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更12号
2024年06月30日
罪犯张某,男,1981年3月3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现住介休市。
2024年3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24)皖16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某以其患有糖尿病视网膜病,代谢性白内障,玻璃体切除术后,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衰竭,血液透析状态,2型糖尿病,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审查期间,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并聘请具有资质的法医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张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根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法审50号组织诊断意见书,张某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达到“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的严重程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