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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55号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5   阅读:

刘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55号

2024年07月2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途径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大李村北面的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工地时,发现放置在工地的各种施工材料无人看管,遂起歹念。十余天中每天作案,连续盗窃了带缝钢模板、接口钢管等各种东西。2023年9月3日晚,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的6个带缝钢模板、2个拉杆、26个底座钢管、8个短接口钢管、3个长接口钢管、3个中长接口钢管、3个熨铺板、4个钢模板、6个钢管,已全部发还被害单位。2024年6月26日,经中仁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财物的市场价格共计6492元。2023年9月6日,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刘某某。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且盗窃时已满六十五周岁,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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