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沪0116刑初9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1-15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牟为目的,先后将53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戴某。
2、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将229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
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经公安机关抽样查证,准确率为59%。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周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件往来截屏、出具的户籍资料、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到案后积极退赃,被告人曾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是否构成立功请法庭核实,结合被告人一贯表现及家庭实际情况等,建议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U盘一个、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纪红
审判员周巍
人民陪审员黄民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守华