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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法赔2号人民法院决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8   阅读:

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811法赔2号

案件类型:赔偿

案由:赔偿其他

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赔偿义务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浦法院)错误执行为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工程款576123.8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损失5280.5元的国家赔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赔偿请求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称:赔偿请求人诉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赔偿请求人在2015年7月6日立案时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对广田置业名下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同时缴纳保全费、提供财产担保,提供了广田置业可供保全的房产。但赔偿义务机关直至结案时未对广田置业名下该财产进行保全。2015年9月9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023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工程款576123.83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280.5元。2015年10月21日赔偿请求人就该份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3月20日被裁定执行程序终结。赔偿请求人认为,正是因为赔偿义务机关怠于对广田置业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导致赔偿请求人就(2015)浦民初字第02380号民事调解书债权实现目的落空。故向本院申请赔偿工程款576123.8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损失5280.5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6日清浦法院立案受理赔偿请求人诉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赔偿请求人同时申请将广田置业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80号海润枫景佳苑3号楼101室、106室房屋进行保全并办理相关保全手续。赔偿请求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与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一致。在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中,2015年6月12日案件保全人员在保全房屋过程中发现被保全房屋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为不可售,无法查封,遂向案件承办人发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民事裁定书的线索,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位于海润枫景的两套房屋在住建局登记为不可售,无法查封”的工作函,并将保全材料退回。故,案件承办人以“申请保全的两套房屋为不可售房屋、暂不可查封为由”电话通知赔偿请求人。2015年8月13日赔偿请求人再次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为“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80号海润枫景佳苑2幢1603室房屋”。清浦法院未就此次申请作出裁定。经赔偿委员会调查,在赔偿请求人申请保全的三套房屋中3号楼101至今仍为不可售房屋;3号楼106室于2015年7月23日被其他法院司法查封;2号楼1603已被抵押给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3735万元。且海润枫景佳苑(运河福邸)3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已被共同抵押给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为19800万元。另查,赔偿请求人诉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已轮候查封广田置业名下的位于海润枫景佳苑小区2号楼1703室房屋。

以上事实有(2015)浦执字第01710号执行裁定书、淮安市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薄查询结果、淮安网上楼市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在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在审理阶段申请保全的财产仅限于海润枫景佳苑3号楼101室、106室房屋和2号楼1603室。且三套房屋均已被抵押给广田置业债权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数额巨大,三套房屋显然已无剩余价值。故,赔偿请求人仅仅申请保全这三套房屋是无法实现其债权的,其债权未能得到实现也并非清浦法院的工作所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无明显违反法律和故意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且并未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赔偿请求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人民币576123.8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损失5280.5元的国家赔偿请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雅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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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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