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0181民初478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2-1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与被告俞祥国、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平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吴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翟华菁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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