须拿钱。我不同意拿钱,就和妻子去湖北了。在去湖北的路上,我姐打电话说袁某某领着一群残疾人来家里闹事。第二天一早我就赶回家了,到家看到二三十个残疾人都在我家,袁某某说我报信让他媳妇跑的,这些残疾人就让我拿钱。我说我凭什么拿钱,我要拿钱我不就冤死了,这些残疾人就骂我,骂的很难听。我姐实在受不了给他们说:“给你们5000块钱,你们别在这里骂了。”他们嫌钱少,还是骂。我姐说:“再加5000块钱,你们能别再骂别再闹了不?”这些残疾人就同意了。我说我不同意拿10000块钱,这些残疾人就围着我要打。我姐说:“你们还想杀人是咋?”一个残疾人说:“你拿过来刀,我就杀了他。”我姐对我说:“我受不了了,给他们10000块钱吧!咱冤就冤了,他们再这样闹,我就不能活了。”后来在朱某某、朱某子的见证下,给他们10000块钱。我说这钱不是给袁某某的,是给你们协会的。袁某某听到这话又骂我,被他们的人阻止了,他们拿到钱就走了。

(8)被害人朱某申陈述,去年农历九月份的一天,袁某某带着二三十个瞎子、瘸子,用摩的拉着俺父亲朱某酉(83岁,眼睛看不见)去高楼找我,听说我回朱庄了,又拉着我父亲回到朱庄。袁某某给我说“我的媳妇被朱某乙领走了,是你兄弟朱某丙二十年以前给他通风报的信,只要朱某丙不回来给我一个说法,我就得在这儿骂。”我说:“海岭叔,这都是二十年以前的事了,你当时咋不说?”袁某某说:“那时候我看朱某丙不中(指没有钱),现在他差不多了(意思是有钱了)。”这些人一个劲的在俺村骂,还要求我弟弟朱某丙从湖北回来。在俺家院子那里坐的都是瞎子、瘸子,还把俺家的几袋子小麦拉走卖喽吃饭了。这些瞎子、瘸子在俺家呆了两天。后来我弟弟朱某丙回来,找大队书记李四清说和,给他们11200块钱,这件事才算了。

(9)证人李某辛证言,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大约一个多月前,朱庄村的朱某丙到俺家找我,说他们村的瞎子袁某某到他家找事,袁某某说二十多年前,他从外地领的媳妇被朱某乙领走,是朱某丙给朱某乙通风报信。袁某某几次到他家闹事,想让朱某丙拿钱消灾,想以这为借口讹诈他的钱。让我代表村里给袁某某说说。第二天,我给袁某某打电话说朱某丙当年没有给朱某乙通风报信,袁某某也表示不再到朱某丙家闹事了。过了十多天,听说袁某某带着二三十个瞎子、瘸子,又到朱某丙家去闹了,在朱某丙家胡搅蛮缠。朱某丙被那些瞎子、瘸子闹的没办法,被迫给袁某某10000多块钱。那些人还把朱某丙家的四五袋小麦也拉走了。

(10)证人朱某申的证言内容与证人李某辛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8、2013年农历十一月十四日上午,罗庄乡孙王庄高楼的李某某在济阳镇会上与徐某某闹着玩时,发生了口角。到十一月十六日早上,徐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找到李某某向其索要10000元,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门框上摸屎、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李某某,李某某被迫给其1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一次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去济阳镇街上赶集,在集会上,罗庄镇高楼村的李某某把他摆的摊子踢了,说不能给李某某算毕。后我们就去找了李某某,见到李某某之后,徐某某和户某某给李某某说的事,我在那呆了四十分钟左右,就让人送我走了。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去年农历十一月份的一天,因徐某某在济阳镇集会上摆摊时给人家闹了矛盾,徐某某叫我们给他出气,我们会里的人都去找那个人去了。当时我们到那个人家南地找到了那个人。我们在那个人家吵闹一上午,吃过中午饭,他给我们钱后,我们就走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去年农历十一月的一天上午,我在济阳镇集会上摆摊时,与一个叫李某某的发生了矛盾。他拿我的收音机,我让他拿个本钱,他不愿意拿,他打我两巴掌。第二天,我越想越气愤,就找我们会里的人去了他家。当时他儿说李某某在南地,又跑到南地找到他。找到他之后,我说打了我不能算完,我们在他家吵闹了一上午。他最后没法了,好像给了1600块钱。

(4)同案犯黄某某供述,前年腊月初九,徐某某说在济阳会上,他的摊子被一个喝醉酒的人掀啦,唱戏机少了几个。徐某某就领着我和户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增增等二十多个人找到那家。在他家囔囔了三四个小时,最后给了一千多块钱。我们每人分了几十块钱。

(5)同案犯刘某甲、张某某、徐某甲、王某某、袁某某、朱某丑、何某己、刘某牟、房某某的供述内容与上述四同案犯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一个农历十一月十四日,济阳镇上逢会,我在会上玩,溜到徐某某摆的地摊上,问他一个收音机多少钱?我之前就认识,还与他啦了几句。我拿他一个收音机,往他摊位南边走了两步,给他南边摊位上的人说话,徐某某就咋吼我偷他的收音机了。我说谁偷你的收音机了?他张口就骂我,我说你再说我偷你的收音机,我把你的摊子给你砸了,我用脚踢了踢他铺在地上的布(小摊)。接着我又哄他几句,他当时也没说啥,继续干他的生意,我就忙我的去了。

农历十一月十六日的早上,徐某某领着二三十口子残疾人来找我,当时有个自称是残疾人的会长,说我把徐某某的摊子踢了,把他的收音机弄丢了,让我陪给徐某某10000块钱。我说当时一个也没丢,我还给徐某某收拾好摊子才走的。但是他们不听,让我包徐某某10000块钱。那些人看我不拿钱,就不愿意了。我当时吃住都在梨园,他们就在我住的地方解手,乱屙,乱尿,有人尿在我住的屋里,还要往我门框上摸屎,要砸我的锅。我后来没办法了,因为我妻子马某甲给许某某是一个大队,就让我妻子找许某某说说情。经许某某的说合,开始让我拿四五千块钱,我妻子说我们家就一千七百块钱,他们也同意了。

(7)证人李己证言,2013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早上7点钟左右,我去罗庄孙王庄高楼东南角梨园我父母家吃饭,看见到处都是残疾人,大约有20多个,这些残疾人在堂屋和厨房到处乱坐,我母亲说这些人是来我家要钱的,不给10000元钱就不走。我让这些残疾人走,他们也不理我,只缠我父母。这些人到处大小便,堵住门不让我父母出门,在屋里摔砸物品,威胁我父母,说不给钱天天来闹。最后,我母亲害怕了,从邻居那借了1700元,交给一个叫“来东”的领头的了。这些人在我父母家闹了有9个小时。

(8)证人何某申、张甲、马某某的证言内容与证人李大光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五)寻衅滋事罪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手段插手债务纠纷、婚姻纠纷、不准正常人经营鼠药、灭害灵等事项,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作案44起,分述如下:

1、夏邑县何营乡丁瓦房村的何某某与本村村民何某甲因为地皮纠纷,在2014年4月26日早上,何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多残疾人,到何某甲家门口殴打何某甲,并在有纠纷的地皮上挖了宽约5米,长约26米的沟,毁坏树木9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徐某甲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郭店乡李庄村的李锁(别名)旁门的外甥找到我说:“我地里被别人栽上树了,你找些残疾人去帮助把那家栽的树刨掉。”我就给许某某说了。许某某说那得让李锁的外甥拿经费。李锁的外甥给许某某说的价钱。又过几天,我们残疾人就在县城“刘家店”旅店集合,第二天一早,许某某、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刘某甲、房某某、胡某甲、小燕、胡某乙、朱某某、袁某乙、赵某1、孙某乙、王某某等二十多个人到何营乡丁瓦房村附近的油路,李锁的外甥领着到一家门口,那家的男子出来了,我和朱某某就抱住那个男子,其他的人棍子打那个男子,把那个男子打的跪在地上求饶。接着李锁的俩个外甥就领着去刨那家的十来棵树,把那家是树刨掉后又挖的沟。我们正挖着沟下雨了,大队书记又让挖土机挖,刚开始那家不让挖,我们的人就看着他们,见我们的人多,那家人也没敢吱声,就把沟挖好了。后来李戊的外甥给俺会长许某某、户某某的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我得到100元。

我以前是通过李锁认识的他外甥,一个叫何某某,一个叫何万喜,其中一个是大队书记。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2014年麦后,是郭店乡的徐某甲联系的活。让我们去何营乡南边丁瓦房村去给该村书记办事。我不知道叫啥名,村书记与一个村民因宅基地发生了纠纷,让我们去给书记助威,把地给弄过来。会里通知头天在县城“刘家店”旅店集合,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就去了。增增领我们到何营,那个大对书记在何营街上接的,把我们领到那家的代销点。那家的一个男子问我们怎么回事?朱某某和徐某甲等人抱住那个男子就打,那家人与书记吵了起来,我们帮助给那家吵。后来那个大队书记领我们到有纠纷土地上,在那里挖了一道沟。刚开始用人挖,后来下雨了,大队书记又让挖土机挖的。我们负责在那里看着,别让人家闹。

这次去的人有五位会长和朱某某、徐某甲、赵某1等二十多个人。后来那个大队书记给2000块钱,除去开支,平均分了。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14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不是许某某就是户某某通知的我,让我第二天早上到“刘家店”旅店集合,去帮助一个大队书记办事。第二天早上我开着我的摩托三轮来到“刘家店”旅店。我们开四五辆三轮车,去了二十多人。到何营乡西南的一个村庄,是雇佣我们的主家接的,那个村书记领着到那家后,朱某某和徐某甲等人与人家打了起来。我的腿有毛病,等我到面前,见一个男子在地上跪着。后来那个大队书记领着朱某某、徐某甲等人去刨人家的树了,具体怎么刨的我不清楚。到中午时,大队书记和他兄弟又领着挖的沟,下雨后他们用挖土机挖的,我们看着挖土机把沟挖好。刚开始那个被打的男子阻止,被我们拉住了,后来他看我们人多,他们就不敢再阻止了。这家给多少钱,我不知道,许某某给我100多块钱。

