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18民初593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27
审理经过
原告项树庄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唐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树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邢芳,被告大唐庄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项树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大唐庄村委会向我支付2016年2月逾期交房违约损失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大唐庄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系大唐庄村村民,有合法民宅一处。2009年10月被告征地拆迁将住宅拆除,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拆迁安置协议(回迁)》中约定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2009年12月底,大唐庄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至今已经七年有余,但拆迁安置的70平方米、90平方米楼房各1套及车库2个仍未得到回迁,被告严重违约。拆迁户集体多次到村委会、镇政府、区政府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上访,就拆迁协议违约问题进行维权。我曾两次起诉至密云法院主张损失补偿,法院判决大唐庄村委会违约,我可以主张损失补偿,2016年1月之前的损失费已结清,且发放到位。综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2016年2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共计6000元。
被告辩称
大唐庄村委会辩称,项树庄所述情况属实,同意按之前密云法院判决认定的给付标准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1日,项树庄(乙方)与大唐庄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房屋17间,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根据密云区(县)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四层,建筑面积90平方米;回迁安置在六层,建筑面积70平方米;安置20平方米车库2个;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2009年12月,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但大唐庄村委会一直未向项树庄交付上述协议约定的2套回迁房屋及2个车库。
另查明,2016年8月,项树庄起诉至本院,要求大唐庄村委会支付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京0118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唐庄村委会向项树庄支付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期间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的违约损失十二万四千二百元;2017年1月,项树庄起诉至本院,要求大唐庄村委会支付2016年1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京0118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唐庄村委会向项树庄支付二○一六年一月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的违约损失两千三百元。上述两个判决均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项树庄与大唐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后,项树庄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大唐庄村委会亦应根据约定及时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现因大唐庄新区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流程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致使大唐庄村委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大唐庄村委会已违约,项树庄可以针对大唐庄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故其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2016年2月逾期交房的合理违约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本案情况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项树庄二○一六年二月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的违约损失二千三百元;
二、驳回原告项树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项树庄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佟春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