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2-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彬诉被告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绍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彬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文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86元,减半应收23243元,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婧
代理审判员秦卫东
代理审判员李文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