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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78号强奸罪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7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06-03
法  官:  王燕群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皮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及其辩护人王全斌、翻译人吾日也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景路过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在本市罗湖区泥岗路牌坊旁的肯德基楼下经营的水果摊,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称用摩托车送王某景回家,便将王某景带至红岗高架桥下的绿化带旁,将王某景拉入绿化带内将王某景实施强奸且用手指抠王某景的阴道及摸王某景的胸部等行为,并在王某景的阴道里射精,后给王某景人民币20元。事后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用摩托车将王某景送至本市福田区八卦岭沃尔玛附近离开。被害人王某景走到八卦二路的泰源珠宝店内,将此事告诉店内工作人员,店内工作人员见状便帮王某景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本市罗湖区泥岗村将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对指控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不承认控罪。辩称其摸了王某景,但没有跟王某景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仅构成猥亵妇女罪。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强奸罪主要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和鉴定意见,被害人有智力障碍,在报案时不一定是事实,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而鉴定意见,虽然显示被害人阴道里有被告人的精液,但不能证明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产生的。本案其它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被告人的供述自始至终均否认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因此本案没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没有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四个小孩需要照顾,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在本市罗湖区泥岗路牌坊旁的肯德基楼下经营水果摊,被害人王某景路过此处时见到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王某景认识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称用摩托车送王某景回家,后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将王某景拉至红岗高架桥下的绿化带旁,将王某景拉入绿化带内将其内裤脱下,用手指抠王某景的阴道,并将阴茎插入王某景的阴道并射精,王某景疼痛大声叫喊。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见此情况便对王某景承诺给其人民币20元,让王某景不要叫喊,随后还用手摸王某景的胸部并亲吻王某景的嘴与胸部。最后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给王某景人民币20元并用摩托车将王某景送至本市福田区八卦岭沃尔玛附近离开。被害人王某景走到八卦二路的泰源珠宝店内,将此事告诉店内工作人员,店内工作人员见状便帮王某景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于罗湖区泥岗村将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供述,2014年10月6日17时许,其在本市罗湖区泥岗村牌坊附近经营一个水果摊,约十五、六岁有智力障碍的王某景找其聊天,后让其送回家,其用摩托车将王某景送到本市罗湖区红岗路和泥岗西路交界处的路边下车时王某景向其借了人民币20元,其去绿化带小便后,给了王某景人民币20元的经过。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从景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6日17时许,其遇到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麦某某某某某某说用摩托车送其回家,其同意后,麦某某某某某某载其到本市罗湖区清水河武警医院附近红岗路马路中间的绿化带里面,对其实施强奸等行为,事后给其人民币20元并用摩托车将其送到八卦岭的沃尔玛则离开,其到沃尔玛楼下珠宝店告诉店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就帮其报警的事实及经过。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李某昆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21时30分,其接到民警电话说其女儿被一个新疆人强奸,并证实其女儿有智力障碍的事实。

(二)证人陈某杰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20时许,其在珠宝店上班,王某景手上拿着20元人民币,向该店一女同事求助,王某景称其被一名新疆男子骗到小树林强奸了,并给了她20元让她不要告诉别人,后由帮忙报警的事实及经过。

(三)证人张某蓉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陈某杰一致。

(四)接警经过、抓获经过,由深圳市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民警陈某、李某、孙某证实在2014年10月6日23时许,将麦某某某某某某抓获的事实。

四、物证:涉案人民币20元,证明涉案的相关情况。

五、书证

(一)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涉案人民币20元等相关物品。

(二)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证实被害人王某景的身份情况及智力残疾的事实。

(三)医院门诊病例,阴道镜检查报告,证实阴道受损的事实。

(四)被告人接警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证实被告人身份相关情况

六、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DNA分型鉴定、精斑鉴定证实受害人王某景阴道拭子、卫生护垫检出人精斑与被告人麦某某某某某某的STR分型一致。

七、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一组。

八、视听资料: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犯强奸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对王某景实施强奸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有证人证言、物证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应认定构成猥亵妇女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其它罪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麦某某敏?艾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燕群

人民陪审员刘志勇

人民陪审员刘明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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