(4)同案犯黄某某供述,是2014年春天的事,头天晚上户某某通知我到“刘家店”旅店集合。第二天一早,我们二十多人去了何营乡。我看不见,听徐某甲说:“这是村书记。”接着那位大队书记领着我们进村了。进村后,我们的人就给人家争吵,听到说刨树刨树,都是谁刨的树,我看不见,我不知道。后来又挖沟,是谁参与挖的沟我不知道。后来又用挖土机挖的沟,对方也没有敢问。下午我们就走了。这次给2000多块钱,我分100块钱。

(5)被害人何某甲陈述,2014年4月26日早上5点左右,我起床刚出门,何某某领着二十多个残疾人到我家,见到我,徐某甲就抱住我,其他残疾人就拿棍打我,我被他们打的跪在地上。打过我之后,那些残疾人看着我,何某某等人就在我的地皮上挖沟。我家的地被他们挖了宽约5米,长约26米的沟,毁坏我家9棵树,价值500多元。我的胳膊、右手一直疼,我被吓的一直睡不着觉。那些残疾人孬的很,一想起来就害怕,到现在一直做恶梦。经检查,我患了精神分裂症。

(6)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对何某甲诊断意见:精神分裂症。

(7)何某甲的坑塘、行荒地承包合同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三四年前,夏邑县交通局李某某的女儿和李某乙离婚,法院判决李某某的女儿给李某乙50000元。2014年3月29日,李某乙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多个残疾人,到交通局家属楼找李某某要钱。采取堵门、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李某某拿钱。4月1日早上,这些人又到李某某家要钱,李某某被迫给其50000元,后李某乙给许某某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去年几月份我不记得了,一天李某乙找到我,说他离婚法院判给他50000块钱,他的岳父不给,让我去他岳父家替他要钱。之后,我就给户某某、徐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商量。几天后的一天早上8点,我们五人领着二十多个会员,去了交通局家属院李某乙岳父家。我们到后,就与李某乙岳父吵了起来。过了几分钟,李某乙岳父就去医院了。我们拦住李某乙的小舅子不让他走,让他给李某乙的前妻打电话。一会派出所民警来了,在中间调解我们没同意。李某乙和他小舅子谈了一会,也没有谈成,李某乙就走了。这次我们在交通局家属院停了大约一个小时。之后过了七八天,李某乙打电话说他前妻回来了,我又叫我们会里二十多人到交通局家属院,李某乙的岳父出来了对我们说:按法院的判决算,该是谁的是谁的。后来都落实了。这次李某乙给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分200元左右。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许某某通知我说张某某接了个活,去县城交通局找女方要彩礼钱。男方领着我们协会的二十多个人去了交通局家属院,在家属院门口碰见了女方的爸爸和哥哥,我们就堵住不让他俩走,让他俩退彩礼钱,女方的爸爸也不知道是吓得,还是我们的人打的,就摔倒在地上了,一会医院的急救车过来把他拉走了。女方的哥哥被我们扣在了那里,女方的哥哥就找人说和退彩礼的事。后来在法院还是在其它地方,女方给了10000块钱。男方给我们提成15000块钱。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不是去年就是今年,大概三四月份,许某某联系的活,男女双方离婚,法院判决女方退给男方彩礼款50000块钱,女方欠三年没给。女方家在县城老运管所北边家属楼住,那天我们到地方,女方家没有人,我们在楼下等,后来女方父亲来了,我们给他说了一阵子他儿来了,她父亲就走了。我们又给女方的弟弟说,不知谁报的警,民警来了问我们咋能来要钱?我们给民警说钱主家捐给我们了,民警就要捐的条子,主家就写条子,但女方的弟弟不知道啥时间又没影了,那天啥也没弄成,我们就走了。中间又隔三天,我们又去了,这次到女方家里去了,堵住她家的门,她父亲在家,我们就不让他出去,最后他没法了,男方和女方父亲都愿意去法院说说,我们就跟着到了法院,在法院女方给了男方50000块钱。这次我们会里的人都去完了。好像主家给提成百分之三十,除去开支平均分了。

(4)同案犯黄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高某某、刘某牟、崔某某、何某己、房某某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李某乙与我女儿闹离婚,法院判给李某乙50000块钱。今年三月二十九日早上五点多钟,交通局家属院看门的徐巳给我打电话说:“李某乙领一群瞎子、瘸子来了,你可别出来。”不大会,这些残疾人就敲我家的门,乱踢乱砸,乱嚷嚷,我和家属吓坏了,不敢开门。后来他们一直砸我家的门,在门口大喊大叫。我实在没办法,打开门刚到院子里,李某乙指着我对这群瞎子瘸子说:“就是他,该打打吧!”这一群瞎子、瘸子就围了上来,一个人抓住我的领子打我,还有三个人朝我身上乱打乱跺,把我打倒在地。这群残疾人说:“欠人家钱不还,就得挨打,使劲打!”打了十几分钟,救护车来了,他们把救护车围住,他们不让我去医院,非让我拿50000块钱。不大会,我儿子(李丁)来了,对这群瞎子、瘸子说:“先让我爸去医院,我在这里。”这些残疾人才同意让我先去医院,我儿子后来趁他们稍不留神跑掉了。

4月1日早上,这群残疾人又来砸我家的门,在我家门口乱嚷乱叫,让我拿钱,不拿钱,就把我家给砸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曹集派出所的民警来后,我和爱人直接去了法院,法院让给李某乙50000元。其实这个50000元,我女儿已经给李某乙15000元了,现在李某乙不承认,我把钱交给法院的李丙,李丙把钱交给了李某乙,李某乙随即点15000元,交给残疾人的头了。

(6)证人李乙证言,今年三月下旬的一天早上七点左右,李某乙(我前姐夫)领一群瞎子、瘸子来家里闹事,把我爸爸打一顿。这些残疾人说我爸欠钱不还。后来救护车来了,这些残疾人不让我爸去医院,我只好留在那里,他们才勉强让我爸去医院。后来曹集派出所民警来了,我才趁机逃跑。我们被这群残疾人缠的实在没有办法,我爸给李某乙50000元。

(7)证人徐某巳证言,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早上六点多钟,看到李某乙领着一群残疾人来找李某某,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别出来。李某某从家里出来后,一群残疾人把李某某围住打倒在地,嘴里流着血,我赶紧打了120。不大会,李某某的儿子李远征来了,李远征就问咋回事?这些残疾人说李某某欠钱不还。正说着救护车到了,这些残疾人有的围住李某某有的围住救护车,不让李某某上车。后来他们把李远征留下来,才让李某某去医院。

(8)曹集派出所证明、收条各一份,证明因残疾人到李某某家要钱闹事,曹集派出所已出警;李某乙收到李某某50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夏邑县城关镇东光街南段的蔡某某的老公公胡某某欠王某乙工钱20000元。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多个残疾人,到保健院南边路东蔡某某的门市部,找蔡某某要钱,蔡某某说她不欠钱,这些人便采取堵门、殴打、辱骂、乱吃乱拿、恐吓等手段威胁蔡某某拿钱,蔡某某被迫给他们17000元,又给两条红旗渠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几个月前的一天早上,许某某通知说有人让帮忙到歧河乡找一个姓胡的要账,我就和协会的二十多个人一起去了。到那个欠账人的家后,那个姓胡的没在家,他媳妇一个人在家,我们刚进到他家,他媳妇就骂,协会的人就给她骂,吵了一会那个妇女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后给姓胡的联系,姓胡的让去县城他儿子的门市部找他。我们就去了县城妇幼保健院南边的一个烟酒门市部。在那见到了姓胡的,我们把他儿子的门市部围住了,给姓胡的说:“不给钱你儿子的门市部就别想干,我们一天比一天闹的厉害。”姓胡的说不欠我们钱,我们把姓胡的打了。之后,姓胡的开始打电话找人借钱。后来姓胡的给了一万六七千块钱。扣掉30%的提成,剩下的钱给主家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今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胡某乙领着我和许某某、户某某、张某某等二十多人去要账,欠钱人的妻子在家,她给丈夫打电话,他丈夫让去县城他儿子的门市部找他。到门市部后,欠账的人不给钱,我们就堵住门市部的门吵闹。最后,欠账的人给了钱,具体给多少钱,分多少钱记不清了。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去夏邑县保健院南边路东一个卖碎货的超市要账,是胡某乙联系的活。几个会长领着去的,残疾会二十多个人都参加了。欠账人是超市老板的父亲。具体欠几千块钱,我记不清楚了。要来8000块钱。会长许某某说主家不要了,都是我们的。那次每人分几百块钱。

(4)同案犯徐某甲、高某某、刘某牟、房某某、何某己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蔡某某陈述,大概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上午九时左右,我正在门市部里忙着,突然来了一群瞎子、瘸子,他们说我老公公(胡某某)欠他们钱,就得在我的门市部里等,这些残疾人在门市部里闹的不得了,我就给老公公打了电话。我老公公来到我门市部,还没说上话,几个残疾人抓住我老公公就打,把我老公公打倒在地,我就打110报警了。民警来到也没有劝走他们,民警就走了。最后我没有办法,就给他们借了17000多元。他们说还差几百块钱,又拿走我两条红旗渠烟。

(6)被害人胡某某陈述,俺儿媳妇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群残疾人到她门市部来了,让我抓紧时间过去。我到了那里,这些残疾人把我围起来向我要钱,说不给钱就不走了。我说我是欠王某乙钱,他们说有欠条,就得给他们。他们看我不拿钱,说我想赖帐,把我摁倒用拳头朝脸上打,有的用脚朝我身上跺,我的门牙被打掉一个。最后没法了,我借18600元交给了许某某。他们还拿两条红旗渠烟(每条100元)、两箱绿茶。

