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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2刑初59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0   阅读: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02刑初593号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9]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本院对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顺公司”)与被告人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应付给联顺公司人民币412856元及相关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郑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2016年3月9日,联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告人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报告财产情况,后于同年6月7日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告期满后,一直未履行债务。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收到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民生银行发放的公积金人民币165096.28元,并于同日取出16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等,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百仓储蔡甸广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

指控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3日、2018年1月24日对被告人郑某某名下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宏丰豪园房地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得款用于债权人分配,其中联顺公司已分得分配款共计人民币107630.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案件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送达材料,公告及材料,民事调解书,查封照片,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询问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材料,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分配方案、债权申报申请书、申请优先受偿金额计算明细、优先受偿申请,民生银行转账记录,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笔审批表,本院移送侦查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羁押证明,强制措施,户籍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债务已清偿,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陈燕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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