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60号
2024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8日07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1驾驶皖B0××**号轻型平板货车沿无为市严桥镇走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山王村路段,倒车时,碰撞到车后周某1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造成周某1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1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周某1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1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在现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称重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心电图记录单、道路交通死亡人员通知单、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朱某、周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皖大正司鉴[2024]毒鉴字第0336、0337号、皖大正司鉴[2024]痕鉴字第0254号、皖大正司鉴[2024]法病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书,无为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世梅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