(7)证人胡某丙、陈某某、柳某某的证言内容与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城关镇东光街北段的涂某某与李集镇段胡同的段某某有经济纠纷。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多残疾人,到东光街北段涂某某的门市部要钱,采取堵门、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涂某某拿钱。当天12点左右,涂某某被迫给了80000元。徐某某等人得到提成32000元,平均分得1100元。因徐某某联系的,其多分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今年七月份的一天,徐某某接一个要账的活。一个卖啥子药的让给他要账,别人欠他110000元左右。他说能要多少要多少,百分之四十的提成。在夏邑县一环路与骆集路口北一二百米路西的一家门市部。我到地方时,见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及会员袁某乙、朱某某、增增、刘某丙、张某某的女儿、赵某1、王某某、胡某乙、房某某、宗某乙、高某某等二十多人都在这家门市部门口坐着。欠账条不是徐某某就是张某某拿着,我和徐某某、户某某、张某某几人与欠账人谈。最后这家人给80000块钱。我们抽了四成32000元,每人分1100元,徐某某多得600元,其余的给了主家。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一个多月前,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人到夏邑县骆集路口附近的一家卖化肥、农药门市部帮人要账,是徐某某联系的活。第二天早上,在许某某的带领下都去了那家卖化肥、农药门市部。我们堵住那家的楼道门,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进了他家,那家人就报警了。后来公安局的人劝我们走,留许某某、张某某给那家谈。中午十二点左右,那家给了80000元。按百分之四十提成,给我们32000元,每人分1100元。这个活是徐某某联系的,又多给他600多元。剩下的钱我们五个领导分了,大概每人又分几百元。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离现在有二个月,去县城一环路骆集口一个卖化肥、农药的人家要过账。主家是主动来找的我,问我管要账不,我说管。我给户某某和许某某说了,他们通知的人。第二天早上,那个男子与我们见的面后,他领着去了要账的地方。最后在那家缠了一上午,欠条120000元,弄了80000块钱,又给吃饭钱1000块。当时民警也去了。我记得好像给我们分了一半。除去开支,每人分1100块钱,我多分600元。

(4)同案犯黄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刘某甲、徐某甲、王某某、高某某、刘某牟、崔某某、何某己、房某某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涂某某陈述,今年7月份,一帮子残疾人来找我要账,是替李集段胡同段某某要账。许某某、户新发、张某某、徐某某说:“现在这个钱交给我们残联了,你今天给我们100000块钱就行了,拖的越久对你越不利!”我说不欠你们钱,有事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不听就与我纠缠,不给钱连门都不让出。几个人看着我,我啥也干不成。他们还向我要钱买水、买烟。派出所民警来到没调解好就走了。快中午的时,我被缠的没办法,给他们80000块钱。

(6)证人刘己证实:,2014年7月25日7时左右,我朋友涂某某打电话说他门市部出事了,让我赶快去。我到地方见门市部里都是瞎子、瘸子,上楼楼道上都是人,几个残疾人看着涂某某不让走,他们是帮段某某来要账的。我帮涂某某与他们协商,弄到下午一两点才说好。最终涂某某给他们80000块钱。

(7)相关书证,涂某某与段某某之间的欠款手续及段某某将100000元左右的欠条,捐献给残疾人联合会的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5、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许某某等人为了替刘店乡刘双楼的刘某丁向李集镇杜楼村杨庄的杨某乙索要退婚的财礼,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人到杨某乙家,采取堵门、辱骂、恐吓等手段,威胁杨某乙的母亲李某丙长达四五个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徐某某供述,2011年7月份的一天,因为退彩礼的事情,我和许某某、户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等二十多人去李集镇的一个地方。是男方请我们去的,是一个医生。男方领着到女方家,在女方家闹了近一个上午,她们也没退彩礼。后来男方给多少钱不记得了。

(2)同案犯黄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2年7、8月份一天中午,我正在做饭,二三十个残疾人进了我家。我们也不敢与这些人理论,堂屋站的都是残疾人,这些人乱吐乱尿,闹到下午四五点钟就走了。

(4)证人王申证言,2012年我儿子刘某丁和李集镇杜楼村杨圆圆结婚,杨圆圆在我家没多长时间就回娘家不回来了,向我亲家要彩礼,他们也不给。2012年7至8月份,我们通过残疾人要彩礼,结果也没有要回来,还给残疾人2000元。

(5)证人刘戊证言,我儿子是2011年2月份结的婚,过了有两个月,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不过了,把东西也拉走了。期间我找媒人去要了几次彩礼钱,没有要过来。我就找残疾人去要,他们之前许诺:“要不来钱,他们在女方家都不走。”这些残疾人去杨某乙家前,先向我要了吃饭钱1000元。最后这些残疾人也没从女方家要到钱。

(6)证人孙某庚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刘戊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7)李集镇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当时的出警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6、2012年7月6日早上,许某某为替马头镇司庄的司某某,向虞城县黄冢乡刘庄村李庄的李某丁,索要儿子司某甲退婚的彩礼,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人到李某丁家,采取堵门、辱骂,殴打、恐吓等手段,威胁李某丁的父亲徐某丁,因徐某丁说还没有算清帐,便被殴打,并被迫给了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两三年的一天早上,许某某通知我说:“马头有一家男方找我们去虞城黄冢要彩礼钱。”男方就带着我们二十多人去了。到女方家之后,女方家不愿意给钱,我们说:“你们不给钱,我们就在你们家吃住,把你们家能吃的东西都吃了,让你们家过不好日子。”女方的家人要出去,我们堵住门不让出去。后来派出所的去了也没说好。我们在女方家闹到下午二点多,女方家给了20000块钱。许某某扣掉提成30%,把剩余的钱给了男方。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是马头镇司庄的人找的我,还是许某某,我记不清了。让去帮虞城黄冢乡李庄村要彩礼。我和许某某、户某某、徐某甲、黄某某、张某某等二十多人去了女方家。到女方家,男方就给女方家打起来了,我们也参与闹了。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也没调解好。最后,女方村干部出来调解,在派出所交的钱,男方给多少钱也不记得了。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时间记不清了,是户某某通知的我,说第二天有活,让去“刘家店”旅店集合。一大早我就开车到“刘家店”旅店。然后一起开车去了虞城黄冢乡。到那之后,许某某和户某某几个与人家谈要钱的事,我们就在旁边跟着助威,在人家赖着不走。后来他们给了钱,是许某某和徐某某接的钱。

(4)同案犯袁某某、刘某甲、徐某甲、高某某、崔某甲、徐某戊、崔某某、何某己、房某某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徐某丁陈述,是2012年7月份的事。我还没起床,听到“咣咣”的砸门声,打开大门,一群瞎子、瘸子进入俺家院里。我问:“你们是干啥的?”这些残疾人说:“干啥的!要钱的!”十多个残疾人围住我,用拐棍、拳头、巴掌照我身上乱打。我也不敢给他们还手,随便他们打。这些人在俺这一片孬的很,谁都不敢给他们缠。这些人一直在我家吵骂,我实在没办法了,找了李加林和李家亮与残疾人的领导说和。后来给他们20000块钱。

(6)被害人李乙的陈述内容与被害人徐某丁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7)证人李某戌证言,前年的事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那天早上,我刚起床,听到邻居徐某丁家吵架,看到徐某丁家有十来个瞎子、瘸子围住徐某丁,用巴掌、双拐朝徐某丁脸上、头上乱打。我去拉架,一个领头的说:“你想挨打,多管闲事。”我就吓跑了。徐某丁报警后,派出所的人也没管了这事。徐某丁缠不过这些人,实在没有办法,又找到我和李甲、徐某辰给他们商量。最后徐某丁给他们20000元。

(8)证人李甲的证言内容与李某戌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9)判决书、捐献书、协议书,证明虞城县人民法院对司某某与徐某丁、李某丁彩礼纠纷已作出判决;司某某将彩礼款捐献给肢盲协会;经户某某等人主持,司某某与徐某丁签订了付款协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7、2013年秋天,许某某等人为替郭某某向太平乡三包祠村的前妻闫某某索要退婚的20000元彩礼钱,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人到闫某某家,采取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手段,威胁闫某某母亲赵某某,被迫给了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在去年秋天的一天,一个叫小春的接个活,到太平三包祠帮忙要彩礼。我和许某某、户某某、徐某甲、黄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朱某丑、朱某某等一二十人去的。到地方就见母女两人,他们两家人见面说事,我们就在一边起哄。我们早上去的,到天黑才处理好。女方退给男方不是30000元,就是20000元彩礼钱。按照二五分成,我得多少钱忘了。后来,我们看着让女方把嫁妆从男方家拉走。

(2)同案犯张某某供述,具体时间忘了,那天通知我去时,由于我家里有事去晚了,上午十点多才到太平乡三包祠女方家。等我到后,许某某他们几个和女方谈的差不多了,女方也愿意给拿钱了,我们在那等着女方给钱。女方从男方家把嫁妆拉走,把钱给了我们,我们才走。

(3)同案犯徐某甲、高某某、徐某戊、刘某牟、崔某某、房某某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3年秋天种上麦,一天早上八点钟左右,我女儿闫某某的老公公、老婆婆领着残疾人到我家要彩礼钱。这些残疾人不讲理,被逼无奈把钱给了他们。

(5)证人刘戊证言,2013年秋天的一天早上八点左右,我亲家闫文魁给我打电话,说一帮子残疾人到他家闹事,我就去了。到他家看到一群残疾人,把俺亲家婆子赵某某堵到房子里,那里坐的都是残疾人。因为他家三女儿离婚,这些残疾人帮男家要彩礼。最后给残疾人20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8、2014年3月28日,因夏邑县济阳镇的郝某某与中峰乡的朱某戊离婚要彩礼,郝某某的父亲郝某甲便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朱某戊叫索要彩礼,并发生争执,把朱某戊的母亲刘某戊、嫂子张某己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今年正月的一天,济阳乡的郝某甲与徐某某联系,让帮忙要彩礼。当时郝某甲领着我们会里所有人员去的中峰乡。我们是帮男方要彩礼钱,去他前妻家要他以前送的彩礼钱。结果到地方他给人家打了起来,人被拘留了,我们就走了。

