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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36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吉0105刑初36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刘春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1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1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董某1发生矛盾,并殴打被害人董某1,继而在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公寓楼被害人董某1租住的房间内,强行与被害人董某1发生了性关系。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的书证、证人孙某、鞠某、陈某、董某2的证言、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刘春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1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王某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被告人王某1在到案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有认罪、悔罪的积极表现;被告人王某1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1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董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7月31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1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董某1发生矛盾,并殴打被害人董某1,后在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公寓楼被害人董某1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王某1强行与被害人董某1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日11时30分许,民警发现嫌疑人王某1出现在八里堡派出所办公大厅,民警将王某1控制住。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1,符合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3.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董某1被强奸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日立案侦查。

4.微信、短信、QQ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1用被害人微信帐号与被害人男友董刚聊天,内容为:我陪他三天,他就不会再纠缠我了等内容;被告人王某1发短信、QQ威胁被害人的等内容。

5.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1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6.门诊手册、照片证实:被害人董某1被打伤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6]71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①送检的董某1阴涂上所检部位可疑癍迹未检出人精斑。②在上述所检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检的现场床单上可疑癍迹中精子的DNA分型与王某1血样的DNA分型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1.46×10-23。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7月31日,我回到与董某1租住的鲁辉公寓楼时,发现董某1坐在室内的床上,脸肿了还哭着,我于是问她怎么了,她说被人打了,还说要报案,在楼下董某1说要报强奸案,董某1说:“王某1打了她,又强奸了她。”

2.证人鞠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7月31日19时50分许,有一男一女进入一楼发生争吵,之后他俩跑出了门口。20时许这一男一女返回了一楼,在一号电梯门口男子打了女孩脸上一撇子,说着说着又打了一撇子,我正要起身进行劝解,该男子就指着我说:“没你事,你别跟着参合。”我就出门给我班长打电话,班长来之后劝了几句,该男子不听劝,跟班长吵了几句,还是用手打女孩的脸。该男子拽女孩往外走,女孩抱住一楼的铁管不走,男子又用手打了女孩一撇子。男子与女孩又吵了几句,女孩提议上楼取东西,这时班长从监控室出来与他们一起上了楼。23时17分许,刚才吵架的男子下楼走了。

3.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7月31日19时31分,我接到保安员鞠某的电话,说他那里有一男一女在一楼大厅打架,我到之后看见一男一女在1号电梯门口在争吵着,我上前劝了几句,该男子不听劝,跟我还吵了几句,并且还用手打女孩的脸,说几句话就又打了一下。男子一直在骂女孩,女孩跟我说要上楼,我于是与他们一起上了楼,到了二楼女孩开门让我进屋,我没有进去,打女孩的男子跟她进了屋里,我劝他俩别在吵了,男子说不吵了,随后男子把门关上了。我在门口听了两三分钟,听没什么动静我就下楼了。

4.证人董某2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7月31日23点多董某1给我打电话哭着说王某1打她了,在她住房处性侵犯她了,在董某1给我打电话之前王某1用董某1的手机微信和我说话,内容是刺激我的话,内容大概就是让我等董某1三天,董某1去陪王某1,三天以后王某1不再纠缠董某1。王某1在QQ里恐吓我,威胁我说要杀掉我。

