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13民终26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10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文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案定于2016年3月9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华希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16年2月2日被华希公司签收。但上诉人华希公司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上诉人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兵
代理审判员柏小凤
代理审判员孙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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