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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22刑初78号江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4   阅读:

江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78号

2024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鹏飞、检察官助理冯梦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勇及其辩护人胡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新葡京娱乐城”“澳门星际娱乐”系服务器位于境外的赌博网站,服务器解析IP为134.122.133.171,上述赌博网站在国内通过网络赌博方式进行推广并发展会员参赌,赌博项目包括电子棋牌、体育电竞、真人版“百家乐”等,赌博网站里有代理和赌博会员两种身份,通过绑定银行卡来充值和提现。

2019年9月以来,江某1成为“澳门星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邓某等人为网站会员,其名下会员向该赌博网站充值钱款共计人民币26026元,江某1以“月分红”“周工资”形式获利2600元。江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流水、取保候审托管状态证明等,证人周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羁押期间表现好,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江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胡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江某1系从犯,有坦白、初犯、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新葡京娱乐城”“澳门星际娱乐”系服务器位于境外的赌博网站,服务器解析IP为134.122.133.171,上述赌博网站在国内通过网络赌博方式进行推广并发展会员参赌,赌博项目包括电子棋牌、体育电竞、真人版“百家乐”等,赌博网站里有代理和赌博会员两种身份,通过绑定银行卡来充值和提现。

2019年9月以来,江某1成为“澳门星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邓某等人为网站会员,其名下会员向该赌博网站充值钱款共计人民币26026元,江某1以“月分红”“周工资”形式获利2600元。

2023年3月14日,江某1被抓获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2024年3月28日,经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决定逮捕,2024年5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时寄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江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6月14日,辩护人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周某、邓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1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1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羁押期间表现好,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江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淑敏

人民陪审员刘旭

人民陪审员张传栋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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