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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刑初268号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22   阅读:

审理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辽0122刑初26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12-20
合 议 庭 :  邱震平佟助刚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未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日、10月17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察,延期审理一次。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兰兰、代理检察员赵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1、被害人郭某某与潘某在刘某1租住的辽中区教育局西北侧民房家中喝酒,喝完酒被告人刘某1将潘某送到开心岛网吧回家后,被告人刘某1发现被害人郭某某醉酒躺在炕上休息,遂违背被害人郭某某意愿,强行脱去被害人郭某某衣物,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1于2015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西街派出所民警在辽宁省辽中县教育局西北侧民房家中将其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1强奸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强奸罪。

2016年9月7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起诉书作如下变更:被告人的身份变更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沈辽检未检刑诉(2016)17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我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郭某某没有醉酒,我也没有使用暴力。她没说是自愿的,也没明确的跟我说她不同意,我觉的她也没反抗,如果她有反抗我也不能跟她发生这种关系。郭某某以前跟我说她坐过台,当天晚上去我家住没谈卖淫的事情,但是以前谈过,以前我们喝酒聊天时说过一百一次也有一百五一次。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1、被害人郭某某(1999年12月7日出生)与潘某在刘某1租住的辽中区教育局西北侧民房家中喝酒,喝完酒被告人刘某1将潘某送到开心岛网吧回家后,被告人刘某1发现被害人郭某某躺在炕上休息,遂违背被害人郭某某意愿,强行脱去被害人郭某某衣物,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1于2015年12月10日21时30分许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西街派出所民警在辽宁省辽中县教育局西北侧民房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郭某某陈述,我在辽中县三星网吧上网的时候认识的刘某甲,我让刘某甲帮我找工作,2015年12月4、5号左右的一天,刘某甲在旅社里给一个叫“刘叔”的人打电话,让他帮我找工作,之后刘某甲带我去豪林六楼和那个人见了一面,那个人叫刘某1,40多岁,中等身材,头上有点谢顶,之后我们就聊了给我介绍工作的事,刘某1说的工作我没听明白,之后我就走了。2015年12月8日晚上,我想在朋友潘某家里住,但是被子不够了,我就和潘某一起出来住了,我就给刘某1打了一个电话,让他来接我们,之后刘某1开车在赵家风味饭店门前接的我们,又在外面买的吃的和酒,然后就回到刘某1家了,我们三个人在刘某1家中吃的饭、喝的酒,我喝了半碗白酒和1瓶啤酒,之后我就喝多了,然后我就躺在刘某1家的炕上睡觉了,过了不知道多长时间,迷迷糊糊中,我发现潘某不见了,我就问刘某1潘某呢,刘某1说潘某出去接电话了,我就让刘某1去找她,刘某1出去一会回来说他看到潘某往西环的方向去了,就我继续睡觉了。过了一会儿,潘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刘某1是什么人啊,她说刘某1对她动手动脚的,又摸她、又亲她,刘某1在炕上把衣服都脱光了,她都看见刘某1的阴茎了,刘某1还让她去刘某1的被窝里,之后潘某就说她要去网吧上网,刘某1就把潘某送去开心岛网吧上网了,还给了潘某10元钱上网。之后我就挂了电话继续睡觉了,过了不知道多长时间,我醒了,发现刘某1在扒我的裤子,我就问他你干什么,刘某1没回答我,我看到他当时上身穿一件长袖上衣,下身穿一条内裤,他把我的裤子都扒下来了,把我的裤子退到我的小腿肚子部位,我当时一直反抗,我使劲用手推他,但是没推开,我还想喊,但是刘某1用嘴把我的嘴堵住了,之后刘某1就把阴茎插到我的阴道里把我强奸了。大约过了一分钟,我问刘某1你射里面了啊,刘某1说没有,具体他有没有在我体内射精我不清楚。第二天7、8点钟刘某1把我叫醒了,我看到刘某甲当时也在他家,我醒了之后把我身上的衣服从里到外都换了,我的内裤因为之前来例假蹭上血了,我不想洗了,就把内裤扔到刘某1家出门斜对着的女厕所里了,我走之前,刘某1给了我100元钱,他说这钱让我拿着花不够再管他要,然后我就走了,我不要刘某1的钱,当天晚上我让刘某甲把这100元钱还给了刘某1了。12月9日早上醒了之后,看见刘某1给一个人打电话,他说他把一个女孩强奸了,能不能抓他,之后他又说你有证据吗,我不承认你抓我好使吗,之后他跟我说让我告诉潘某去报案,看看警察是抓他还是抓我们,我当时听了这话就害怕了,我怕我报案也没有证据,警察还要抓我,所以我就没敢报案。

