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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刑初2477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1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247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瑞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京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A××**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南五环外环主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五环路W0624号灯杆处发生故障,停在五环路主路上,未设置警告标识。当日4时46分,被害人刘某(男,殁年36岁)驾驶京京E×××**金旅牌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驶来,与宋某某所驾车辆后部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宋某某报警。经认定此次事故,被告人宋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负次要责任。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有证人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电话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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