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4)皖0223刑初150号
2024年06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潘礼银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1在安徽省南陵县阳光小区商业广场“香又多”棋牌室内,以抽头营利为目的,开设牛牛赌场十余次,共计抽头超过5000元。2024年2月7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禁。被告人蔡某1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蔡某1退出赃款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1于2024年6月13日退出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蔡某1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1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1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1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1系当场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1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蔡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赌资人民币3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具麻将牌136张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礼银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