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0603刑初608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1年11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爱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任某在一口罩交易微信群内发布求购儿童口罩的信息,被告人林某看到信息后与任某取得联系,称自己有儿童口罩货源并蒋其与微信名为“儿童口罩”的人的聊天截图发给任某。后林某与任某通过微信聊天议定购买口罩数量、价格等事宜,约定林某以2.4元的价格出售给任某儿童口罩1万只。当日18时左右,任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林某转货款2.4万元,被告人林某收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赌博及个人消费,未按约定向任某交付口罩。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退赔被害人任某全部损失。
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银行账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退赔说明,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归案能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能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张方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莎
书 记 员 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