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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07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9   阅读: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开民初字第907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28

审理经过

原告张书宇、单某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张书宇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喜谦、委托代理人单增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初,因修路占用被告位于郑州市航海路与××大街南边的土地,按规定应对村民进行每人补偿占地款7500元。二原告都是被告的村民,都有单庄村的户籍,而被告拒绝发放二原告的占地款。双方协商未果,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占地补偿款7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原告是否能够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书宇、单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振红

人民陪审员王庆波

人民陪审员苗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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