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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刑初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2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津0116刑初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任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艳青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自2009年6月至2018年8月,先后担任天津港某公司(国有企业)商务部经理、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招商部经理、商务管理部经理,主管负责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企业管理与服务、园区土地租赁等公司业务。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6.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4年,张某多次非法收受其公司管理服务对象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所送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2年底,张某非法收受张某1所送苹果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1万元)。

2、2017年、2018年张某两次非法收受其公司管理服务对象天津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8年,张某非法收受刘某所送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9万元)。

2018年9月11日,监察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查获归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某系坦白,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请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09年6月至2018年8月,先后担任天津某公司(国有企业)商务部经理、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招商部经理、商务管理部经理,主管负责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企业管理与服务、园区土地租赁等公司业务。被告人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6.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至2014年,张某多次非法收受其公司管理服务对象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所送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2年底,张某非法收受张某1所送苹果电脑一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11万元。

2017年、2018年张某两次非法收受其公司管理服务对象天津某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8年,张某非法收受刘某所送华为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9万元。

2018年9月11日,监察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查获归案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8年起其经营的公司租赁天津某公司堆场,用于经营港口业务。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务部是负责合同签订及租金缴纳的主管部门,张某是部门经理,某公司的堆场续租、日常管理、物业服务均由张某负责。为获得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顺利地对堆场进行续租、扩租,其在2009年至2014年间以银行卡形式共送给张某人民币10万元及苹果电脑一台。张某在日常检查、续租堆场、物业服务等方面为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鑫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2年起其经营的公司租赁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张某是国际物流公司的商务部经理,负责与其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金。为顺利购买其承租的地块,其于2017年至2018年间共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及华为手机一部。张某曾向其透露国际物流公司关于其所承租地块出让的会议研究情况。

3、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内资公司基本情况表》、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系国有资本全额出资的国有企业。

4、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张某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一组任免文件证实,张某自2007年3月至2018年8月,先后担任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务部副经理、商务部经理、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招商部经理,商务管理部经理。

5、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关于印发各部门职责的通知》、《天津港国际物流公司关于调整组织机构的通知》、《主体证明》、《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证实:张某所在部门名称先后变更为商务部、招商部、商务管理部,但职责范围始终涵盖土地资源管理、仓库、堆场对外出租、园区企业管理与服务。

6、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证实,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自2008年起租赁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堆场,张某自2009年开始在堆场续租、扩租的相关合同会签表“主办部门负责人”处签字。

7、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鑫港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证实,天津鑫港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堆场,张某在相关合同会签表“主办部门负责人”处签字。

8、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党总支会议纪要》、《国际物流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党总支会决策审批表》证实,刘某承租的GKb(19)01单元03-05地块仓储用地经公司会议研究,确有出让计划。

9、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待费明细账》证实,该公司自2009年至2014年多次购买银行卡用于送礼的情况。

10、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11、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滨海新区监委查封、扣押涉案赃物型号为A1311苹果一体机一台、苹果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各一个、华为手机一部及张某家属代其退赔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4万元。

12、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农业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张某送给张某的苹果电脑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1100元。

13、天津市塘沽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刘某送给张某的华为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900元。

14、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张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系天津市纪委监委交办;2018年9月11日,滨海新区监委通知天津港(集团)纪委将张某带至监察机关,并对张某采取留置措施。

15、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坦白监委已掌握的其收受张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主动交代了其收受张某苹果电脑一台以及收受刘某人民币4万元现金、华为手机一部的事实。

16、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出具的《居民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张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及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退缴全部涉案款物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赃款人民币14万元、赃物苹果电脑一台、苹果无线键盘一个、苹果无线鼠标一个、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福 津

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

人民陪审员  暴青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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