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川1803刑初58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1803刑初5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9-08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于2016年7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亨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某日早上,被告人王某1趁妻子上街买菜不在家,欲与到自家串门的被害人卢某1发生性关系,遭到卢某1拒绝。但王某1不顾卢某1反抗,从其身后将卢某1抱住,将卢某1强行拖至卧室内床边,强行将其裤子脱掉,正欲与之发生性关系时,被王某1家人发现并制止。王某1遂放开卢某1,卢某1随后逃离王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有异议,辩称自己是与卢某1开玩笑。王某1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某日早上,被害人卢某1到被告人王某1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XX村6组的租住房处串门。王某1趁妻子上街买菜不在家之机,欲与卢某1发生性关系,遭到卢某1拒绝。但王某1不顾卢某1的反抗,从其身后将卢某1抱住,将卢某1拖至卧室的床边,将卢某1的裤子脱掉,正欲强行与卢某1发生性关系时,被其子王某1发现。王某1遂叫其姐王某2一同前来制止,王某1见状后放开卢某1,卢某1随即逃离王家。2016年5月6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卢某1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被性侵犯时评定为部分性防卫能力。

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1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6年3月10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蒙顶山派出所民警在侦查“施某”被拐卖案时发现王某1涉嫌强奸卢某1,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于当日决定对卢某1被强奸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对王某1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1、被害人卢某1、证人赤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10日王某1被抓获归案。

5.办案说明、影像资料说明,证明办案民警对制作本案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进行说明。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平面方位示意图,证明2016年5月9日10时40分至11时48分,王某1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2016年3月14日15时至17时,被害人卢某1对其被强奸的现场进行了辨认。

7.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5月6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卢某1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被性侵时评定为部分性防卫能力。

8.证人赤某的证言,证明赤某系王某1妻子。2015年一天早上,赤某去买菜,其儿子打电话给他说卢某1来了,王某1在脱她裤子。赤某回家后,其女儿也给她说事情是真的,但没有睡成,只是把裤子脱了。之后,赤某还找亲戚来家中说过这件事。

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1系王某1之子。一天白天,次某某某某出去买菜,王某1在屋外面耍,看到父亲王某1在扯卢某1,从背后扯到卢某1的两个胳膊,把卢某1往其卧室里拉,卢某1不愿意,用一只手去拉门框,王某1还是把卢某1拉进其卧室。王某1叫醒其姐姐,与姐姐一起跑进了王某1的房间,看到卢某1的裤子被王某1脱到屁股底下了。姐姐喊你们在干啥子,王某1就把卢某1放开,卢某1就站起来把裤子穿上跑了。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2系王某1之女。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王某2的母亲去城里买菜后,王某2就在床上睡觉。过了一会儿,弟弟把王某2喊醒,拉她到父母的寝室,看见卢某1的身体呈弯曲状爬在床上,脚站在地上,其父亲从背后抱着卢某1的胯骨部位,面对卢某1的后背,站立在卢某1的后面。被发现后,父亲王某1就放了卢某1,卢某1随后也跑出了其家。之后,王某2就打电话给母亲叫她回来,她母亲回来后就跟她爸爸吵嘴,下午的时候,她三孃及其女儿王某3、幺爸王某都来到其家,说这个事情。

11.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赤某打电话给王某4说王某1和“神经病婆娘”抱在一起,被其儿子发现了。当天下午王某4与王某3、王某一起去王某1的出租房,王某1给他们说,看到王某1和那个“神经病婆娘”抱在一起,王某1脱她的裤子。

12.证人李某、卢某2、杨某、卢某3的证言,证明卢某1从小智力上有问题。

13.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明一天上午,卢某1到王某1家耍,去了不久阿依就上街买菜去了。阿依走了没有多久,卢某1就站在堂屋外的干坎边上耍,突然王某1就从卢某1身后双手抱着她的腰上部,把她朝房间内拖。王某1把她拖到大门处时,卢某1就紧紧抓着堂屋大门的门扣扣,王某1就扳她的手指,把卢某1扳痛了她才松开手,王某1就把卢某1朝他睡觉的房间里拖,把她拉进了房间。进去后王某1就把她拉到床边,并开始脱她的裤子,卢某1就不干,但王某1还是把她的裤子脱到脚弯处。王某1站在卢某1的身后,按着她的肩膀。卢某1双手撑住床边,扭头看到王某1把自己裤子的拉簧拉开,把生殖器露出来。卢某1就尽量把身体打直不让王某1碰她。这时王某1进来看到后,就转身出去喊“姐姐,快点,卢某1勾引爸爸”。卢某1说:“我那里勾引他,是他强奸我!”这时王某1就把卢某1放开,她就赶紧把裤子穿好朝外跑,跑到堂屋就看到王某2提起锄头追来了,卢某1就直接跑出去了。

1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的一天,卢某1到王某1的租住地去后,王某1欲与卢某1发生性关系,卢某1不同意,王某1便强行抱住卢某1往自己睡的房间拉,拉到床边后,将卢某1的裤子脱至露出臀部,同时将自己的裤子脱至露出生殖器,欲与卢某1发生性关系。这时被其子王某1进入房间发现,王某1大声叫其姐王某2,王某1遂放开了卢某1。

15.视听资料,证明对王某1讯问,对被害人卢某1、证人王某1等人的询问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证人王兴荣、张启华、李志珍、龙开军、宋洪弟、郑刚的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王某1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王某1辩称是与被害人卢某1开玩笑,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1的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轩

人民陪审员陈琼

人民陪审员程发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