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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02刑初39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0902刑初393号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2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得知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在建怡和康复医院项目,以欲承包该项目为由获得了项目图纸和合同模板。因资金紧张,郭某某遂产生了以建筑工程劳务承包为名收取施工班组“押金”的想法。之后,郭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以叶某、郭某1、郭某2、王某、胡某为首的四个施工班组。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约叶某、郭某1、郭某2、王某、胡某到益阳市资阳区鼎程酒店洽谈,郭某某向叶某等5人展示了其事先伪造的项目图纸和承包合同,叶某等5人信以为真,分别与郭某某签订了四份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郭某某以收取“押金”的名义收取叶某、郭某1、郭某2、王某、胡某现金共计11万元。之后,郭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还债及其他开销,并将手机关机后前往外地。

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叶某、郭某1、郭某2、王某、胡某的陈述,益阳怡和康复医院项目资料,益阳怡和康复医院项目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伟瑜

书 记 员  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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