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322刑初401号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2   阅读:

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01号

2024年08月16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月26日13时许,在萧县××镇××庄××路上,被告人郭公四之女郭某与王某因车辆剐蹭发生争吵、互骂,郭公四闻讯后赶到现场,因言语不和与王某发生吵骂、厮打,其间,郭公四用拳头将王某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郭公四于2023年8月9日经萧县某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郭公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郭公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公四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对郭公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公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郭公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