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50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1-24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7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东莞市石龙镇,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从化小海河商贸城北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跃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沙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