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辽0402刑初301号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辽0402刑初301号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2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逍、检察官助理杨文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桂敏、兰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董某1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无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7月26日至8月1日期间,以其具有网络主播带货的手机销售渠道为由,骗取手机店老板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与其达成口头销售协议,陆续骗取苹果手机25部,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出售,所得款项被其占为己有,为骗取刘某信任,继续取得苹果手机,李某某向刘某支付手机款共计人民币82,030元,其余手机款因其低价销售造成亏空且无偿付能力因而无法偿还。经估价:可估价手机价值人民币131,085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8月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此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折抵刑期1日。)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9,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福海

人民陪审员  武玉兰

人民陪审员  刘桂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华文榕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