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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刑初353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353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2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与吕某(被告人李某某之子,已判决)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3年3月离婚,吕某某系二人生育之子。2018年1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拆迁安置房,产权人被告人李某某)由王某、吕某某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2019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吕某等人隐瞒上述事实,通过与被害人周某(男,57岁,北京市人)夫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方式将该房产予以出售,骗取购房款240万元(案发前刘某1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邢某家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与吕某实际获利179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后经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吕某(被告人李某某之子,已判决)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3年3月离婚,吕某某系二人生育之子。2018年11月6日,我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拆迁安置房,产权人系被告人李某某)由王某、吕某某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

2019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子吕某等人隐瞒上述事实,通过与被害人周某(男,57岁,北京市人)夫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方式将该房产予以出售,骗取购房款240万元(案发前刘某1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邢某家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与吕某母子实际获利179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2、姜某、邢某、徐某、刘某1、吕某等人的证言,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系从犯,本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七十九万元[与本院(2021)京0105刑初1560号判决主文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发还被害人周某、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杨

人民陪审员  焦长征

人民陪审员  封璐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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