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陕民二申字第0102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4-25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春源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碑林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春源申请再审称,其原在在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36号有祖遗临街房屋一处,面积61.28平方米。2004年房屋拆迁安置时,博物馆承诺:“向外扩征的土地全部用于石刻馆的建设,不建商业用房,如建商业房,商业户就地安置,特此承诺”。2010年3月建馆完成,呈现在临街面是商业用房,并悬挂广告对外招租,现已有商户正式营业。被申请人不讲诚信,违背“承诺”,其要求被申请人兑现“承诺”,就地安置商业用房。原审判决,有意回避“承诺“的真实意图及博物馆的违约行为,请求省高院依法再审,公正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博物馆答辩称,其馆建设新石刻艺术馆,是经西安市政府立项审批的,王春源作为被拆迁人,当时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早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重新安置的情况。关于“承诺”问题,是博物馆按照规划,对所征用的全部土地用于石刻艺术馆建设的。该“承诺”,仅是博物馆与拆迁办之间的业务行为,不是向被拆迁人作出的“承诺”,与被拆迁人无任何关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春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春源与博物馆2004年10月30日签订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王春源已按协议约定,领取了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并向博物馆的拆迁安置指挥部腾交了房屋,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现王春源在取得安置补偿款后,再要求博物馆安置商业用房,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博物馆后来
所建成的商业用房,是在双方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后的2006年11月根据市政府在柏树林建仿古街道,街道由原规划的50米宽调整为25米宽,沿街建商业建筑的规划变更所致,并非系碑林博物馆主观意思改变原规划方案。至于碑林博物馆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发函涉及的“承诺”。不是博物馆向被拆迁人王春源作出的安置承诺。再审申请人王春源以该函件的承诺内容,要求博物馆以实际建设的商业用房,对其再次进行就地安置商业用房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依法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春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王春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春源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小平
代理审判员倪健
代理审判员杨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