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终54号
2024年07月0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2024)皖0705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某1撤回上诉。
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璨
审判员郭玮
审判员陈晶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