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案例 » 正文
(2017)湘0725民初106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1   阅读:

审理法院:桃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0725民初10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06

审理经过

原告刘自红与被告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义丰坊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对刘自红的房地产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事实和理由:刘自红原在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有一处私房,建筑面积为63.87平方米。2015年,征收办公室依据桃房征决(2011)1号文件,依法征收了刘自红的房地产,与其情况相类似的还有另11户,其他户除依法获得了征收补偿款外,还另行得到了临街安置土地。2015年8月15日,刘自红与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补偿款,但未得到临街安置土地。现刘自红认为,因义丰坊居委会承诺给予其临街安置土地或者增加补偿数额才签订的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义丰坊居委会并未履行承诺,该协议违法且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被告辩称

征收办公室辩称,征收办公室与刘自红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畴,且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刘自红诉请确认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刘自红的诉讼请求。

义丰坊居委会辩称,义丰坊居委会既不是征收主体,也不是补偿安置主体,即不属于合同相对人,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刘自红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刘自红提交的身份资料,征收办公室、义丰坊居委会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刘自红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刘自红提交的申请书,征收办公室、义丰坊居委会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该申请书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对于刘自红提交的三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征收办公室、义丰坊居委会对刘自红与征收办公室签订的协议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另两份协议书,征收办公室、义丰坊居委会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两被告的质证意见理由成立,对该两份协议书不予采信。对于刘自红提交的刘银辉的调查笔录,征收办公室、义丰坊居委会认为证人与刘自红具有利害关系,证人证明的内容不真实,且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应不予采信,经审查,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其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义丰坊居委会提交的刘自红土地登记卡,征收办公室无异议,刘自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经审查,刘自红的质证意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义丰坊居委会提交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征收办公室无异议,刘自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土地补偿款系征用陈家溶组的土地给予的土地补偿款,而非征收刘自红的宅基地给予的补偿,与本案不具关联性,经审查,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征收时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属于义丰坊居委会集体的土地,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已分配给了包括刘自红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自红原在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有一处私房,建筑面积为63.87平方米。2015年8月15日,征收办公室依据桃房征决(2011)1号文件,与刘自红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办公室依法征收了刘自红的私房,刘自红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0866元。另该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亦被征用,刘自红领取了土地补偿款23168元。现刘自红认为应与本组其他拆迁户一样,除获得征收补偿款外,还应得到临街安置土地而未得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且刘自红系因受欺诈而产生重大误解使

其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协议而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征收办与刘自红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刘自红与征收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经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效力,且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对于征收办公室提出的本案系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的抗辩观点,因本案讼争的协议书系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一致的结果,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畴,故不予采纳;对于征收办公室的其他抗辩观点予以采纳;对于义丰坊居委会提出的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观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于刘自红提出的该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即该协议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既要对刘自红的房屋进行补偿,也要对房屋所占土地进行补偿的抗辩观点,因在征收时,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属于义丰坊居委会集体的土地,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已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了义丰坊居委会,义丰坊居委会已将该土地补偿款分配给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自红亦分得了土地补偿款,故该抗辩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刘自红提出的其因受欺诈而产生重大误解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而无效的抗辩观点,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之一,故不予采纳,对于刘自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自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自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维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杰

同类案例

引用法规

其他用户还会看的案例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