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83号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国及其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怀宁县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王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秦某1通过微信兼职群认识上线“小刘”(身份未查实),对方以提供银行卡帮助主播收取逃税、避税资金为由,让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违法犯罪资金并帮助取现,承诺每张银行卡获利400元至600元。2023年2月15日至2月24日,被告人秦某1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利仍先后将自己名下的七张银行卡提供上线“小刘”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通过陪同上线去银行取现、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经查,涉案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05659.51元,其中已查实被网络诈骗资金共计62328元。被告人秦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4096.0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2月15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4********的招商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通过陪同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该张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0037元,未查实被网络诈骗资金。
2、2023年2月17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的中国银行卡和卡号为622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通过陪同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其中,中国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9836元,均查实系李某、陶某被网络诈骗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3418元,未查实被网络诈骗资金。
3、2023年2月19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4********的招商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通过陪同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该张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0000元,均查实系郑某被网络诈骗资金。
4、2023年2月20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4********的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14********的长安银行卡、卡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卡号为622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通过陪同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招商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3996.51元,未查实被网络诈骗资金;长安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3000元,其中已查实刘某2被网络诈骗资金8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3722元,其中已查实刘某1被网络诈骗资金874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5900元,未查实被网络诈骗资金。
5、2023年2月24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22********的交通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该账户过账流水共计25750元,被告人秦某1陪同上线到银行取现20000元,后因该银行卡限额,被告人秦某1按照上线要求,将卡内的5700元转至自己的两个微信账户(微信号为“×××26”和微信号为“×××30”),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中1200元转至上线微信账户,通过到商店购买香烟的方式将其中3263.5元进行套现。
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秦某1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1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秦某1通过微信兼职群认识上线“小刘”(身份未查实),对方以提供银行卡帮助主播收取逃税、避税资金为由,让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违法犯罪资金并帮助取现,承诺每张银行卡获利400元至600元。2023年2月17日至2月24日,被告人秦某1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利仍先后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提供上线“小刘”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通过陪同上线去银行取现、套现、微信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经查,涉案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元,其中已查实被网络诈骗资金共计62328元。被告人秦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2544.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2月17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的中国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通过陪同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中国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9836元,均查实系李某、陶某被网络诈骗资金。
2、2023年2月19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4********的招商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通过陪同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该张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0000元,均查实系郑某被网络诈骗资金。
3、2023年2月20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4********的长安银行卡、卡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卡号为622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通过陪同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长安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3000元,其中已查实刘某2被网络诈骗资金8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过账流水共计13722元,其中已查实刘某1被网络诈骗资金8742元。
4、2023年2月24日,被告人秦某1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22********的交通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违法犯罪资金。该账户过账流水共计25750元,均查实系孙某、关某、卢某被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秦某1陪同上线到银行取现20000元,后因该银行卡限额,被告人秦某1按照上线要求,将卡内的5700元转至自己的两个微信账户(微信号为“×××26”和微信号为“×××30”),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中1200元转至上线微信账户,通过到商店购买香烟的方式将其中3263.5元进行套现。
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秦某1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1已退出人民币36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1退出人民币496.0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1主动补偿电信诈骗被害人孙某人民币8450元。
再查明:被告人秦某12023年2月17日至20日期间,因出借自己四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违法活动于2023年3月3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某局未央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秦某1户籍地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路××小区××栋××单元××室。
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建议对秦某1采取非监禁刑罚,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回执、涉案6张银行卡主体信息及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开户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西安市某局未央分局未公(六)行罚决字[2023]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暂住证、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孙某、关某、郑某、陶某、卢某、刘某1、刘某2、李某的证言,建设银行取款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被告人秦某1提供招商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10037元、第二起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13418元、第四起提供招商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3996.51元、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资金5900元”的事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部分事实构成犯罪,本院不予认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1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1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1主动补偿电信诈骗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450元,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秦某1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并确定其经常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综上,根据被告人秦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秦某1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四十四元五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伟
审判员谢士华
人民陪审员王文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