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49号
2024年07月1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街上一饭店吃饭饮酒后,吴某某驾驶皖CQ××**号小型轿车(逾期未年检)准备回家。当日13时55分左右,吴某某驾车行驶至淮上区解放北路与淝河路路口东300米处时,发现前方有交通民警在查缉酒驾,吴某某遂驾车驶入道路右侧小区后下车逃跑,随后被执勤民警抓获。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4年2月2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