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223刑初150号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2   阅读:

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4)皖0223刑初150号

2024年06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潘礼银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1在安徽省南陵县阳光小区商业广场“香又多”棋牌室内,以抽头营利为目的,开设牛牛赌场十余次,共计抽头超过5000元。2024年2月7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禁。被告人蔡某1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蔡某1退出赃款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1于2024年6月13日退出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蔡某1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1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1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1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1系当场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1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蔡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赌资人民币3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具麻将牌136张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礼银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丹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