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421刑初304号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4   阅读:

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304号

2024年07月29日

案件概述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员孙永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广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18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皖S6××**小型轿车,沿凤台县凤凰镇花鼓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花鼓灯大道与凤凰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于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永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梦婷

书记员苏迁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