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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907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津0116刑初20907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日、1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予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法定代理人李某1及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南门东里x排x号平房内欲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之夫李某1及时发现阻止未能得逞。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害人王某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案发期间处于疾病期;在案发期间遭受性侵害时无自我防卫能力。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1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目无国法,与无性保护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辩称,其与被害人于2014年相识,后成为情人关系,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有“病”,眼睛发直,跟正常人不一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明知被害人王某系精神病人。2017年5月26日20时许,王某1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新城村北门东里x排x号北侧一无名平房欲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后被王某之夫李某1及时发现阻止未能得逞。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案发期间处于疾病期;在案发期间遭受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1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6日21时20分许,公安塘沽分局新城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派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南门东里x排对面一无号平房内有人将其妻子强奸。2017年5月27日将被告人王某1查获。

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丈夫名字是李某1。对于其他问题均胡言乱语或不予回答。

3、证人李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是其妻子,她精神状态不正常。2017年5月26日19时30分左右其与王某吃饭,20时左右出去“串门”,王某一个人在家。21时左右回家听见王某大喊着什么,以其了解,她应该是在骂人,而且她还喘着粗气。其进门看见王某1光着身子跪在床上,王某下身赤裸仰面躺在床上,两腿分开着。后其挥拳打了王某1几下,王某1就跑了,其就报警了。经辨认,指认出王某1就是强奸王某的男人。

4、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李某1、王某是其父母。

5、证人姬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李某1四舅。2017年5月26日,李某1给其打电话称,他媳妇被强奸了。其告诉报警,后赶到李某1家中,李某1讲,他媳妇王某是被王某1强奸的。王某精神不正常,不说话或者胡言乱语,而且分不清楚熟悉人和陌生人,其认识王某1。经辨认,指认出王某1就是强奸王某的男子。

6、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李某1是同乡。李某1妻子精神不正常,平时不经常说话,总是所答非所问。经辨认,辨认出王某就是李某1的妻子。

7、证人陈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李某1在一起工作,也居住在他家附近。李某1妻子精神状态不正常。经辨认,辨认出王某就是李某1的妻子。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同时从现场双人床上提取纸团三个,从南门东里x排x号东侧地面提取血斑两处,从被害人王某的身上提取拭子六份。

9、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塘沽分局新城派出所对证人李某1的衣服进行检查发现李某1的上衣右侧袖子被人扯坏。

10、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王某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案发期间处于疾病期;在案发期间遭受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11、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医学DNA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第一,王某口周、双乳、右手指甲、面颊拭子及床上纸团"1"斑迹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为王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第二,南门东里x排x号东侧地面血斑"1"、"2"检出的DNA分型一致,且为王某1的血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第三,本案送检床上纸团"2"上精斑阳性部位斑迹检出的精斑DNA为李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第四,本案王某阴道拭子和床上纸团"3"上精斑阳性部位斑迹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其为王某和李某1的DNA混合分型。

12、结婚申请书复印件,证实李某1、王某系合法夫妻。

13、视频资料一张,证实对王某询问的情况。

14、前科材料,证实王某1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5、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案发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新城村北门东里x排x号北侧一无名平房及照片。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王某1的无罪辩解,经查,综合本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1明知被害人王某系精神病人而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妇女,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曾因强奸犯罪被处以刑罚,不思悔改,仍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洪东

人民陪审员郭俊霞

人民陪审员张秀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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