(2)同案犯张某某供述,应该是今年的事吧,户某某通知我去“刘家店”旅店集合,我开着摩托三轮车带着我们协会的人去了中峰乡。郝某甲找我们是给他儿媳妇家要彩礼钱。那天早上,我们到郝某甲儿媳妇家,许某某、户某某他们几个就和女方家说要彩礼钱的事,其他人在旁边跟着助威、捧场,与女方家理论,和女方家吵了起来。到下午,事也没说好,钱也没有要来,我们都回去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大概今年正月的一天,我们去中峰乡帮人家要过彩礼钱。济阳乡一个叫郝某甲的男子,与媳妇结婚三个月就离婚了,让我们帮忙去要彩礼。这事他给我和许某某都说了。是要他以前给他前妻(中峰乡)送的彩礼钱。他领我们到女方家,他给人家打起来了,他被拘留了。后来我们就走了。

(4)同案犯黄某某供述,郝某甲的儿子退婚,我们帮郝某甲要过他儿子离婚的彩礼钱。早上我们到女方家,女方家人都去医院了,我们没要到钱,就回来了。

(5)同案犯刘某甲、房某某、朱某丑、徐某甲、王某某、高某某、刘某牟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刘某戊陈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点左右,郝某甲拿着棍棒,带着一帮子残疾人,把俺家的大门踹开,打我、我儿媳妇张某己、我女儿朱某戊。打过之后,这些残疾人坐在俺家不走,在我们家做饭、吃饭,把俺家的东西吃光毁完了。中午我想出门,郝某甲和残疾人不让我出去,我一激动晕倒了。

(7)被害人张某己陈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点左右,郝某甲拿着棍棒,带着一帮子残疾人,把俺家的大门踹开,打我、我婆婆、我婆妹朱某戊。打过之后,这些残疾人坐在俺家不走,在我们家吃喝拉撒,不让俺一家出门。中午我婆婆想出门,郝某甲组织残疾人不让我婆婆出去,我婆婆一激动晕倒了。

(8)被害人朱某戊陈述,2013年3月28日早上六点左右,郝某甲因索要我和他儿子郝某某的彩礼,领着大约三十多个残疾人把我家大门踹开,刚好碰到我嫂子张某己,郝某甲抓住我嫂子就打。郝某甲领着这些残疾人一直辱骂我和我的家人,我妈妈因为生气晕倒,120将我妈妈拉到医院。

(9)证人朱某酉、刘丁、郝某甲的证言内容与朱某戊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刘某戊、张某己的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9、2014年春天,许某某等人为替刘店乡顾楼村的宗某某向刘店乡王阁村的王某丙索要儿子宗某甲退婚的彩礼,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三十多个残疾人到王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殴打、恐吓等手段,威胁王某丙的父亲王某丁,殴打王某丙的哥哥王某戊,王某丁被迫给其28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有好几个月了,许某某通知我说张某某联系个要彩礼的活,是他自己村的,他不好意思出面,我们带人过去。男方家领着我们二十多个人去了刘店乡王阁村。我们到女方家,女方的妈妈就和我们吵,我们坐在女方家的院子里吓唬女方的家人,不给钱就不走,吃住都在这。到中午,女方到男方家把家具拉走后,给了28000块钱,我们就走了。许某某扣掉提成30%,剩下的钱给男方了。

(2)同案犯张某某供述,今年春季的一天,宗某某给我联系说王庚的女儿和他儿子离婚了,想让我帮他要彩礼钱。我说我们都是一个村的,我不好出面,让宗某某给户某某联系的。后来我们协会的人去王三高家要彩礼钱,我邻居王辛找我在中间说和,我就去了。我到那后,和我们协会的人一起与王三高商量。中午,王三高家去宗某某家把嫁妆拉回来后,把彩礼钱给了宗某某。后来好像是谁给我捎来了分的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3)同案犯刘某甲、徐某甲、王某某、刘某牟、何某己、高某某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户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4)被害人王某丁陈述,我女儿王某丙与刘店乡顾楼的宗某甲离婚了,法院判决我家给宗某甲28000元。我通过干亲家李某亥与宗某甲的父亲说和,商定给宗某甲家22000元。今年刚过完年,我还没来得及给他家钱,他家就找残疾人到我家要钱。这些残疾人到我家乱骂、乱吵,我儿子还被这些人打伤了。

(5)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内容与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宗某某证言,我儿子宗某甲与王阁村的王某丙刚结婚一个多月就离婚了。经王集法庭判王某丙家给彩礼钱28800元。王某丙家一直没有执行判决,我要不来钱,所以我才找残疾人要账。姓许的、胖瞎子和张某某是个领头的,他带去一二十个残疾人。事后给残疾人8000多元,我收到21000元。

(7)证人刘丙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宗某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0、2014年2月22日8时许,因太平乡谭庙村的朱某己的儿子朱某庚与刘店乡郭李集村李某戊的女儿李某己离婚要彩礼钱,朱某己(另案)便承诺给残疾人21240元的费用,并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多个残疾人,到刘店乡郭李集李某戊家要账,后发生争执把李某戊和李某己打伤,经鉴定李某戊的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某接到一个退婚的活。我和户某某、徐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带着二十来个人到了刘店集乡郭李集街女家,要求女方把订婚钱退给男方。户某某给男方谈的价,这一次得到多少钱,我没有过问。因为和女方家发生冲突,女方的兄弟把我们的车轮胎扎烂了。后来有人报了警,派出所给我们调解的。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有几个月了,许某某通知我说有人找我们到刘店乡郭李集村找女方要彩礼。早上还没吃饭,男方领着我们二十多人去了刘店乡郭李集村。到女方家里后,见到女方的爸爸,我和许某某说:“你今天把该退的钱,都退了,不退我们就不走,在你家吃住,让你过不安生。”女方的爸爸不想给钱,就和我们吵,与我们撕扯了起来。因为他家的大门被我们堵住了,那个人就从平房上跳了下去。没多大会,医院的急救车过来,把女方的爸爸拉走了。我们就在女方的家乱翻,把能吃的东西都吃了。下午,我们的车轮胎都被谁扎烂了,看女方家的人也不回来,我们就走了。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今年几月份记不清了,我们去刘店乡帮人家要过彩礼钱,是张某某联系的活。我们在县城“刘家店”旅社集合后,第二天许某某领着都去了。是女方欠男方彩礼钱。男方跟着到女方家后,女方家说话不好听,就给我们吵了起来。后来谁把我们的摩托三轮车胎扎烂了。刘店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找人给我们修好车胎,我们都去了派出所。最后彩礼钱也没要过来。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今年麦前,我们去过刘店乡郭李集帮忙要彩礼。是朱河一个叫老朱的找的我,我又叫他联系的许某某。后来老朱交给我一千块钱的费用。我和许某某、户某某、黄某某等二三十个人去了郭李集这家,在这家与人家撕打起来。我们的三轮车车胎还被对方扎烂啦。这次我没有分钱。其他人分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因为我们车胎被扎,又到刘店派出所闹了两三个小时。

(5)同案犯黄某某供述,不是去年秋天就是今年春天,会长许某某领着我们去过刘店乡郭李集帮忙退彩礼。户某某通知的我。因为要彩礼钱,发生了争吵,我们给对方撕打起来。我们的几辆三轮车轮胎被这家人扎烂了。

(6)同案犯袁某某、刘某甲、徐某甲、朱某某、高某某、刘某牟、何某己、房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许某某等人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4年2月22日早上七点左右,我听到有人喊门,打开门后,进来十多个人把我拖到我家堂屋里,我亲家朱某己让我赔钱,之后朱某己就走了。这些残疾人用棍乱打我,逼着让我赔钱,我被打的受不了。后来我们村的人和派出所的人来到,我才被解救出来。

(8)证人王己证言,2013年农历年三十,我女儿李某己嫁给了朱某己的儿子朱某庚。结婚后俩人经常吵架,就决定离婚。结婚前朱某己共花费五六万元,朱某己想要回这些钱,我们两家一直没有说好。2014年2月22日早上,我还没有起床,听见有人叫门,我把门打开后,我亲家朱某己带领着一二十个残疾人,手里都拿着棍冲到我家,朱某己说:“来要钱。”后来我丈夫和女儿还被残疾人打伤了。

(9)证人李某酉证言,2014年2月22日早上,我正在李某戊家西边栽树,看见十几个残疾人到李某戊家闹事。几个残疾人进院子后,李某戊从他家东屋平房上跳到墙头上,又从墙头上跳到外边路上,朱某己邀的十几个正常人、还有残疾人就拽住李某戊。后来我们去很多人才把李某戊解救出来。李某戊头上、脸上、胳膊上都有伤。后来派出所的也来了。

(10)证人李某未、闫氏的证言内容与证人王戊、李某申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李某戊的伤为轻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1、三年前的秋天,杨集镇关庙村的张某庚与其哥哥张某辛打架,经杨集镇派出所调解,张某庚赔偿张某辛3000元。在一天早上,许某某领着被告人赵某1等二十多个残疾人到张某庚家,采取堵门、辱骂、卖粮食、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赔偿款3000元,张某庚被迫给其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杨集镇关庙村的弟兄二人发生矛盾的事,是残疾人何某庚找的俺原会长王某辰。一天早上,王某辰领着我们所有人都去了。到那家后,那家不愿意拿钱,我们就吵闹不走。还拉了那家的小麦到集会上卖了吃过中午饭啦。大队书记到后,那家人给过钱,我们就走了。

