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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刑初118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9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1185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856号起诉书、京大检刑变诉〔2021〕3号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立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入职北京卓越启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在北京市大兴区绿地缤纷城16层1606室,伙同他人以办理对外劳务派遣为名,与被害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先后诈骗李金海等1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5.3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及退赃,系初犯、偶犯,有子女及父母需要照顾,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文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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