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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02刑初33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4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桂1002刑初330号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刑诉﹝2021﹞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三路优泰汽车租赁公司以1200元人民币一天的价格租赁被害人李某的一辆车牌号为桂LM××××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随后伪造该车辆行驶证为其本人。次日,被告人何某到百色市右江区金钥匙二车行,谎称该车辆是其本人,并将车辆抵押给该二手车行老板杨某得款2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9254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杨某、廖某、何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定罪量刑。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三路优泰汽车租赁公司以260元一天的价格租赁被害人李某的桂LM××××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并交纳了1200元押金。随后,何某伪造了该车辆行驶证。6月11日,何某到百色市右江区金钥匙二车行(以下简称“金钥匙车行”),向老板杨某提供了其本人身份证及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后,与杨某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及逾期变卖委托书,将涉案车辆抵押借款20000元。杨某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向何某转款18700元。同月11日,何某支付给李某租车费用共计1060元。同月12日,李某根据车辆定位到金钥匙车行查找涉案车辆,并向金钥匙车行表明自己才是真实车主,至此杨某和李某发现何某提供的车辆行驶证系伪造。经多次联系,何某及其家属到金钥匙车行协商还款事宜,由其家属代其赔付杨某3000元,双方商定何某于同月18日前付清剩余款项,何某就此签署欠条。因一直未能拿回车辆,李某遂于同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随后,民警到金钥匙车行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李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99254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21年6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9月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李某于2021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于2021年6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出生于1981年10月6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本院(2003)右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百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经同案人上诉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9月7日刑满释放。

5.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到金钥匙车行提取到涉案桂LM××××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并依法扣押,随后已将涉案车辆发还被害人李某。

6.李某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书及何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等材料复印件,证实:李某是百色市右江区优泰汽车租赁服务部老板,亦是涉案桂LM××××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的车主;何某于2021年6月9日向百色优泰商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租赁桂LM××××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约定租金为每日260元,押金为1000元。

7.何某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及抵押借款协议、欠条,证实:何某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及伪造的桂LM××××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车辆行驶证给杨某,并以车辆抵押给杨某借款20000元;案发后经杨某催还款,何某签署欠条承诺2021年6月18日前付清余款。

8.证人杨某的证言:廖某联系我哥骆正尧,说要抵押车给我,当时我哥骆正尧不在,就让我办理抵押的手续。当时廖某和何某两人一起来到大旺路百宏二手车交易市场金钥匙二手车车行处,何某说,把一辆红色雪佛兰迈瑞宝XL型号小车抵押在这里,要20000元人民币,我刚开始不想给那么多,他们还不肯。当时何某提供了车辆的行驶证和身份证,没有绿本(机动车登记证)。我问何某为什么没有绿本,何某说绿本在他老婆手里,我看行驶证和身份证上的姓名和照片等信息都对得上,我就同意以20000元人民币收了这辆车,每月停车费为800元人民币,每月查档费用为300元人民币,每月借款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何某到手18700元。之后李某来我这里找车,我才知道出了问题,我在微信上联系何某后,他自己也承认是诈骗我的,车不是他的,是他伪造了一个假的证件,但是他现在没有钱还给我。之后我们联系何某和廖某一起过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叫来黄某、何某一起来到大旺路百宏二手车交易市场金钥匙二手车车行处签了一份欠条,担保人为黄某、何某。黄某当场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3000元人民币给我,至今还有17000元人民币没有支付给我。

9.证人廖某的证言:2021年6月份的一天,何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一起去到百色市右江区宏二手车,他也没说是什么事,我看在我们是朋友关系,就直接去到百色市右江区宏二手车。我去到之后,看到何某驾驶一辆红色的雪弗兰小轿车,我和他去到其中一家车行,他就自己进店和老板聊,具体聊什么我不清楚,但我想应该是去抵押车。过了几天,何某又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之前的那家百色市右江区宏二手车的车行,说是车行的老板找。我去到后,老板问我,前几天抵押的车是在哪里拿来的,一共在我这里抵押了20000元人民币,我说我不清楚,都是何某抵押的。接着就是车行老板和何某自己谈了,但是他们怎么谈的我没有参与,我就直接走了。

10.证人何某的证言:2021年6月份的时候,何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百色市右江区的一家二手车行一下,还说他叫了黄某和我一起去,但是具体的什么事他也没说。我以为发生了什么事情,就和黄某一起前往他所说的那家二手车行看是怎么回事。当时我们去那里的时候,车行的老板就让我和黄某签字担保,大概意思是一周内还钱给车行老板(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才能让何某出来筹钱。当时好像黄某给了车行老板3000元人民币,我们签完字后,我和何某、黄某就一起离开了。