2、证人潘某证言,我和郭某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8日23时左右,我和郭某某接到刘某1电话,刘某1说来接我们俩去他那,我们就在赵家风味饭店门口附近上了刘某1的车,去了辽中县政府路邮政银行对面胡同附近刘某1租住的民房内,他问我们饿没,我们说饿了,我们三个就一起出去买东西吃,刘某1让我们喝酒,我们不好拒绝就买了点酒回到民房,回来后我们边吃边喝,郭某某喝了半斤白酒,一瓶啤酒,我喝了半斤左右白酒、一瓶啤酒,把郭某某喝多了,她直接倒在炕上睡着了,我接了朋友打来的电话,就出屋到门口附近打电话,打了大约一个小时,这期间刘某1出来找我三、四次,每次都催我回屋,最后一次他把我抱起来往回走了一米左右,进屋锁门时,刘某1摸我屁股、胸、脸、腰、他还亲我嘴了,我看郭某某喝的神志不清睡着了,我就到炕上陪郭某某,刘某1让我俩在他那住,我起身时看见刘某1躺在炕上,身上盖着被,他把被掀开让我去他被窝,我看见他的生殖器在外面,我借口去厕所就拒绝了,之后他说他要出去一趟,我就让他把我送到了开心岛网吧,然后他就回去了,我趁机给郭某某打电话告诉她,刘某1不是正经人,郭某某神志不清的把电话挂了,我听见刘某1的声音,具体说的什么没听清。9日早上7、8点左右,我给郭某某打电话问她回来没,她说一会刘某1送她回去,过了一会儿,刘某1送郭某某回来时对我说他是派出所帮办,还威胁我让警察查我,刘某1走后,郭某某对我说刘某1给她钱了,给了一百元钱,我们没花,还给他了。10日18时左右,我和郭某某在辽中县创城爱家附近的宿舍内时,警察来检查身份证,我俩没有就被带到派出所,郭某某就跟我说,刘某1碰她了,当时害怕没敢说,后来就跟警察报案了。郭某某说刘某1碰她了,是郭某某跟刘某1发生性关系的意思。

3、证人刘某甲证言,我和刘某1、郭某某是朋友关系,刘某1和郭某某是我介绍认识的,郭某某找不到工作想让我帮他找工作,我知道刘某1认识的人多,就把郭某某介绍给刘某1认识了,想让刘某1帮她介绍一份工作。2015年10月8日晚上我在辽中县三星网吧上网,22时左右刘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郭某某和我在一起没,我说没。第二天早上6点15分,刘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吃饭,他还说郭某某昨天半夜去他家了,我回到刘某1家,进屋后我看见郭某某躺在刘某1家的炕上正在睡觉,我看到电视柜前有五瓶老雪花啤酒的空瓶子,还有一个白酒的空瓶子,卧室南窗户下的垃圾桶里有一堆卫生纸,卫生纸上还有血迹,厨房的一个盆里有妇炎洁洗液,之后我问刘某1郭某某是几点回来的,刘某1说郭某某昨天晚上十点多给他打的电话让他接的,他把郭某某和她的朋友潘某一起接到家里来,在饭店买的吃的还买了酒,之后在家里吃的饭喝的酒,郭某某喝多了就在刘某1家住了。七点多,刘某1把郭某某叫醒了,刘某1给了我十元钱让我出去买酒,我买酒回来时刘某1说让我先不要进屋,郭某某在换衣服,郭某某换完衣服后,我进屋看到她正在收拾换下来的内裤,我看到她把换下来的一条黑色内裤装进一个塑料袋里,之后她说要上厕所,就拿着那个塑料袋出去了,回来的时候我就没有看到这个塑料袋,她装内裤的时候我看到那条内裤上有血迹,之后我们就在刘某1家里吃饭,刘某1说今天给郭某某去找工作,问郭某某去不去,郭某某说今天不去,有人找她去买衣服,之后刘某1给了郭某某100元钱,让她出去玩,之后郭某某就走了,我和刘某1继续喝酒,我问刘某1,刘叔你是不是把郭某某碰了,刘某1说没有,我说垃圾桶里那么多卫生纸呢,还有血,屋里还有妇炎洁的味道,刘某1就笑了,他说,你别问了,就那么个事吧。我们吃完饭就出去溜达了,在路上我问刘某1你睡了郭某某,郭某某当时愿意吗,刘某1说反正郭某某喝多了,也不知道,我问他,潘某怎么没在这住,刘某1说,潘某太聪明了,我昨天晚上睡觉的时候想让她上我被窝里来搂她一会,但是潘某不让,她管我要了10元钱说去上网,之后她就走了。我问刘某1“刘叔你是不是把郭某某碰了”我就是想问他是不是和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1说“就那么个事吧”,是他承认和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郭某某让我去刘某1家帮她取行李箱,她还给了我100元钱,让我把这钱还给刘某1,之后我就去刘某1家把这100元钱还给了刘某1。我向刘某1介绍郭某某的时候没有说郭某某是新民来的卖淫的小姐。

