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平民古一初字第9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2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顺林、武东来与被告武彦彦、刘海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顺林、武东来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顺林、武东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顺林、武东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顺林、武东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书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