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51号
2024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纬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初,被告人汪某1在网站中下载“永盈棋牌”APP参与赌博,并使用多个手机号码在“永盈棋牌”APP上注册账号。期间,为了获取赌博平台的佣金,汪某1自2021年7月份开始,担任“永盈棋牌”赌博平台代理,汪某1使用自己名下的手机号码130××××****注册账号(ID:6447836),并使用该账号通过链接推荐的方式并发展章某、陈某、刘某、王某、胡某等参赌人员在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赌资达54万余元,汪某1从中获取违法所得2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银行卡交易流水、“永盈棋牌”赌博平台代理及会员数据统计表、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章某、陈某、刘某、王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1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汪某1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1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汪某1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汪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1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汪某1蓝色Vivo手机一部。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汪某1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1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1的犯罪行为始于2021年3月1日前,连续到2023年6月,应当适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诉。被告人汪某1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1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汪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陈慧芳
人民陪审员刘秀云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