4、证人辛某某证言,我于2015年6月17日被辽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当时被辽中县看守所羁押于第九监室,于2015年11月份被分到第三监室。刘某1被押入辽中县看守所时,他被分到我的监室,从他进到我的监室时才认识的,他应该是2015年年底被押进我监室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1被分到第三监室时,没看见身上有外伤。

5、证人闵某某证言,我是辽中县中医院的外科医生,通过体检单,刘某1的体检是我体检的,我体检都是实事求是,有什么情况都写在体检单上,体检单上写正常,实际情况就是未见明显外伤痕迹。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1辨认犯罪地点,并指认犯罪地点。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郭某某指认被害地点,并辨认出被告人刘某1。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潘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1。

9、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沈)公(刑技)鉴(DNA)字[2015]2043号鉴定书,证明标记“郭某某裤头裆部可疑斑迹”布片上斑迹检出精斑”,与“刘某1血”,在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8.2394546。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案发时被害人郭某某的年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刘某1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11、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1无前科劣迹。

12、辽中县看守所收押人员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刘某1入监所时体检项目均未见明显异常。

13、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刘某1进行刑讯逼供,讯问时有同步录音录像。

1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12016年12月11日21时许离开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将刘某1带到辽中县公安局辽中镇东街派出所采指纹后到辽中县中医院后带到辽中县看守所刑事拘留。

15、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1抓获。

16、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1未在辽中县牛心坨派出所工作过,情况属实。

17、情况说明,刘某1举报郭某某卖淫,民警到达现场郭某某等6人在场,经民警调查未发现卖淫事实。郭某某等6人未进行处罚。

18、讯问笔录,证明2015年12月11日晚上8、9点钟民警向刘某1宣布的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2日0点半钟将其送进的看守所,这期间给刘某1体检、采指纹。

19、情况说明,刘某1强奸一案,卷中送检裤头为被害人郭某某说当时被海发强奸后,自己将裤头扔在刘某1家门前旱厕,民警立即去该旱厕内进行查找,民警在该旱厕茅坑内将该裤头找到并捞出。刘某1血样为犯罪嫌疑人刘某1入辽中县看守所体检时采样。

20、情况说明,刘某1强奸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1拘留证实际拘留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21时,当时因为办案人员笔误将宣布拘留时间书写为2015年12月12日0时,应为2015年12月11日21时。

21、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及光盘,证实公诉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询问的情况,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其被被告人刘某1强奸的事实经过。

