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浦民初字第120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凌小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秋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