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邢民四终字第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2-17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丽淑、袁少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巨鹿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丽淑、袁少强于2014年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丽淑、袁少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丽淑、袁少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上诉人杨丽淑、袁少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振防
代理审判员郑延铎
代理审判员王朝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