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案例 » 正文
(2011)沪一中民(行)终字第7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9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沪一中民(行)终字第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1-10-18

审理经过

上诉人A、B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5年9月,甲公司因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扩建工程(I)项目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乙公司为拆迁实施单位。A户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原机场镇某村某宅某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被列入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该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人为A。2005年11月3日,A代表该户与甲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协议约定:被拆迁人为A及B;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21.49平方米,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每平方米人民币437元,货币补偿款505,911.83元,棚舍附属物补偿款95,710.38元;安置房屋位于某号地块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105.3平方米,价值358,020元。另双方还约定搬家费、设备迁移费、速迁奖励费,过渡期暂定24个月,先付12个月,后再加500元,经结算甲公司应支付A户288,035.05元。拆迁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2011年2月,A以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胁迫其在空白拆迁协议上签字,甲公司应当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对其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安置补偿被拆迁人。甲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A及B是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是被拆迁人。拆迁协议由A代表该户与甲公司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拆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约定的内容符合本市动拆迁政策及基地口径的规定。甲公司是按户对该户进行安置,该户已得到充分和足额的补偿。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对征用集体应按国有土地进行补偿,规定了应当满足的三个条件是:(1)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2)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3)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A对拆迁协议要求按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的意见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拆迁协议未侵犯A户的合法权利。A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A负担。A、B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A、B上诉称:上诉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于1994年被预征,已由集体所有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被上诉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标准签订拆迁协议。另被上诉人采用欺骗手段胁迫上诉人在空白拆迁协议上签字,上诉人事后才取得本案涉及的拆迁协议,协议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辩称:其与上诉人A签订拆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胁迫等违法情形,且拆迁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内容符合拆迁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3号文《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即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本案中,被上诉人甲公司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被上诉人乙公司为拆迁实施单位,上诉人A户被拆迁房屋位于该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内。上诉人A代表该户与被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均具备合法的拆迁主体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采用欺骗、胁迫手段致使其被迫签订拆迁协议的意见,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采信。另经审查,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安置人口和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等内容,未违反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和拆迁基地补偿安置政策口径等,亦未损害上诉人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上诉人户被拆迁房屋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上诉人提出应以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标准予以补偿安置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A、B共同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侯俊

代理审判员陈根强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