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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99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99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张运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西王曲村南玉莲家门口晒太阳,同村孙某也闲转至此,随后一同在此晒太阳,后王某1趁无人之机,将孙某哄骗至其家中卧室,对孙某实施了强奸。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人孙君利、孙新浩、南玉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证据确凿,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辩称,他没有和被害人孙某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西王曲村南玉莲家门口晒太阳,同村孙某(女,14周岁,患有中度精神迟滞疾病)也闲转至此,随后一同在此晒太阳,后王某1趁无人之机,将孙某哄骗至其家中卧室,对孙某实施了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报案材料及破案抓获经过:孙新浩于2013年12月10日报案,2014年2月24王某1在王曲街办西王曲村被民警抓获。

2.现场方位图、被害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孙莹辨认出现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西王曲村王某1家以及辨认出王某1系强奸她的人。

3.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1对被害人辨认的情况。

4.提取被害人内裤笔录:2013年12月10日21时民警对孙某事发当日的内裤进行提取。

5.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1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对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孙某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

(二)被害人孙某陈述:2013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其在雷来利家门口的小板凳上坐着,后其村的王大民拿一水杯,叼着旱烟袋也坐在她的旁边,当时两人在场旁边没有人,王大民给其说想她了,让其到家里去玩,并给她钱让她买吃的,她就相信了。王在前面朝他家走,她跟在后面进了他家门,王进去后还朝外面看了一眼,发现外面没人,把大铁门反锁了,后把她带到东边的房子,门也反锁了,王就伸手脱她的裤子,她不愿意,用手拽住不让他脱,但被王强脱到膝盖处,她看到王的阴毛略微发白,穿了一条黑道道内裤。王将其推到他的床上,她没推开他,王站在床边强行把她的两条大腿分开,用阴茎往其阴道里插,她用手推但没推动,她反抗了但没王的劲大。她说报警,王说随便报不怕,后把她的上衣揭了起来,用手在其胸部乱摸。抽插了大约不到五分钟,王将精液射在了她的阴道内,用卫生纸擦了阴茎,她没有收拾直接将裤子提起来了。

(三)证人证言:

1.孙君利(村民)证言:2013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看见其村的孙某和王大民在西王曲村雷来利家门口坐着,他又朝东走,看见“王大民”和孙某都起来,王大民走在前头,孙某在后边跟着跑,看见王大民进了他家,接着孙某也进了王大民家,王大民将大铁门关了。

2.孙新浩(孙某父亲)证言:孙新浩证明孙某天生智力低下,平时孙某和其生活在一起,听孙君利说大民把孙某强奸了。2013年12月10日晚上6时许,孙到其家,说12月9日下午3时30分许,见王某1和孙某一前一后进了王某1家,他接着又到王某1家门口,看见王某1家的大门锁了。王在村里作风不好,2012年10月份左右孙某还在村委会广场给人说王某1在她身上爬过。孙某身体挺好,但是智力低下小学毕业。

3.南玉莲(村民)证言:孙某是个智障娃,当日下午,来到自家门口晒太阳,王大民也来晒太阳了,坐在孙莹的旁边,因王大民平日在村中为作不好,自己就进屋了。

4.孙作新证言:孙莹是其弟的女儿,言谈举止像四五岁的孩子,智力低下,上学也上不进去,只上到小学三年级;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辨别能力,别人开玩笑让她干什么就干什么。孙某的母亲已经去世。

5.程金奎(村民)证言:孙某脑子不好使。听说出生时脑浆不够,言谈举止象四、五岁的孩子,智力低下,孙某的父亲有过精神病史,其母亲已经去世。

6.刘新社(村民)证言:内容和程金奎所证明的内容一致。

(四)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9日15时许,其拿着水杯,叼着旱烟代在村里溜达,到雷来利家门口时,雷母让其在她家门口晒太阳,他坐下来,接着孙某也来了,坐在他的旁边。当时只有他和孙某在场没其他人。孙手拿了个录音机,说要插卡但没卡?两人就聊了几句,接着他就回家了,孙还没有走。至于孙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孙某有些痴呆,他没有和孙发生性关系。

(五)鉴定意见书

1.陕西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西康法鉴2014精鉴字2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孙莹患中度精神迟滞,2013年12月9日下午,被鉴定人遭受性侵害时,由于受智力低下和年龄幼小的影响,无性自卫能力。

2.陕西西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字2013第798号,证明:在送检的孙莹内裤中检出人精斑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为混合斑,包含有孙莹和王某1两人的STR基因型,在送检的孙莹阴道拭子中未检出人精斑。

上述事实,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与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无性自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马婉贞

人民陪审员李顺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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