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沈民(2)房终字第9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5-08-31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仲阳因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房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田仲阳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卓琦
审判员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曹桂岩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