(2)同案犯黄某某供述,距现在有四年的时间了,那时候王某巳还活着,是谁接的活我不知道。杨集乡关庙村弟兄两个打架,哥哥家闺女婿被打伤啦。经法院判应该赔钱,弟弟不给钱,哥哥就找到我们协会。我和许某某、户某某等一二十个人,去了弟弟家。在他家闹了一上午,在拉他家两袋子小麦去换馍吃时,派出所的人来了。好说歹说,才把3000多块钱要回来。除了车费,每人分几十块钱。

(3)同案犯袁某某供述,几年前的事了,杨集镇关庙村兄弟两个闹矛盾,派出所调解好了,一直没有给钱,一方找到我们领导。一天早上,我们就去那家闹事,那家给钱之后我们就走了。

(4)被害人张某庚陈述,三年前麦后二十天左右的一天早上,听到有人敲门,我开大门后,有二十多个瞎子、瘸子等残疾人冲了进来,说是来处理我和我大哥生气的事情。我说这事政府已经处理好了。我把杨集派出所给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拿出来,这些人就骂处理的不公平,说他们给我们处理,钱必须现在就交。这些人在我家一直吵骂,一直缠,还强行拉我们家的麦卖了买饭吃。我找村书记张积领到我家,我借3000元交给了书记,书记把钱给我大哥了。后来听说我大哥开给这些残疾人工钱了。

(5)证人张乙的证言内容与被害人张某庚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6)杨集镇派出所证明、处罚决定书,证实因张某庚与张某辛打架,该所对双方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经该所主持调解,张某庚赔偿张某辛医疗费3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2、三年前,郭店乡的杨某丙与韩某某合伙干生意,韩某某欠杨某丙24000元。2012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杨某丙花1000元,雇佣许某某、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韩某某家中索要钱。殴打韩某某的妻子,在韩某某屋内小便。到中午,韩某某夫妇以出去借钱趁机逃脱。许某某等人便把韩某某家中的摩托车和三轮摩的骑走卖掉,吓的韩某某一家人至今不敢回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黄某某供述,2012年收麦前后的一天早上,我们到郭店乡的一个地方要过账。这家人说出去借钱,会长和他们咬好的口,他们要是不回来,就把他家的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推走。结果这家人出去借钱没回来,我们就把这家一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骑走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还有一次,是孙某乙接的活,我们没有要来钱,推人家的一辆摩托三轮车卖了500元给了孙某乙,一辆二轮黑色小架110摩托车在朱某某家。因为没有要来钱,请我们的人给1000元,又退给他500元。

(3)同案犯袁某某供述,三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到郭店乡帮忙要钱,我看不清,具体地方也不知道。我们堵住他家的门不让他出来,后来他不知道怎么吓跑了。我们等一天也没有等到他,就把他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的弄走了。

(4)同案犯朱某某、刘某甲、崔某甲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黄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0年,我和杨某丙合伙包窑厂赔了。他找我要钱,我不欠他钱就没给他。2012年6月份,他领一二十个残疾人到我家闹,不给钱就不走,还尿我屋里,闹的近两个小时。邻居们给残疾人说让我出去借钱,我趁机跑了,全家人都不敢回家。他们把我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开走了。

(6)证人杨某丙证言,因和韩某某一块干窑厂欠账,我找残疾人到韩某某家要账,先付给这些残疾人1000元,他们没有办成事情,又退给我500块钱。这些残疾人说没有要来钱,把那家的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车骑来了。当时韩某某和他家人被残疾人吓跑了,就没敢再回家。后听说几年韩某某和他家人都没回来。

(7)证人王丁、王丙、韩某戊、孙某戊、王乙的证言内容与证人杨某丙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3、2012年秋天,桑固乡高楼村的刘某己建房子时,由于桑固乡政府和高楼村委不让建,刘某己便花10000元钱雇佣被告人赵某1等人在建房子处助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黄某某供述,2012年的时候,有个常在“刘家店”旅店住,干“飞虎队”(指打零工)的男子找到许某某和户新发,让我们去桑堌的乡高楼村,因盖房子乡里不让盖,让我们去帮忙。我们在“刘家店”旅店集合后,开着四五辆摩托三轮车去的。在高楼村待了一上午。后来大队书记让盖屋子,我们就回来了。

(2)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好像是前年的事,找我们办事的男子经常在县城“刘家店”旅店住,干“飞虎队”的,家是桑固乡高楼村的。他在他们村一条东西路南盖房子,大队里不让盖。他找黄某某说让我们帮忙看着把房子盖起来。后来我们就去了,在那看了半天也没见人不让盖房子。等他的房子快盖好,我们就回来了。好像他给8000块钱。

(3)同案犯刘某甲供述,几年前的事情,高楼一家盖房子,不知道是大队还是乡里不让盖,我们这些会员就看着人家上了瓦,人家给了8000元。

(4)同案犯徐某甲、高某某、崔某甲、徐某戊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黄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刘某癸证言,两三年的时间了,具体的日期记不住了。刘某己家扒老房子盖新房子,没给村里和乡里说好就动工了。盖第二层的时候,大队书记高道停说“你别盖了,叫乡里知道了不得了。”刘某己怕乡里真的把他家刚盖好的房子扒喽,就找来一二十个瞎子、瘸子看着盖房子。当时我也去了。

这些残疾人一直看着盖房子,村里的干部也不敢问。等乡政府知道房子都盖好了。

(6)证人高某丁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刘某癸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7)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刘某己在盖房子时,找了一二十个残疾人助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4、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农业局的赵某甲不让姜某某在其住处前建房子,姜某某便花钱(每人每天110元)雇佣张某某等残疾人,张某某又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姜某某建房处助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张某某供述,这是去年的事了,县城“会宾楼”饭店的姜某某与我有点亲戚,他说赵某甲不让盖房子,找我帮忙。我和许某某、户某某等二三十个会员,去了给赵某甲吵了一阵子,增增、毛高、朱某某、四行等人,还给赵某甲、赵某甲的儿子等人撕打了一阵子。对方说受伤了,就去了医院。我们看着姜某某把地基打好才走。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我们去年帮县城农业局旁边一个开“会宾楼”饭店的老板办过一回事。他在人民医院对面胡同内建房子,赵某甲不让他盖。当时许某某领着我们会里的人都去了。我们到建房子的地方,就是拦住赵某甲家人,不让他去工地。事后,主家一天每人开110块钱。这次是张某某联系的活。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去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县城“会宾楼”饭店老板找到张某某,让我们给他办件事。因为他盖房子,一个叫赵某甲的不让他盖。当时我们会里人都去完了,没有没去的。许某某领着到盖房子的工地,招呼着不让赵某甲影响施工。当时艾滋病人也来助阵了。我们在工地看了两天,直到出了地基。一天好像120块钱左右的工资。

(4)同案犯黄某某供述,去年的一天,我们帮县城农业局旁边开“会宾楼”饭店的老板办过一次事。他在人民医院对面的胡同内建房子,一个叫赵某甲的不让他盖。是张某某联系的活。我们去了三十来个人,在那里拦住赵某甲及其家人,不让影响施工。每人一天110块钱工资,还管吃。我们在那里照看了两天,我得到二百块钱。

(5)同案犯刘某甲、徐某甲、王某某、崔某某、房某某、刘某牟的供述内容与同案犯张某某、徐某某、户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3年4月12日早上6时许,姜某某找施工队在我家西边施工。我阻止时,被姜某某找的残疾人打了一顿。

(7)证人赵某乙证言,2013年4月12日早上6时许,姜某某找施工队在我家西边施工。我阻止时,胳膊被姜某某找的残疾人打伤。

(8)夏邑县公疗医院给被害人赵某甲出具的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5、2014年3至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业庙乡南街张某子嘉施利复合肥店,以该店内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并索要800元钱,该店是进购许某某推销的蝇子香,张某子也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子陈述,今年3至4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一群残疾人来闹事。说我店里卖了蝇子香,向我要了300元。

(2)证人田某甲、郭某甲、郭某乙证言均证实,今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一群残疾人说张某子店里卖蝇香,在店里乱翻、乱骂、乱打。最后没有办法,张某子给他们三百块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6、2014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济阳镇济北村老板综合门市部,以门市部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吐痰、谩骂、恐吓等方法,向刘某庚索要1000元。后被迫给其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庚陈述,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下午13时许,二十多个残疾人到我门市部来闹事,说我门市部卖蝇子香了,蝇子香只有残疾人才能卖,我们卖就是非法,得罚款。我说我卖的蝇子香是从许某某那买的,他们还是让我拿钱。我看这伙人凶得很,害怕的不得了,我没文化,也争论不过他们。他们要罚1000元,我让许某某说情,最后拿了300元。

(2)证人吕某某、徐某寅、邰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今年6月份的一天,好多残疾人在刘某庚的门市部吵闹,瞎子、瘸子把门市部门挤满了。一个残疾老头说刘某庚门市部卖蝇子药了,蝇子药只能他们卖。刘某庚说蝇子药是许某某的。刘某庚要去找许某某,残疾人不让刘某庚关门。许某某过来后说不是他的蝇子药,这些残疾人就在刘某庚门市部闹,非要罚款1000元。最后通过许某某说和,给残疾人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7、2014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桑固乡高楼村东头刘某己的小卖部,以该小卖部卖蝇香和蚊香为由,到门市部采取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由于相互认识,向刘某己要了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己陈述,今年6月份的时候,有二十多个残疾人到我门市部闹事,说我市部卖蝇香和蚊香,说只有残疾人才能卖,不准正常人卖,要我拿钱。许某某和姓户的瞎子像是领头的,其他人我不认识。在我门市部里,这些残疾人乱尿、乱吐,恶心的没法看。好多顾客都被吓跑了。许某某说:“别人拿三百五百,给你个面子,你拿二百就行了。”我看不给钱他们不肯罢休,只好认倒霉给他们2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8、2014年6至7月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桑固乡高楼村高道业的门市部,以该门市部卖蝇子药为由,到门市部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高某丙被迫给其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高道业陈述,今年6至7月份的一天上午,一个男子到我小卖部里卖蝇子药(粘蝇子纸),他买过刚走一会,一群瞎子、瘸子跑到我门市部里,说我卖蝇子药了,说这药我不能卖,只有残疾人能卖,我卖就得罚钱。我看他们是残疾人,不给钱不走,没办法给他们二百块钱他们还不愿意,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民警来了之后劝他们,他们也不听。最后经民警协商,给他们300元,他们才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9、2014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孙庄路口王某己饲料、兽药店,以该店里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吐痰、恐吓等方法,向王某己索要2000元,后被迫给其600元、5盒帝豪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己陈述,二三十个残疾人,以我的店里卖灭蝇香为由,闹事要钱。开始要2000元,后给他们600元、5盒帝豪烟才走。