22、被告人刘某1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12月8日22时左右,我接到小雪给我打来的电话让我去接她和她的朋友,然后我就开车去赵家风味门前接的小雪和胖丫,我们在家中吃的饭喝的酒,我喝了两瓶啤酒(老雪),吃完饭我收拾桌子,胖丫出去打电话,小雪在炕上睡着了,我把胖丫叫回院内进屋时,我摸了胖丫的屁股和生殖器处,胖丫躲到了屋里不让我摸,我们进屋后胖丫上炕躺在小雪的左侧,我躺在小雪的右侧,当时我上身穿一件薄秋衣,下身穿一件内裤,闭完灯我躺下想起来点事,就起来穿衣服,穿衣服时胖丫问我干啥去,我说我出去有点事,我开车把她送到开心岛网吧,之后我就回到了我租住的民房,回来后我看小雪还在炕上睡觉,她迷迷糊糊接到胖丫打来的电话,胖丫说我不是正经人,还说坏话,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挂电话后,我就上炕了,我伸手摸小雪裤子扣,想把她裤子脱了和她发生性关系,她睁开眼睛推了我手几下,不让我碰她,我说你把裤子脱了睡,后来她自己把外裤脱了然后又闭眼睡觉了,我看见她里面穿一件黑色绒裤,我把她的黑色绒裤和内裤脱到了膝盖处后,她醒了推我不让我插,我把她手按住后,亲她嘴不让她喊,我就强行把我阴茎插到了她的阴道里,她对我说别射里面,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大约3、4分钟后,我没射就拔了出来,转过去睡了。当天,胖丫走之后给小雪打电话,说我摸胖丫了,不是正经人,还说我坏话,第二天刘某甲来我家和我说胖丫那有男的去(指卖淫嫖娼)我就想报复胖丫,我说让警察查,当时小雪在场,我让小雪去找胖丫,我就带着刘某甲和小雪来到胖丫的宿舍,我问胖丫为什么说我坏话,胖丫说她说错了,12月10日我就举报胖丫那有卖淫嫖娼了,后来警察就去胖丫住处把胖丫和小雪带派出所来了。小雪不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她推我了,但是被我按住了手,她要喊,我用嘴亲她嘴不让她喊。她想反抗,但是我在她身上压着她,她还喝酒喝多了,没力气反抗了。小雪喝了二两多白酒,一瓶啤酒,喝完就睡觉了,我觉得她是喝多了。2015年12月8日晚上,我和胖丫、小雪喝完酒后,我就有想法了,但是我想强奸胖丫,胖丫反抗了,挣脱了,我就没有得手,而是强奸了已经喝多的郭某某。小雪叫郭某某,我是通过刘某甲认识她的。胖丫是小雪的朋友,叫潘某。小雪17岁、胖丫14岁。我和胖丫、小雪说我是牛心坨派出所协勤,实际我不是协勤。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我没和小雪谈过发生性关系给钱。我给小雪100元钱是给她零花钱,当天晚上小雪把钱给刘某甲让刘某甲还给我了。

被告人刘某1庭审供述,在教育局后侧西北角民房我家,12点钟左右我把郭某某强奸了。8号10点左右钟,郭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接的她,然后我起来就开车去接郭某某和潘某,然后带她俩去许家抻面和麻辣鸭肠家买的吃的,然后回我家吃的饭,喝的酒。我家房子进门就是厨房,一拐就是住人的屋,就一个炕。我当天喝了一碗白酒,两瓶啤酒,之前和刘某甲已经喝一碗半酒了。1号的时候刘某甲就把郭某某介绍给我认识了,案发当天潘某吃完饭出去打电话,一个小时后我就去喊潘某回我家睡觉,潘某在炕头,我在炕稍、郭某某在中间挨我这,这个期间我想起一些事儿要出去,这时潘某让我把她送到开心岛网吧,后来我送完她就回家了,我回家就上炕睡觉,我到家后郭某某问我把潘某送哪去了,我说送到开心岛网吧,接着我就准备上炕睡觉,我发现她穿的外裤睡觉,我就帮她把裤扣打开了,说你睡觉把裤子脱了啊,脱了外裤睡觉舒服,她就脱了外裤剩里边的内裤,后来我就把她的内裤脱到小腿处,然后我们就发生性关系了,当时我插入了,是我在上边,但是最后我没射精,也没采取安全措施,整个过程大概三分钟左右,后来她说好压挺啊,我说那我下去。我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郭某某没有醉酒,我也没有使用暴力。她没说是自愿的,也没明确的跟我说她不同意,我觉得她也没反抗,如果她有反抗我也不能跟她发生这种关系。郭某某以前跟我说她坐过台,当天晚上去我家住没谈卖淫的事情,但是以前谈过,以前我们喝酒聊天时说过一百一次也有一百五一次。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强奸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1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佟助刚

代理审判员邱震平

人民陪审员王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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