(四)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董某1陈述笔录证实:我有个同事叫王某1,我俩是2016年4、5月份在工作时认识的,认识之后王某1想和我处对象,我对他说考虑考虑再说,在这期间我和王某1发生过3、4次性关系。今年7月12日我认识了一个新男友,被王某1知道了,王某1很生气通过QQ找到我新男友,把我和王某1发生性关系的事跟新男友说了,并给我发短信说要杀了我和我男友。2016年7月31日,他打电话约我在八里堡三路车终点站见面,我19时左右在三路车终点站见到王某1,我们到附近的一个米线店,没等吃饭王某1就抢我电话要看我的通信记录,抢过去之后问我的开机密码,我不告诉他,他就打了我几个耳光,还用拳头怼我,我就往我租的住处走,他又扇了我一巴掌。在公寓大厅里我俩撕扯了很久,他也动手打我,这时大厅保安也劝他两句,他对我说今天不和我谈了,要我把我给他的钱包给他,我说让他在大厅等着,我上楼去取,他非要和我一起上楼,我们和大厅保安一起上的楼,到门口在我进门的时候,他直接跟了进来,并和保安说没事,就把门关上了,之后我就去拿钱包,他就把我推倒到床上,我挣扎的往门口跑,他不许。在谈话的过程中他拿我手机和我现在的男友发微信,要我和我新男友说分手。大概22时左右,他说今天我就要得到你的人,他要我现在的男友知道,现在我这么脏,他到底会不会在乎,所以强行的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我俩都在地上站着,他把我推倒在床上,我用手推他,用脚踢他把他推开后站起来,他说我今天非要得到你,他强行把我的牛仔裤扒到膝盖以下,把我摁倒床上后,他把我的两只手臂叠到一起用右手攥住我的双手的腕部,用自己的左手先把自己的裤子脱下,他没有穿内裤,后用左手把我的内裤连同牛仔裤一起都彻底扒下来扔到沙发上,趴在我身上就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拼命的反抗用脚踢他用手推他,他一只手摁着我的左腿,另一只手摸着我的胸部,我没有力气反抗了,他松开摁我大腿的手,他两只手抓住我的双手把我摁在床上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他用我的手机和我新男友通过微信气我的新男友,以我的口气说正在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在微信上聊一会把我的手机扔给我时砸到我的头上就走了。在屋里谈话时,王某1提出要跟我发生性关系,要在微信里让董刚听一听我和王某1发生性关系时的叫床声,刺激董刚一下,他提出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时,我拒绝了他,我说“不要,离我远点。”王某1拿出我手机摆弄,并让我发出叫床声,我头到尾一声都没有吱声,他抽出阴茎时他的阴茎是硬的,他提出再来一次,我就跟他说滚,我一直抱着棉被不理他,双方都穿好衣服后,他就跟我提出我花他钱的事,让我还他5000元钱后就什么事都没有了,我就答应他了,我说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还他,之后他就自己离开了我家,第二天我报完案之后就用微信给他打了1000元红包。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1供述:我认识董某1,我俩原来是男女朋友,7月31日我俩正式分手了。2016年7月31日下午我给董某1打电话,约好董某1下班后在八里堡三路终点见面。大约19时左右我俩见了面,见面后我俩进了一家米线店,我想看她的聊天记录就动手抢她手机,她不给我手机,咬了我胳膊一口,随手打了我一个耳光,我把她电话抢到手看了董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见董刚在微信里说我像狗一样天天等她。我俩从米线店出来我跟董某1说我已经知道你昨晚和董刚一起睡了,董某1也承认了。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了,我就打了董某1一个耳光。我一共打了董某1六个耳光。在大厅里董某1要上楼去取她以前给我买的钱包,求公寓保安保护她上楼给我取钱包,到了董某1租住的房间门口,董某1让我在门口等着她去取钱包,她开门进屋后没关门,坐在床上了,我在门口跟保安说你走吧,我们没事。我就进到董某1的屋内,把门关上了。她把钱包递给我什么也没说,之后我就跟她一直说我们之间的事,这时董某1手机来微信信息了,我一看是董刚发来的,内容是董刚问董某1我是不是像狗一样在楼下等。我问董某1你跟董刚在一起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什么感觉,董某1说董刚从不强求我做任何事情。我说我可以忍受你和董刚发生三次性关系,并且你昨天还陪他一宿,我依然爱你,我现在想知道如果现在咱俩发生性关系让董刚知道,董刚会不会像我一样爱你。我就提出和董某1发生性关系,董某1没有说话,我用双手轻轻推她双肩,她就躺在床上,我就开始解她上衣纽扣,解开第二个扣子的时候,董某1拿起电话说我室友快回来了,我说我不管这些,今天一定要把咱俩发生性关系这事做了,我就接着解董某1上衣纽扣,全解开之后,她衣服敞开了露出胸罩,我就把她胸罩往下拽了一下,亲了董某1乳房一口,董某1没有任何表情,我就开始解董某1的牛仔裤扣子和拉链,董某1一点都不配合我,她用屁股压着她的裤子,我用力把董某1的裤子扒到膝盖,把她两只鞋脱下来,把牛仔裤彻底脱下来放在沙发上,我接着脱她的安全裤,把安全短裤脱下来扔在床上,又脱她贴身裤衩,她还是面无表情,直瞪瞪盯着我看一声不吱,在脱她裤衩时裤衩卡在她屁股上,她抬起屁股我才把裤衩脱下来。我把我的裤子脱掉,我出门没穿内裤,我是全裸的,董某1当时下身是全裸的,上衣敞开着,戴着胸罩。董某1面朝天躺在床上,我用双手劈开她双腿,趴在她身上和她发生了两性关系,我生殖器插进了她的阴道,不到一分钟就射精了。我在她身上起来后,我的阴茎还是硬的,我就站在床边地上说我太累了,你在上边做吧,说完我就躺床上了,她还是面无表情自己翻身骑到我身上,用她的阴部蹭我的阴茎,问我想不想插进去,我说想,她没说话从我身上下来,坐在床上开始系上衣扣子,穿上内裤、安全裤、裙子跟我说,你不是想知道我和董刚在一起什么感觉吗,就是这样的感觉。平常我们在一起发生性关系时董某1总是非常配合,叫床声非常大,可是这次她从头到尾脸上一点表情都没有,就像一张白纸,没发出一点叫床声。我也穿好裤子后,这时董刚微信又进来了,内容是跟我说的,不就是一个女人嘛,给你了。我说这次我输了,我跟你在一起这四个月没让你花过一分钱,咱俩一起花的钱我一分都不朝你要,但是我给你的钱你得一分不少的还给我,我算了一下就跟她要5000元钱,她同意用红包的形式一天之内还给我。之后我就一个人离开了她的家。2016年7月31日董某1给我发了1000元红包,期限到了还欠我4000元钱,我就发微信吓唬她,要是她不还钱就把你和董刚全杀死,但不会杀你的父母。今天我就到派出所告董某1诈骗我。我当时被董某1气昏头了,董某1还承认和别人跑了,还欺骗我父母,在屋里我一生气就把董某1给强奸了。强奸的时候我和董某1一起给董某1的男朋友发的微信,我给董某1的男朋友发微信就是想刺激他一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1的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的相关规定不相符,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董淑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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