(2)证人王甲、王甲的证言均证实,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十几个残疾人坐三辆摩托三轮车到王某己兽医站。说王某己卖蝇香,向王某己要600元,还有5盒帝豪烟。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0、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卫生院北面路东王某庚的一文超市,以该超市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超市索要1000元,后杨某丑被迫给其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丑陈述,今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我超市的店长刘某癸给我打电话说二十多个残疾人来超市闹事要钱。我回到超市,看到二三十个残疾人,瞎子、瘸子都有,开着五六辆摩的三轮,把车停在我超市的门口,堵住超市进出口大门。超市的顾客都被吓跑了,外面的顾客也不敢进来买东西。等超市采购经理王某庚回来后,给残疾人600元,这些残疾人走了。

(2)证人王某庚、刘某癸、张甲证言均证实,那天下午,超市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堵住超市大门,顾客都被吓走了。四个男子给店长王继才交涉、谈判。后来给他们几百块钱,这些残疾人才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1、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王集乡后老家路西张某丑一分利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张某丑索要1000元,后被迫给其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张某丑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10点多钟,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在我家超市买了一盒蝇香、一盒蚊香、一块香皂,一共是十块钱。过了一会就有几个男子过来,拿着蝇香、蚊香、香皂要退货。我看势头不对,就把钱退了。退罢钱,二十多个瞎子、瘸子,把三轮摩的停在超市门口,进入超市。说我卖蝇子药,非要罚1000块钱不行。不然就在超市不走。最后,我实在没办法,给他们6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22、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王集程某某“华联”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程某某索要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某某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个妇女到我家超市拿了一盒蝇香,然后付帐就走了。10分钟之后,来了四个残疾人,要退蝇香,店员就给退了。接着又来二十几个残疾人,进入超市说:“正常人不许卖蝇香,我们残疾人都来了。”让我给2000元租车、吃饭钱。我看有邻村的张二高(又名赵二高),就让他说情。最后给他们800元,这些人就走了。

(2)证人张某、潘某某、程某乙均证实,今年7月份,二三十个残疾人,以程某某的联华超市卖灭蝇香为由,索要程某某8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3、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刘店乡派出所对面刘某辛的农技站门市部,以该超市内卖蚊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砸坏物品、恐吓等方法,向刘某辛索要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刘某辛证言,我的饲料门市部被那些残疾人查到卖蝇子药,他们向我要800元,那些残疾人才走。

(2)证人彭某甲、孙某丁均证实,7月份的一天上午,看到一帮子残疾人进了农技站里,这些人乱抢东西,有的还抬化肥,还要把塑料薄膜弄走。后来听说因卖蝇香药被罚8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4、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刘店乡政府门西旁彭某甲的“微利”超市,以该超市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向彭某甲索要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彭某甲陈述,今年7月的一天8点左右,一位不到20岁的女孩到超市3元钱买一盒蝇香。有20分钟,一个残疾人要求退。刚退了就来一群残疾人,以不能卖蝇香为由,向我要1000元,不给就要搬东西。最后给一个罗锅子400元。

(2)证人刘某辛、刘某壬证实,今年7月份一天,看到彭某甲的微利超市来了二十多个瞎子、瘸子。十来个残疾人堵住微利超市的门,四五个残疾人进到超市内。残疾人对女老板说超市卖蝇香抢了他们的饭碗,得交罚款1000元。后来女老板给一个罗锅腰4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5、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对面何某乙“万家”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向何某乙索要2000元,后被迫给其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乙陈述,今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一群残疾人到我超市要钱,把超市门堵住。他们说超市卖蝇香了,在超市闹了两个小时,向我要2000元。最后给他们400元。

(2)证人张某癸证言,2014年7月份,我在何某乙超市入口前台卖手机,二三十个残疾人在超市前台大声吵闹。何某乙怕影响生意,就召集他们到办公室商量。中间停了一个半小时左右,说事的残疾人代表出来之后,他们就坐三轮车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6、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车站镇文化路东段路南刘某子的“二元”超市,以该店卖蚊香为由,向刘某子索要1200元。由于夫妻二人不愿意给钱,二人被打伤,物品被毁坏。最后被逼无奈给其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子陈述,今年7月底一天中午,有二十多个瞎子、瘸子到我超市闹,说蝇香药不准卖,是他们残疾人专卖。非得罚1200元。我和老婆不同意给钱,这些人就围着我俩打。我后背被打伤,嘴巴被打流血。他们把柜台、货物架掀翻,我就报警了。车站派出所的人来到也没处理了。最后经两个邻居调解,我借400元,给了这些人。

(2)证人李某未证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三十几个残疾人到刘某子超市,以该超市卖蚊香为由闹事要钱。他们不给钱就殴打刘某子和刘某子的妻子。最后给了4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7、2014年7月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业庙乡东街王某辛的“金满园”购物广场,拿着蝇香说是该购物广场卖的,要罚钱。王某辛说没有卖蝇香,上述被告人便采取在店内堵门、谩骂、恐吓等方法,索要王某辛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辛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超市里来了二十多个残疾人,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了一盒蝇香,说是在我超市里买的,得给他们拿钱,说着其他残疾人就在我超市里乱找乱翻。后来他们在超市没找到蝇香,就在我超市里乱骂。当时派出所民警也在现场,派出所民警劝他们不要骂人,他们不听。有的在超市门口堵住门,不让顾客进去买东西,严重影响超市正常营业。后来派出所民警说:“给他们拿点钱,打发他们走了算了。”我被缠的实在没办法,在派出所民警的说和下,给他们200块钱。

(2)证人王某癸、杨某子均证实,今年7月的一天上午,一群残疾人在金满园购物广场大吵大闹,经派出所民警协商,给他们2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8、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业庙乡转盘西南角王某子“万家福”超市,以超市卖的蝇子药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其索要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子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左右,一个小女孩来超市买了一张蝇子药(药蝇纸)。过十来分钟,来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两摩的三轮,有十三四个残疾人。他们到超市说:“卖的蝇子药不是进他们的,我不能卖,只有他们能卖。”我看他们是残疾人,说以后不卖了。但他们不愿意,说来这么多人、车,得拿点钱才管,向我要600元。我见三辆车,给他们300元。

(2)证人王某壬证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一个小女孩到万家福超市买了蝇子药。过十来分钟,来二十多个残疾人,到超市说蝇子药不能卖,只有他们能卖。并在超市内大吵大骂。最后给他们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9、2014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南街程某甲“苏果农家”超市,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程某甲要900元。后采取在店内随意吐痰、恐吓等方法,向其索要200元和3件百事矿泉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程某甲陈述,一个月前,一个六十岁左右的妇女带着一个十岁左右的小女孩来我店里买了两盒蝇子药。过十分钟,一个六十多岁的“罗锅腰”领着六七个人到超市。说蝇子药只能他们残疾人卖。说着又来三十个残疾人,十六七个人进到超市。一个“罗锅腰”说:“凡是健康人卖这些药,我们必须罚钱,看你态度挺好,就不罚你钱了。我们一共来六辆车,你给点车费吧!”要900元车费。后通过一番讨价还价,给他们200元和三件“百事”牌矿泉水。我认识户某某,是李集镇骆集村户楼的。

(2)证人张某壬、李某午均证实,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约三十个残疾人到程某甲的苏果农家超市,说超市卖蝇子药。这些残疾人坐在超市里不走,在超市随地吐痰,缠了半个多小时。后来,程某甲实在没有办法,给他们200元和三件矿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0、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街路南孙某某“评价”超市,以该超市内卖蝇香为由,向孙某某索要5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孙某某被迫给他们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一个多月的时间了,一个十六七岁的小女孩来超市买一盒蚊蝇香。过二十分钟,又来一个妇女、两个男子拿着一盒蚊蝇香要退,我退给他们五块钱。这时二三十个瞎子、瘸子来到超市,十八九个进入超市坐着不走,非要500块钱的路费,说我不应该卖蚊蝇香,应该罚款。不交罚款就拿俺家的东西。在俺家缠了一个多小时。我说了不少好话,看看也没办法,就给他们300元。

(2)证人杜某某、任某某均证实,一个月左右时间,在平价超市,二三十个瞎子、瘸子,用三轮车堵住平价超市的大门,说超市卖蝇子药了,非要罚款。在超市里纠缠,闹了一个多小时,不给钱就不走。后来孙某某实在没办法,给他们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1、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街加油站对面路西的杜某某的“大京九”超市,以该超市卖蝇香为由,向杜某某索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杜某某被迫给他们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今年7至8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俺的大京九超市门口停了六七辆三轮摩托,门口站着两三个残疾人堵住超市门,二十多个残疾人进超市说:“蝇香你们不能卖,上面有规定,只能我们卖,你们卖犯法。”我把卖蝇香的钱退给这些残疾人,并给他们拿水喝,可这些残疾人就是不走,说得给他们1200元,不给钱就不走,不让我们干生意,不给钱就搬我们东西。我只好给他们300元。

(2)证人张某某亥、刘某亥的证言内容与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2、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中心转盘西路北“团结”购物广场,以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向何某丙索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何某丙被迫给了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丙、崔某丙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许,一群残疾人来到我的购物广场,以卖灭蝇药为由闹事要钱。开始要1000元,后要走600元。

