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终49号
2024年07月01日
案件概述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19)皖1621刑初5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皖16刑终17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皖1621刑初76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某人民法院3某第4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某人民法院3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秀远
审判员杜奇
审判员耿曹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