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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81刑初73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黔0281刑初730号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盘州市两河街道老机场半个山洗煤厂的工程,以需要处理厂房及废旧物资为由,让孙某(已作不起诉)帮其出售该洗煤厂的废旧物资,并承诺给孙某好处费,孙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某某带被害人熊某等人到半个山洗煤厂实地查看。2019年5月19日,孙某某安排孙某与熊某签订该洗煤厂废旧物资的《买卖合同》,骗取熊某、胡某、苑某的定金30万元。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人孙某、苑某、成某、张某、肖某、刘某、陶某、胡某、徐某、李某、朱某、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恒鼎废旧物资处置情况说明,盘县国土资源局、盘县财政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县人民政府关于恒鼎恒盛煤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处置的批复,两河恒鼎废弃设备处理协议、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废旧物资买卖合同,收条,个人授权委托书,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孙某某个人信息档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退还被害人胡某、苑某被诈骗的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胡某、苑某的谅解。2021年7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明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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