(2)证人段某甲、肖某甲均证实,今年7月份一天,“团结”购物广场来了一二十个残疾人,以“团结”购物广场卖灭蝇药为由闹事、要钱。开始要1000元,后给他们6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3、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何营新街“三高”超市,以该超市卖蚊子香为由,向何某丁要1000元钱。后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何某丁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丁陈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一群残疾人来到我的超市,说超市卖蝇子香,蝇子香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我们卖就是非法,要罚我们钱。开始要1000元,后给他们300元。

(2)证人吴某某证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一群残疾人来到俺的超市,说超市卖蝇子香,蝇子香只有他们才能卖,我们卖就是非法,要罚我们钱。开始要1000元,后要走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4、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何营乡何某戊的门市部,以该店卖蝇香为由,向何某戊要10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何某戊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戊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一个男子到我超市里买了蝇香。过了一会,这个男子领着五六辆三轮车,十七八个残疾人到超市,说蝇香是残疾人专卖,我卖就得罚款,要罚我1000元。我不愿意给,他们就在超市闹了一个小时左右。说:“你在不给钱就拉你超市的东西。”后来通过冉某甲协商,给他们300元。

(2)证人冉某甲证言,2014年7月份一天上午10点左右,何某戊的爸爸给我打电话,说一些残疾人在何某戊超市闹事,让我去帮忙处理一下。我到超市后,许某某对我说:“老冉,你咋来了?”我说给点面子照顾点。最后,何某戊给他们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5、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村王某丑惠友的超市,以该超市卖蝇香为由,向王某丑要索12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王某丑被迫给了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丑陈述,一个月前,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女孩到我家超市来买了蝇香。过十来分钟,来一帮子残疾人,要求退蝇香,我把钱给退了。这时又进来一个胖子、一个瞎子,说是残联会的会长,说蝇香是残疾人专卖,正常人不允许卖,说我态度好,就不罚款了,让我拿点车费。开始要1200元,我说超市是儿子的,儿子不在家,给600元他们不同意,就在我超市乱闹起来,把超市的东西往外拿。一个罗锅腰说最低不能少800元。给儿子商量后,给他们800元。

(2)证人王某亥证言,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八九点钟,一个小女孩到超市买了一把伞和两盒蝇香。我卖给她蝇香后就去商丘了。刚走到李集我爸给我打电话,问我卖过蝇香没有,我说卖了。我爸说人家残疾人来超市闹了,我就赶紧回到了超市。二十多个残疾人在超市们站着,说蝇香是残疾人专卖,我们不能卖,要1200元。在超市里吵闹,不给钱就拿东西。闹了半个小时,最后给他们800元。

(3)证人孟某某证言,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我来王某丑的超市买东西,看到一帮子残疾人把超市门都堵满了。他家人说给残疾人300元,他们不愿意,还要搬东西。后来给这些人8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6、2014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郭庄村孙某甲的超市,以该超市卖蝇香为由,向孙某甲索要1200元。后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孙某甲被迫给了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甲陈述,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有个小女孩来买了蝇香。后又来了一二十个残疾人,说刚才买的蝇香,给我们退了,我们不要了。以此为由,让我交罚款。后被要走200元。

(2)证人李某辰证言,今年7月16日上午,邻居李某巳到我家借200元,说他家卖蝇香药,被残疾人查到了,一二十个残疾人,在他家闹四五十分钟,要讹诈200元。他没有钱找我借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7、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牌坊村王某寅家超市,以该超市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随地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向王某寅索要800元,后王某寅被迫给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寅陈述,大概今年7月20几号下午两点左右,三四辆摩的下来一帮子残疾人,先派个二十岁左右的女孩来我店买一包调料和一盒蝇香,后以我卖蝇香为由,让我交罚款280元。

(2)证人鲁某某证言,一个月前的一天下午,我正在超市干活,一二十个残疾人进了超市,这些人和老板吵架说:“蝇香药,不准正常人卖。”在超市闹了半个多小时。最后老板给他们280块钱。

(3)证人王某酉证言,一二十个残疾人在王某寅的店内,让我过去说情,我没说下来,最后王某寅给他们300块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8、2014年7月底的一天,夏邑县车站镇任某某的百氏康大药房,自己用的蝇子香,被许某某安排的人买走。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便到该药房,以该药房卖蝇子香为由,向任某某索要2000元。后采取在药房内堵门、随地吐痰、毁坏物品、威胁、恐吓等方法,任某某被迫给了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一个多月前,二十几个残疾以我药店卖蝇香为由,罚我500块钱。

(2)证人祈某某、李牟均证实,一二十个残疾人到任某某店内闹事要钱,后给了500元,有一个叫朱某某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39、2014年7月底的一天,夏邑县车站镇刘某丑的小卖部内自己用的两盒蝇香药,被女儿卖了出去,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便到该店里要罚刘某丑钱,并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刘某丑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丑陈述,2014年暑假的一天下午,二十多个人围在我的小卖铺门口,致我的小卖铺没法做生意。他们说我不应该卖蝇香,要罚我款。他们领头的让我拿300元。我害怕他们闹事不走,就给了300元。

(2)证人刘某酉、李某寅均证实,暑假的一天下午,看到一帮残疾人瞎子、瘸子,把刘某丑家小卖铺围住了。最后小卖铺老板给他们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0、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业庙乡东街朱某子晨光文具店,以该店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朱某子索要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某子陈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当时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来买了一盒蝇子香。小女孩刚走,来二十多个残疾人说门市部卖蝇子香,蝇子香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我说家属也是残疾人,有残疾证。这伙人说残疾证也分等级,只有瞎子才能卖,你的级别不到,你们得拿钱。他们人多,都给我闹,我怕闹事,最后给他们300元。

(2)证人谢某某、徐某丑均证实,一个残疾说朱某子卖蚊子药、蝇子药是违法的,只有他们残疾人才能卖。他们在朱某子门前大吵打闹,朱某子解释说妻子徐某子也是残疾人,他们还是大吵大闹。威胁朱某子问朱某子要600块钱,不给就常住朱某子家吃喝,不让朱某子做生意。后来朱某子报警了,派出所的来到进行调解,没有调解好。最后经协商给他们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1、2014年6至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西边路东骆某某的五金电料日杂门市部,以该店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骆某某索要2000元,后被要走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骆某某、梁秀英陈述,7月份的一天,一个二十岁多的残疾人,拿着刚卖的老鼠笼子来找我,他是我们大队的,不知道叫啥名。他说老鼠笼子我不能卖,我卖就得罚2000块钱。我不同意给他钱,他就打电话叫人。我怕真来人影响我的生意,给他50块钱他不同意。过一会来三十多个残疾人,到我门市部里乱翻东西,让我拿2000块钱。如果不给在我门市部不走,吃、住、屙、尿在门市部里。我一听就害怕了,就给他们讲价,给他们说了好话。最后给他们600块钱。

(2)证人贾某甲证言,6至7月份的一天,二十多个残疾人敲诈骆某某几百块钱。俺村的群众对这些人都害怕,他们凶的很,都不想和残疾人沾边,他们以敲诈勒索为生。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2、2014年6至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郭店乡政府西边沈某某开的公牛安全插座日杂门市部,以该店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沈某某索要2000元,后被要走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沈某某、郭东晓陈述,2014年6至7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一个人到俺店门口问有老鼠笼子吗?我说有,随后这个人就走了。一会来了两三个老头,又问有老鼠笼子吗?我说有,他们说有就好!随后把一个老鼠笼子扔在俺门口。我说该给你换给你换,然后就给他们十元钱。不到十分钟,来了几车残疾人,说谁让我卖的老鼠笼子,说俺抢残疾人的饭碗。我说不让卖俺不卖。他们说不卖也不中,说他们来这些人,租车费、人员费、保险费、饭钱,不给个千把块钱就不管。我说八百钱也不能给你们。这些瞎子、瘸子拿着拐棍在俺店门前就闹。我没办法,给他们六百块钱。

(2)证人冉某某证言,2014年6至7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邻居沈某某门市部里来了大约20多个残疾人。他们开五六辆三轮摩的,把车停在沈某某店门前。说沈某某店里卖老鼠笼子,说卖老鼠笼子是他们专卖,只有残疾人才能卖。沈某某说以后不卖了,他们说不卖也不行,必须罚钱800元。在场的人说沈某某刚干生意没有钱,他们就赖在沈某某家门市部不走。没办法,沈某某的媳妇给他们500块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3、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李楼村西头杜某甲的优雅超市,以该店卖蚊子贴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方法,向杜某甲索要900元,后被要走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杜某甲陈述,两三个月前的一天下午,有个小女孩来我超市五元买了一盒蝇香。小女孩走后,大约一二十分钟,六辆摩的停在了超市门口,下来几十个瞎子、瘸子堵住超市门。这些人的领头的说:“蝇香药是残疾人专卖,正常人不允许卖。你卖了,我们来这么多人和车,你交点吃饭钱和车费吧!一辆车150元,六辆车900元。”我一直给这些人吵架。我报警后,这些残疾人与李集派出所的民警胡搅蛮缠,他们缠不过这些人就走了。后来我给他们300元。

(2)证人李某丑证言,两三月前的一天下午,看到一帮瞎子、瘸子围住杜某甲的超市。我们村很多人都知道这些残疾人与杜某甲吵架。他们在杜某甲家吵了一个多小时,还要拿杜某甲家的东西。经杜某甲的父亲与他们的领头商量,给他们4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44、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1等残疾人到李集镇李楼村西头李某庚的李楼超市,以该店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向李某庚要钱,后被要走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庚陈述,麦后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一个男子在俺超市里买了一盒蝇香。一会两个妇女拿蝇香来退钱,我把钱退给了她们,她们就不走了。这时候我就知道坏啦,因为卖蝇子药二十多个残疾人正在俺家西边,与“优雅”超市老板李乾坤闹着。有半个多小时,二十多个残疾人来到俺超市门口,我赶紧给他们说好话。我知道这些残疾人很难缠。一个瞎子说“人家西边超市给400元,你拿300元吧!”我们不敢给他们缠。就给他们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寻衅滋事罪中第16起至44起,还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许某某供述,今年麦罢6至7月份,我和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带着增增、袁某某、朱某某、朱某丑、赵某1、宗某乙、张某丁、高某某、王某某等20多个人,在一些乡镇查过“小四害”药物,“托”有是张某丁、蒋某丙、张某某的小女儿。

