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1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 (2014)永刑初字第32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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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1酒后窜至本市黄口乡闫王庄村,翻墙入院进入村民邓××家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其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的陈述,证人周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华
审判员贾成宇
审判员赵先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