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52号
2024年08月08日
指控及查明事实
2024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苏B4××**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山路小学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2024年4月3日,因本案吴某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士田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