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3民申35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2-19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夏玉侠、张颖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夏玉侠、张颖申请再审称:原判再审申请人返还拆迁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返还明显不当,显失公平、公正。故请求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意见称:夏玉侠、张颖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为六个月的期限。故请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玉侠、张颖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为六个月的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该民事判决即日发生法律效力。夏玉侠、张颖应在2015年2月10日前申请再审,而其实际申请再审为2016年7月6日。
听证中另查明,在原审诉讼中,夏玉侠与张颖同住一起,经合法传票传唤,夏玉侠拒收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抗辩或反诉。而夏玉侠所提供的办证杂费等数十张发票,2013年以前就在夏玉侠处保存,因其主观原因不予举证、提供。一审判决后也不提起上诉。因此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中有关“新的证据”的情形。故其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为六个月的期限,其再审事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夏玉侠、张颖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夏玉侠、张颖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蔡青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