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高民申字第12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18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川成、吕芳、吕健因与被申请人吕海涛、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旧宫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川成、吕芳、吕健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的被拆迁人吕海涛与事实不符。庑殿三村相安四巷2号院按照继承法之规定,有吕川成、吕芳、吕健、杨淑琴共同所有。旧宫镇政府与吕海涛签署的相关协议是无效的,缺乏相关法律手续与依据。吕海涛只能作为相安四巷2号院中自建房部分的被拆迁人,不应作为相安四巷2号院整体的被拆迁人。旧宫镇政府在一、二审中,隐没证据。旧宫镇在拆迁过程中,不尊重事实工作草率,存在严重工作过失。大兴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5271号判决误判,严重影响了我作为相安四巷2号院法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十一项的规定,我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判决已经确认,相安街2号拆迁前房屋分为吕以宽夫妇与子女共建的房屋及吕海涛自建的房屋两部分。对于后一部分房屋不属于遗产范畴,且吕海涛一直在相安街2号居住,一、二审法院认为旧宫镇政府根据庑殿村委会的证明与吕海涛协商签订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不违反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另,在(2011)大民初字第5271号案件中,吕芳、吕健的诉讼行为亦表明其认可吕海涛与旧宫镇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及拆迁补充协议。故,吕川成、吕健、吕芳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吕川成、吕健、吕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川成、吕健、吕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苏伟
代理审判员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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