2、同案犯户某某供述,每个乡镇都去查,去的地方太多了,想不起来了。我们走到路上,只要见到门市部和超市,先派人去买药(托)。去年是郭店的张侠去买药,今年是蒋某丙和张某某的小女儿,朱某某有时也参与买药。去过的乡镇有刘店乡、王集乡、杨集乡、车站镇、李集镇、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何营乡、郭店乡、业庙乡、桑固乡。在桑固乡我知道的有徐集村南边的几家和高楼村的几家。

3、同案犯徐某某供述,每年麦后十来天查一次“小四害”药物,许某某领着我们这班人,负责县西的各乡,有刘店、王集、杨集、车站、李集、济阳、罗庄、马头、何营、郭店、业庙。我们走到那查到那,路上见门市部或超市先让托去买药。去年是张侠托是,今年是蒋某丙和张某某的小女儿。去的地方多了,记不住了。一般是集中几天去各个乡镇查。都是许某某、户某某通知我们去,许某某领着协会的人都去完,谁不去也不行。

4、同案犯黄某某供述,今年查六七天“小四害”药物,每次我都跟着。去王集乡南北街路东一个超市,男老板姓程,要了500多元;去了王集西街的超市,要500多元;今年7月份去刘店街上高某乙超市,要了七八百元;去李集菜市街南头姓王的超市、邮电所对面的超市,均要了200多元;去了何营街两家超市,一个300多元,一个200多元;去济阳许某某家附近一家超市要四五百元;去马头街北头超市要了二三百元;去郭店乡一家大超市要400元;去车站两家超市各要300元;去桑固高楼两家超市,一个300元、一个200元。十来年,每年都查“小四害”药物。

5、同案犯张某某供述,今年麦罢,我和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拉着所有的会员,二十七八个人,到王集、业庙、罗庄、济阳、马头、李集、车站、何营、桑固乡镇查“四害药”。业庙四家,三家200元、一家700元;车站街上三家,车站卫生院旁边大约要200元,东西大街南杂货店200元,火车站正南路东200元,车站程大庄西头一个超市200元,五是罗庄新集街路东一家没罚钱,买了一件水,两盒烟;济阳两家;马头一家;李集两家;郭庄四家;何营三家;桑固南面路东一家200元;徐集一家200元。

6、同案犯袁某某供述,今年夏天6至7月份,我们协会的人一起去查“四害药”,具体啥地方想不起来了。

7、同案犯徐某甲供述,今年麦罢查“四害药”。车站三家;李集二家;王集二三家;骆集三四家;罗庄乡二家;马头乡二三家;业庙乡三家;郭店乡三家。参加的人员有:许某某、徐某某、户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徐某己、刘某申、胡某乙、房某某、刘某甲、胡某甲、赵某1、兰花、崔某乙、老纪、老谢等人。

8、同案犯刘某甲供述,今年查了七八天,参加人有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高某某、老崔、朱某丑、徐某己、袁某某、老纪、老谢、朱某某、增增、房某某、刘某申、胡某甲、胡某乙、赵某1、王某某。马头一家;业庙三家;济阳几家。查的地方多了,还有好多地方。每次查药我都跟着,我们会员都参加。

9、同案犯高某某供述,今年麦后,查“四害”药的地方有:郭店乡三家;罗庄新集二家;济阳一家(去年两家);李集镇郭庄四家;车站镇三家;王集乡三家;刘店乡一家;业庙乡一家。其它记不清了,协会的人都参加了。

10、同案犯王某某(又名王某戌)供述,今年麦罢,我和许某某、户某某、徐光亮黄某某等二十七八个人,在业庙、王集、罗庄乡、济阳、马头、李集、车站、何营等乡查“四害”药。去的人有会长、副会长、我和高某某、朱某某、老崔、张侠、房某某、增增、朱某丑、袁某某、赵某1、兰花、刘某甲、四行、孙某乙、胡某甲。能记住的地方有郭店乡街十字街东路南一家,还有其他两家;业庙乡二家;何营乡具体几家想不起来了。

11、同案犯朱某丑供述,今年麦后查“四害”药,去的人有我、许某某、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朱某某、袁某某、丁丁、老纪、赵某1、胡某甲、老段、黄某甲、徐某己、兰花等二十六七人。去的地方有王集乡三家;刘店乡卖化肥的农药店;王集大街华联超市;彭某戊农药化肥店(二次);高某甲农化店。今年我都跟着查了八天。

12、同案犯崔某某供述,今年5至6月份,我们下乡查“四害”药,参加的人员有五个会长、增增、朱某某、朱某丑、袁某某、赵某1、徐某己、四行、河、刘某甲、张某丁、高某某、王某牟等人。查的地方有罗庄乡一家;济阳乡两家;何营乡三家;李集乡两家;车站乡两家;骆集乡几个代销点;郭店乡一个大超市。共查了六七天。

13、同案犯何某己供述,今年跟着查五六天“四害”药,每次都有许某某、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房某某、胡某甲、张某丁、小燕、袁某某等人。

14、同案犯刘某牟(小燕)供述,今年麦收以后,我们去查“四害”药,去的地方有车站三家;李集街上十来家;马头一家和会亭、郭店乡、何营乡、王集乡等地方。

15、同案犯房某某供述,今年查四五天“四害”药,我都跟着去了。去的有许某某、户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四行、小燕、增增、徐某己、张侠、孙胖子、刘某甲、老崔、赵某1、何某己、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戌、我、高某某、朱某某、朱某丑、袁某某、二高等人。去的地方有车站、王集、李集、郭店、济阳、何营等乡镇。

16、被告人赵某1供述,每年俺都去集镇查卖“四害药”,查到卖药的俺就罚他们款。都是会长安排我拉着蒋侠、朱某某先去买药,买到药后,俺就到卖药的店里,向他们要钱,要的钱多少不等,他们要是不给钱,我们就拉他们的东西,多的有千把块钱,少的有二三百元。前几年在罗庄新集查到一个送药的人,那次要四千元左右。我参去的有王集、马头、车站镇、罗庄、济阳等乡镇。这两三年查药每次我都去了,具体多少次记不清了,分多少钱也忘记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4年8月4日10时30分,被害人洪某某到夏邑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报案,称其带领四名工作人员,在夏邑县马头镇刘各村丁杨庄工作时,被人殴打。

2、归案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2月27日7时许,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派出所民警顾铖、陈嵘峰,在上海虹桥站8号站台将被告人赵某1抓获,并将其送往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

3、夏邑县人民政府夏政字(1991)58号文件,证明夏邑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不准健全人在集会上经营灭鼠药和灭害灵,全部让给盲人经营。

4、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许某某等十八人,因伙同被告人赵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均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1的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等三十余名残疾人为了聚敛钱财,自行成立以许某某为会长,户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为副会长,赵某1等人为成员的协会组织,该协会组织以夏邑县政府1991年58号文件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为借口,到夏邑县王集乡、刘店乡、杨集镇、车站镇、李集镇、何营乡、桑固乡、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业庙乡、郭店等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采取二三十人到该门市部内吃、喝、拉、撒等手段,影响他人正常经营,以弱示强,强拿硬要他人钱财。组织二三十人插手经济纠纷,按照不等年份的债务提取20%至40%的好处费,到多个乡镇替他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借故滋事,多次纠集二三十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威胁政府工作人员,替他人向政府强行索要低保指标、受雇于他人对抗政府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稳定,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长达几年之久。被告人赵某1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多次纠集二三十残疾人利用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妨害公务、敲诈勒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利用组织恶名聚敛钱财,在夏邑县一带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谈残色变,拿钱消灾,致使他人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灭蚊、灭蝇、灭鼠药经营行业,致使很多门市部不敢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一般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案犯刘某甲为其外甥违法建房顺利进行,纠集被告人赵某1等人到刘某甲外甥建房处助威,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建房制止时,对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殴打,造成政府工作人员洪某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

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1等人受他人委托到被害人郑某某家索要赔偿款,到被害人家后,为达到索要赔偿款的目的,采取辱骂、殴打、毁坏财物、限制被害人郑某某人身自由的手段,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二十七八个小时,并且将被害人家小麦二千余斤、玉米一千余斤拉走,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1伙同许某某等人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蒋某某等多人钱财,凭借在当地的恶名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强迫被害人按照他们的意思交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1伙同他人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威胁被害人,以非法手段强行插手应当有执法部门执行的债权债务纠纷,或采取堵门、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插手具有争议的婚姻彩礼纠纷;或凭借在当地的恶名和影响收取好处费后站场助威、强拿硬要;或以夏邑县政府1991年58号文件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为借口,多次到王集乡、刘店集、杨集镇、车站镇、李集镇、何营乡、桑固乡、济阳镇、罗庄镇、马头镇、业庙乡、郭店等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强行索要钱财,垄断鼠药、灭害灵等药经营。其行为在客体上侵犯了公共场所和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强拿硬要、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的第15起,同案犯许东来、户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供述是其五人所为,并未供述被告人赵某1参加,其他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参加了这次行为,因此指控其实施该起寻衅滋事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赵某1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一般参加者)、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1辩称,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第1、6起、寻衅滋事罪第1、3、4、5、6、7、9、10、11、12、14、17、18、19、22、23、27、33、34、35、36、37、42、43、44、45起没有参加。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有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该犯罪事实已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刑初字第240号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其辩称没有参加寻衅滋事罪的第15起是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1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其辩护人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冉伟

审判员穆全宏

审判员贾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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