11.证人黄某的证言:2021年6月的时候,何某的妹妹打电话给我,说何某拿一辆车去抵押给车行,现在没有钱还车行,让我和她去做担保,我们还钱给车行,何某就没有事了。我想我和何某也是朋友关系,就答应了。当天下午的时候,我和何某的妹妹去到百色市右江区的其中一家二手车行,看到何某和车行的老板,车行的老板说,现在何某拿车行的车来抵押,如果你们现在不还钱,他就报警,如果你们担保他还钱,就先不报警。我们听到后,就和老板协商说,我和何某的妹妹作为担保人,现在只能给3000元人民币,担保时间我不记得了,反正就是给何某一段时间,让他回去筹钱。老板也同意了,就写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大概是何某欠车行20000元人民币,现在先给3000元人民币,剩余的17000元人民币到了一定的期限再支付。我和何某的妹妹签了担保人的名字,何某签了欠款人的名字。接着我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直接转了3000元人民币到车行老板的微信上,我和何某、何某的妹妹就离开了。

1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21年6月9日晚22时40分许,有两名男子到我租车行租车,他们租我一辆红色的雪佛兰小桥车,车牌桂LM××××,品牌型号是雪佛兰牌SGM7156EAA2,车辆识别号LSGZ5352GS174565,发动机号163383049,我们双方定有租车协议,租期一天,日租260元,押金1000元。在汽车租赁合同书上签字的是他们其中一个叫何某的男子,他身份证号是452601198110××××,地址是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联系电话是136××××9118。因为谈好是租一天的车,第二天他们没有按时还车,我按协议上的联系方式打了微信语音电话过去,对方说现在没有钱。6月11日上午联系何某,其称现在还是没有钱。下午何某就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人民币到我微信上。6月12日我根据被租车辆的定位,在百色市右江区百宏二手车行的金钥匙店铺门口见到我的车。经询问才知道他们制作一份假的行驶证,将我的车以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金钥匙二手车行老板。

1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2021年6月9日,为了方便出行去钓鱼,我在百色市右江区优泰商贸有限公司租了一辆红色的雪弗兰小轿车,租金是260元/天,押金是1200元。到了6月10日,我在我们村的微信群上得知我哥何成脑梗发作,瘫痪在家。于是我就想给家里筹钱,但是我又没有钱,于是我就想把我租来的这辆小轿车拿去抵押借钱。但是车辆是租的,行驶证登记的不是我名字,于是我就想伪造一本假的行驶证。当天21时,我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附近的道路上瞎逛,寻找路边的“办证”小广告,我随便找了一个“办证”小广告的电话,跟对方说要办车辆行驶证,对方就说要600元,我同意了,添加对方的微信后,我就把我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真正的车辆行驶证照片发给对方,并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00元制证费转给对方。到了6月11日上午,对方就联系我说行驶证已经制作好,并且发给我一张照片,让我去纪念碑附近找照片中的这棵树,行驶证就放在这棵树下。于是我就按照对方的提示找到照片中的地方,拿到了伪造的行驶证。后来我在纪念碑附近碰见一个老乡,我就问他知不知道哪里有二手车行可以抵押车,他说知道,就带我去到百色市右江区里,找到一家叫“广西杰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二手车行。当天中午我就跟车行老板杨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我向杨某借款20000元,每月利息是借款金额的2%,每月停车费800元,查档费每月300元。借款期限是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如果借款期限到期后我无力偿还借款,杨某有权利将我抵押的雪弗兰小轿车变卖。签完协议后,扣去相应的费用,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我转了18700元,之后我就拿这笔钱去消费完了。

1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百色市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桂LM××××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99254元,上述意见已告知被告人何某及被害人李某。

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抵押车辆借款的地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内的金钥匙二手车行。

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对其租车及抵押借款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被告人何某辨认出杨某、李某;李某和杨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何某。

17.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指认涉案的桂LM××××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及其微信交易明细中抵押得款的内容。

18.随案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杨某提交的何某伪造的车辆行驶证移交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租赁公司的轿车,之后将骗得轿车用于抵押变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且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伪造的车辆行驶证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罗凌方

人民陪审员  赵 坤

人民陪审员  何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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