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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602刑初17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桂0602刑初173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2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韦钰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许在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公司作业区(简称“防城港码头公司”)从事铺地砖的工作,因沉迷赌博,出现无力偿还高利赌债的情况。

2020年10月许,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自己可以承揽进伟地印建筑有限公司(简称“进伟公司”)在北部湾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简称:防城港码头公司)场地铺砖的工程,但是需要交纳保证金。郑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黄某1、黄某2,通过谎骗系其施工队在现场施工、伪造进伟公司与北部湾港务局工程部签订承包场地铺砖的虚假合同等形式,使二人相信并签下授权委托书,要求被害人按照合同支付保证金,其中郑某某将债主曹某虚构成防城港码头公司相关部门的财务人员,让黄某1和黄某2将保证金转账给曹某,郑某某给二被害人出具保证金收据。2020年10月5日至9日期间,黄某1、黄某2分别将保证金人民币9.45万元、9.5万元转给郑某某、曹某。郑某某收到钱款后,便联系曹某将一部分钱款直接用于偿还之前的赌债,剩余的钱款继续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完。黄某1、黄某2多次催促郑某某履行合同,但郑某某却以多种借口搪塞回去,黄某1、黄某2意识到上当受骗并报警。

2021年4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以上述虚构承包施工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廖某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3万元。

公诉机关补充起诉指控,2020年12月许,被告人郑某某谎称可以承揽中王地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中王公司”)在防城港码头公司场地铺砖工程,并伪造中王公司与北部湾港务局工程部签订承包场地铺砖合同等形式骗取刘某和颜某的信任。随后郑某某与刘某、颜某签下授权委托书,要求刘某、颜某交纳保证金。2021年2月24日,刘某、颜某分别转账18万元、4.4万元保证金给郑某某。之后,刘某、颜某多次催促郑某某履行合同,郑某某均已各种理由推脱,避而不见。

为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害人黄某1、黄某2、廖某、刘某、颜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许,被告人郑某某因沉迷网络赌博,欠下了很多高利贷。为了能够找到钱了还高利贷,郑某某就用以虚构其承揽防城港码头公司场地铺砖的工程,但是需要交纳保证金,先后找到被害人黄某1、黄某2投资,承诺工程结算后给投资人报酬。于是郑某某伪造工程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等,骗取黄某1、黄某2的信任,要求黄某1、黄某2按照合同支付保证金。2020年10月5日至9日期间,黄某1、黄某2分别将保证金9.45万元、9.5万元转给郑某某以及郑某某指定的曹某。2021年4月28日,郑某某以上述虚构承包施工工程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廖某合同保证金3.3万元。2020年12月许,被告人郑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骗取刘某、颜某18万元、4.4万元保证金。之后,黄某1、黄某2、廖某、刘某、颜某多次催促郑某某履行合同,郑某某均已各种理由推脱,避而不见。黄某1、黄某2、廖某、刘某、颜某发现被骗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黄某1报案材料、黄某2报案材料、廖某报案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材料、郑某某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卡转账记录、郑某某前科查询、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黄某2、廖某、刘某、颜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郑某某的违法所得款,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黄某194500元、黄某295000元、廖某33000元、刘某180000元、颜某44000元。

上述退赔被害人的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余 樊

人民陪审员  韦良开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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