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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3刑初91号郑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01   阅读:

郑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91号

2024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2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援助律师汪小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至5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通过拉车门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实施盗窃行为四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62.2元。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财物,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梅某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陈某某、焦某某、俞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频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蓓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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